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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持有毒品无罪辩护词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1-04 00:28
众所周知,法令明文规则为违法行为的,按照法令科罪处刑。不合法持有毒品无罪便是法令明文规则的一种违法行为,在法院审判期间违法嫌疑人是能够请律师帮自己辩解的,那么,不合法持有毒品无罪辩解词是怎样的呢?下面,听讼网小编就为我们带来了不合法持有毒品无罪辩解词的详细回答,期望能够在实际日子中对我们有所帮忙。
敬重的审判长、审判员:
XX律师事务所承受巨x叶的托付,指使本所律师--作为梁X、杨X、巨XX涉嫌不合法持有毒品一案巨XX的辩解人。本辩解人在数次会晤巨xx后,结合本案檀卷资料,依据《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则现就本案宣布以下辩解定见:
一、巨XX的违法行为构成不合法持有毒品罪,但属不合法持有毒品的违法未遂。
据公安机关捕获通过证明20XX年XX月XX日8时许公安民警接特情告发称有人从成都市购买毒品以包裹方法邮寄至--区XXX货运中心,这以后公安民警通过守候在XXX货运中心门口将前来取装有冰毒包裹的巨XX捕获……,辩解律师以为巨XX没有直触摸摸涉案毒品便被公安机关在XXX货运中心门口捕获,巨XX自己并没有形成对涉案毒品的分配,其控制毒品的希望并未达到意图,依据《刑法》第23条的规则,巨XX在触摸涉案毒品之前就被公安机关捕获,巨XX归于不合法持有毒品的未遂。
二、巨XX在被公安机关捕获后能照实告知违法事实,并帮忙、合作公安机关抓捕了同案犯杨X,有建功情节。
违法嫌疑人巨XX归案后,在公安机关带领下从西安市XXX物流中心西区X排XX号货运部收取了装有毒品的包裹,并在收取包裹后合作公安机关在西安市雁塔区XXX村将违法嫌疑人杨X捕获,为公安机关侦破案件起了促进作用,杨X的违法行为之后也经查验事实。依据《刑法》第68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建功详细使用法令若干问题的解说》第5条“帮忙司法机关抓捕其他违法嫌疑人(包含同案犯)应当认定为有建功体现”的规则,巨XX在归案后帮忙抓捕同案犯杨X具有建功情节。
三、巨XX归于梁X、杨X等人不合法持有毒品一案中的从犯。
归纳本案违法嫌疑人梁X、杨X的供述和巨XX的辩解,以及公安机关的捕获通过、起诉定见书能够证明,在梁X、杨X从成都毒贩人员手中购买毒品伪装成食品类物品发往西安后,都是由梁X、杨X二人组织别人去取装有毒品的包裹。
2012年12月11日下午1时许巨XX到贝斯特物流中心取装有毒品的包裹,是由梁X告诉杨彬,杨X再组织巨XX去取,托运单上留的联系电话132XXXX1527也是梁X的电话(见询问笔录第一次 时刻2012年12月11日21时54分至2012年12月11日23时15分 依据卷第10页倒数第四、五行)。
可见完全是由梁X、杨X二人全盘控制整个违法进程,巨XX仅仅贪心蝇头小利受二人组织施行违法行为,也便是说没有巨XX去取,梁X、杨X二人也完全能够让其别人去取或许他二人自己去取,梁X、杨X二人完全能够独立施行整个违法进程。
依据《刑法》第27条的规则巨XX在整个不合法持有毒品违法进程中起的仅是起着辅佐作用,应归于梁X、杨X等人不合法持有毒品一案中的从犯。
四、被告人巨XX是迫于日子压力才施行违法行为,仅仅想找个活干才受杨X组织去取毒品,一方面是对法令的无知,另一方面片面恶性较小,对社会危害不大,且系初犯,曾经无前科。
巨XX在归案后亦能照实告知违法事实,认罪态度一向很好,对公安机关的一切供述没有重复,人民法院在量刑时应予以考虑。
关于被告人巨XX的量刑,依据《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法院量刑辅导定见(试行)>施行细则(试行)》的规则,鉴于被告人巨XX系不合法持有毒品的未遂,又具有建功情节,加之是共同违法中的从犯,归纳考虑其违法行为的实施程度、形成危害的巨细、违法未达到意图的原因以及建功的巨细、内容、作用等状况和初犯无前科等景象,主张人民法院对被告人巨XX宣告刑在七年以下。
综上所述,辩解人以为被告人巨XX的行为虽然现已触犯了《刑法》规则的不合法持有毒品罪,他自己也认识到工作的危害性,但其违法意图因为公安机关的介入并没有达到意图,在违法进程中又归于从犯,片面恶性不大,并活跃合作公安机关捕获其他同案犯,确有悔罪体现。因而,主张对被告人巨XX从轻、减轻处分,给别人一个痛改前非,重新做人的时机。
以上是辩解定见,望合议庭在对巨XX不合法持有毒品一案评议时予以考虑。
辩解人: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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