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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征土地增值税的四种方式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0-12 17:46

国家税务总局公布的《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办理有关问题的告诉》在实践工作中,不少人关于在什么状况下该用哪一种核算办法核算交纳土地增值税并不非常清楚,下面听讼网小编为你回答,期望对你有所协助。
土地增值税是对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并获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就其转让房地产所获得的增值额征收的一种税。我国现行土地增值税的底子标准,是1993年12月13日国务院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法令》(以下简称《土地增值税暂行法令》)。
根据《土地增值税暂行法令》第三条规则:土地增值税依照纳税人转让房地产所获得的增值额和法令规则的税率核算征收。土地增值税的核算公式应为:应纳税额=∑(每级距的土地增值额×适用税率)
这个公式是核算征收土地增值税的理论办法。从公式能够看出,核算土地增值税应纳税额的关键是正确的核算土地增值额。理论上核算土地增值额的公式是:土地增值额=转让房地产收入-税法规则的扣除项目金额。
跟着《土地增值税暂行法令》公布以来的十几年里,国家连续公布了一些有关土地增值税方面的法规方针。就怎么确认土地增值额的问题,针对不同的状况,规则了不同的办法。根据不同的确认土地增值额的办法,衍生出的核算土地增值税应纳税额的核算办法也有所不同。因而,在实践的工作中,土地增值税应纳税额的核算办法应该分为以下四种。
查账征收办法扣除式,是指核算土地增值额时,要按税法规则从收入中核算扣除法定项目金额。扣除式,是核算土地增值税应纳税额的最底子的办法,适用于能依照《土地增值税暂行法令》及其实施细则规则,正确核算转让房地产收入和扣除项目的纳税人,首要指从事房地产开发事务的纳税人(新项目转让)和发作旧房及建筑物买卖的能够获得合法评价价格的纳税人(旧房及建筑物转让)。
依照《土地增值税暂行法令》第六条规则,扣除项目金额首要包含以下几项:
(一)获得土地使用权所付出的金额;
(二)开发土地的本钱、费用;
(三)新建房及配套设备的本钱、费用,或许旧房及建筑物的评价价格;
(四)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
(五)财政部规则的其他扣除项目。
评价价核算办法
在实践房地产买卖活动中,有些纳税人因为不能精确供给房地产转让价格或扣除项目金额,致使增值额不精确,直接影响应纳税额的核算和交纳。《土地增值税暂行法令》第九条规则:纳税人有下列景象之一的,依照房地产评价价格核算征收:(一)隐秘、虚报房地产成交价格的;(二)供给扣除项目金额不实的;(三)转让房地产的成交价格低于房地产评价价格,又无正当理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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