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时效问题将如何影响劳动者维护自身权益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9-06 00:41
案情回忆:陈某自2014年10月26日应聘到辽宁某印刷公司任司炉工,两边约好每月薪酬3000元,但用人单位未与其签定劳作合同。离任后,陈某要求该单位付出其未签定合同双倍薪酬12000元,新年、元旦期间加班费和法定假期的3倍薪酬,合计3272元,付出周末加班费44天计8999元。
该印刷公司辩称,陈某2015年3月28日脱离该单位,期间薪酬已悉数付清。陈某脱离时两边无异议,陈某诉讼已超越诉讼时效。
经查明,陈某于2013年10月24日至2014年3月31日和2014年10月26日至2015年3月27日在被告单位任司炉工,2015年3月28日离任,任职期间两边未签定书面劳作合同。
另查明,2016年6月24日陈某以该印刷公司为被恳求人,向皇姑区劳作人事争议裁定委员会恳求劳作裁定。该委员会以陈某的裁定恳求现已超越裁定时效为由,作出不予受理通知书,陈某不服此通知书,诉至法院。
事例解读:《中华人民共和国劳作争议调停裁定法》第二十七条规则:“劳作争议恳求裁定的时效期间为一年。裁定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许应当知道其权力被损害之日起核算。前款规则的裁定时效,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建议权力,或许向有关部门恳求权力救助,或许对方当事人赞同履行义务而间断。从间断时起,裁定时效期间从头核算。因不可抗力或许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本条第一款规则的裁定时效期间恳求裁定的,裁定时效间断。从间断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裁定时效期间持续核算。劳作联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作报酬发作争议的,劳作者恳求裁定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则的裁定时效期间的约束;可是,劳作联系停止的,应当自劳作联系停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陈某于2015年3月28日从该公司离任,两边劳作联系在该日停止。陈某于2016年6月24日恳求劳作裁定,但未供给依据证明存在裁定时效间断、间断的事由,故陈某的裁定恳求现已超越劳作争议裁定时效期间,故对陈某的诉讼恳求不予支撑。记者 王月
该印刷公司辩称,陈某2015年3月28日脱离该单位,期间薪酬已悉数付清。陈某脱离时两边无异议,陈某诉讼已超越诉讼时效。
经查明,陈某于2013年10月24日至2014年3月31日和2014年10月26日至2015年3月27日在被告单位任司炉工,2015年3月28日离任,任职期间两边未签定书面劳作合同。
另查明,2016年6月24日陈某以该印刷公司为被恳求人,向皇姑区劳作人事争议裁定委员会恳求劳作裁定。该委员会以陈某的裁定恳求现已超越裁定时效为由,作出不予受理通知书,陈某不服此通知书,诉至法院。
事例解读:《中华人民共和国劳作争议调停裁定法》第二十七条规则:“劳作争议恳求裁定的时效期间为一年。裁定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许应当知道其权力被损害之日起核算。前款规则的裁定时效,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建议权力,或许向有关部门恳求权力救助,或许对方当事人赞同履行义务而间断。从间断时起,裁定时效期间从头核算。因不可抗力或许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本条第一款规则的裁定时效期间恳求裁定的,裁定时效间断。从间断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裁定时效期间持续核算。劳作联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作报酬发作争议的,劳作者恳求裁定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则的裁定时效期间的约束;可是,劳作联系停止的,应当自劳作联系停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陈某于2015年3月28日从该公司离任,两边劳作联系在该日停止。陈某于2016年6月24日恳求劳作裁定,但未供给依据证明存在裁定时效间断、间断的事由,故陈某的裁定恳求现已超越劳作争议裁定时效期间,故对陈某的诉讼恳求不予支撑。记者 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