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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土地收回的程序是怎么样的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9-05 13:50

1.拟定回收计划
市县土管部分根据市县政府的同意调整用地的文件,拟搬迁、闭幕、吊销、破产企业(或上级主管部分)的请求或许土管部分决议回收的处理意见,拟定回收国有土地运用权计划,并将拟回收国有土地运用权事宜告诉原土地运用权人,并告之听证的权力。
2.听证
土地运用权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接到回收国有土地运用告诉后的必定期限内向市县政府土管部分提出,土管部分接到听证请求后,应当在《国土资源听证规则》规则的期限内安排听证。
3.报批
土管部分在安排听证后规则的必定期限内,将所拟定的回收国有土地运用权计划连同听证结果报市县政府批阅
4.下达回收决议书
根据市县政府同意的回收国有土地运用权计划,土管部分应当在同意之日起必定期限内,向原土地运用权人下达《回收国有土地运用权决议书》,一起奉告原土地运用权人请求复议和提申述讼权力。对回收土地运用权决议不服的,能够在接到回收土地运用权决议书后必定时限内(《行政复议法》规则一般是60天),依法向上级行政机关或许人民法院请求行政复议或许申述。
5.刊出挂号
土管部分在下达《回收国有土地运用权决议书》后,由原挂号发证机关刊出土地挂号,回收国有土地运用权证。并发布回收国有土地运用权布告。、关于本来为出让的土地,还应当依法停止国有土地运用权出让合同。
被回收土地现已设定典当的,在回收土地运用权之前,由典当人与典当权人洽谈免除典当合同,并向挂号机关处理刊出典当挂号手续
6.补偿
因运用期届满,无偿获得划拨土地运用权的土地运用者,因搬迁、闭幕、吊销、破产或许其他原因此停止运用土地,需求回收土地运用权,或许因土地运用权人违法等本身原因回收土地运用权的,对原土地运用权人不予补偿。
对因公共利益需求回收土地运用权的,由新的土地运用权人担任补偿。选用钱银补偿的,其补偿规范由市或县政府在评价的基础上,根据实际运用年限和开发土地的实际情况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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