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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类型的子公司不应当纳入母公司的合并财务报表的合并范围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1-16 23:25
母公司应当将其悉数子公司归入兼并财政报表的兼并规划。即,只要是由母公司操控的子公司,不管子公司的规划巨细、子公司向母公司搬运资金才能是否遭到严厉约束,也不管子公司的事务性质与母公司或企业集团内其他子公司是否有明显不同,都应当归入兼并财政报表的兼并规划。
需求阐明的是,受所在国外汇操控及其他操控,资金调度遭到约束的境外子公司,在这种情况下,该被出资单位的财政和运营方针依然由本公司决议,本公司也能从其运营活动中获取利益,资金调度遭到约束并不阻碍本公司对其施行操控,因而,应将其归入兼并财政报表的兼并规划。
下列被出资单位不是母公司的子公司,不应当归入母公司的兼并财政报表的兼并规划:
(一)已宣告被整理整理的原子公司
已宣告被整理整理的原子公司,是指在当期宣告被整理整理的被出资单位,该被出资单位在上期是本公司的子公司。在这种情况下,依据2005年修订的《公司法》榜首百八十四条的规则,被出资单位实际上在当期已经由股东、董事或股东大会指确认的人员组成的清算组或人民法院指定的有关人员组成的清算组对该被出资单位进行日常办理,在清算期间,被出资单位不得展开与清算无关的运营活动,因而,本公司不能再操控该被出资单位,不能将该被出资单位持续认定为本公司的子公司。
(二)已宣告破产的原子公司
已宣告破产的原子公司,是指在当期宣告破产的被出资单位,该被出资单位在上期是本公司的子公司。在这种情况下,依据《企业破产法》的规则,被出资单位的日常办理已转交到由人民法院指定的办理人,本公司不能操控该被出资单位,不能将该被出资单位认定为本公司的子公司。
(三)母公司不能操控的其他被出资单位
母公司不能操控的其他被出资单位,是指母公司不能操控的除上述两种景象以外的其他被出资单位,如联营企业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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