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关于办理商业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的理解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4-24 09:08
为进一步清晰有关处理商业贿赂刑事案子的法令适用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于2008年11月20日联合发布了《关于处理商业贿赂刑事案子适用法令若干问题的定见》(以下简称《定见》)。这是继“两高”2007年7月8日联合发布《关于处理纳贿刑事案子适用法令若干问题的定见》之后,又一处理贿赂违法案子的重要标准性司法文件。笔者结合司法实务,谈谈自己对《定见》有关问题的了解和考虑。一、关于《定见》的性质和位置《定见》不是司法解说,而是司法解说性文件,不能在裁判文书中直接征引。理论界和实务部分一般认为,司法解说,是指我国最高司法机关根据法令赋予的职权,在施行法令过程中,对怎么具体使用法令问题作出的具有遍及司法效能的解说。而何谓司法解说性文件,没有见到有司法文件或许理论著作给出界说。笔者认为,司法解说性文件应是指与司法解说有相同性质,但不具有司法解说应有的制发程序、发文格局和法令效能等某些办法或本质特征的标准性司法文件。1997年曾经,最高人民法院对司法解说的品种和办法并没有清晰标准。1997年7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司法解说作业的若干规则》第九条清晰规则:司法解说的办法分为“解说”、“规则”、“批复”三种。2007年3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司法解说作业的规则》,批改了《关于司法解说作业的若干规则》,确认“解说”、“规则”、“批复”、“决议”为司法解说的四种办法。可见,《定见》尽管是对法令适用问题的解说,但关于人民法院来说,不能算是司法解说,只能认定为司法解说性文件。1997年《关于司法解说作业的若干规则》和2007年《关于司法解说作业的规则》均清晰指出,司法解说作为人民法院裁判根据的,应当在司法文书中征引,可是关于司法解说性文件,没有作出是否征引的规则。司法实务中,司法解说性文件,是不能与法令条款一同在裁判文书中直接征引的。《定见》作为司法解说性文件,是仔细总结司法经历和充沛深化证明的调研效果。2008年11月20日,“两高”在《关于印发〈关于处理商业贿赂刑事案子适用法令若干问题的定见〉的告诉》中,向各省级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清晰着重:请仔细贯彻执行。《定见》尽管没有“两高”联合发布的司法解说的法令效能,但其内容合理、精确,代表了最高司法机关的态度和观点,其威望有必要得到尊重。一起,有必要留意,《定见》作为一种司法解说性文件,在具体办案中依然需求了解和解说。法令法规等标准性文件永远都是滞后的、笼统的,违法不可能依照法令规则或许司法文件的规则去施行。将法令和司法文件适用到具体案子,离不开司法人员的自在裁量。只要吃透法令和司法文件的精力,充沛发挥能动性和自在裁量权,才干真实把案子办妥。二、关于“罪刑系列”和“堵截构成要件”的了解与适用“罪刑系列”,是指就同一种罪法令规则的一串近似的违法构成以及与之相应的惩罚。比方我国刑法第九章规则的渎职罪,包含成心走漏国家秘密、徇私枉法等34个罪名,法定刑相应有差异。“堵截构成要件”,是指刑事立法拟定的具有阻塞、阻拦违法人逃漏法网功用的构成要件,其类型大致有“或许其他型”、“持有型”和“最低要求型”。“或许其他型”的“堵截构成要件”,比方我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严重责任事故罪”规则的“工厂、矿山、林场、修建企业或许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的员工”等。“罪刑系列”和“堵截构成要件”是习惯社会关系复杂化和违法办法多样化的现实情况,平衡刑法立法清晰性和含糊性的两种重要的刑法立法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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