统一死刑复核程序适用范围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0-05 14:20
发问:
你好,请问一致死刑复核程序适用规模是怎样的?
曲靖律师回答: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则,死刑复核是指关于终审判处死刑的案子,由法定的审判机关依法进行检查并决议是否核准的诉讼活动。死刑复核程序的适用规模既包含死刑当即履行复核程序的适用规模,也包含对判处死刑延期二年履行的复核程序的适用规模。从我国现在刑事诉讼法、刑法等有关规则看,关于死刑复核的规模,即哪些死刑案子需求复核,存在规则不明或纷歧的问题。
首要,关于死刑当即履行案子。刑事诉讼法第199条规则:“死刑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咱们能够了解为一切死刑案子都应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无论是哪一级法院判定。可是,与此不同的是刑法第48条第2款和人民法院组织法第13条均规则:“死刑除依法由最高人民法院判定的以外,都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清晰将最高人民法院判定的死刑案子扫除在外。这样,在是否一切死刑案子都应通过核准才干履行的问题上,显着存在法律规则之间的纷歧致。
其次,关于死刑延期二年履行的案子,刑事诉讼法第201条规则:“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延期二年履行的案子,由高级人民法院核准。”刑法第48 条则规则:“死刑延期履行的,能够由高级人民法院判定或许核准。”关于48条之规则,大多数学者以为,应了解为由高级人民法院判定的,不再需求核准,由中级人民法院判定的,须由高级人民法院核准。可是,也有不少学者以为,“由高级人民法院判定或许核准”,只能阐明高级人民法院有判定或许核准死刑延期履行案子的权利,并不是说高级人民法院自身判定的案子就能够不再核准。如果是这样的话,因为高级人民法院的判定既含一审又含 二审,最终实践中只剩下中级人民法院判定后,被告人不上诉,检察院也未抗诉的死刑延期履行案子需求核准了。这样自然会形成关于绝大多数的死刑延期履行案子来说,复核程序与之坐失良机,然后致使该程序的存在价值大打折扣。
笔者以为,我国死刑复核程序设置的意图在于为被判处死刑或死缓的被告人供给特别的救助程序,以保证死刑适用的合法性、公正性、恰当性。死刑判定的核准权适用规模的一致,不只有利于从诉讼程序上保证死刑判定标准的一致并且有利于及时发现死刑适用中或许呈现的误差和过错,及时纠正过错的死刑裁判,保证死刑在全国和全省(市、自治区)规模内的一致适用。
笔者主张在刑事诉讼法修法的过程中,进一步清晰规则死刑复核的规模,然后清晰一切判处死刑当即履行的案子(包含最高人民法院判定的案子)均应由最高人民法院予以核准。关于死刑延期履行案子,主张修正刑事诉讼法和刑法的有关规则,清晰规则将包含高级人民法院判定的死刑延期履行案子在内的一切死缓案子一致归入高级人民法院的复核规模内,避免高级法院将死缓案子的二审程序与死缓复核程序合二为一,形成复核程序虚置。
你好,请问一致死刑复核程序适用规模是怎样的?
曲靖律师回答: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则,死刑复核是指关于终审判处死刑的案子,由法定的审判机关依法进行检查并决议是否核准的诉讼活动。死刑复核程序的适用规模既包含死刑当即履行复核程序的适用规模,也包含对判处死刑延期二年履行的复核程序的适用规模。从我国现在刑事诉讼法、刑法等有关规则看,关于死刑复核的规模,即哪些死刑案子需求复核,存在规则不明或纷歧的问题。
首要,关于死刑当即履行案子。刑事诉讼法第199条规则:“死刑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咱们能够了解为一切死刑案子都应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无论是哪一级法院判定。可是,与此不同的是刑法第48条第2款和人民法院组织法第13条均规则:“死刑除依法由最高人民法院判定的以外,都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清晰将最高人民法院判定的死刑案子扫除在外。这样,在是否一切死刑案子都应通过核准才干履行的问题上,显着存在法律规则之间的纷歧致。
其次,关于死刑延期二年履行的案子,刑事诉讼法第201条规则:“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延期二年履行的案子,由高级人民法院核准。”刑法第48 条则规则:“死刑延期履行的,能够由高级人民法院判定或许核准。”关于48条之规则,大多数学者以为,应了解为由高级人民法院判定的,不再需求核准,由中级人民法院判定的,须由高级人民法院核准。可是,也有不少学者以为,“由高级人民法院判定或许核准”,只能阐明高级人民法院有判定或许核准死刑延期履行案子的权利,并不是说高级人民法院自身判定的案子就能够不再核准。如果是这样的话,因为高级人民法院的判定既含一审又含 二审,最终实践中只剩下中级人民法院判定后,被告人不上诉,检察院也未抗诉的死刑延期履行案子需求核准了。这样自然会形成关于绝大多数的死刑延期履行案子来说,复核程序与之坐失良机,然后致使该程序的存在价值大打折扣。
笔者以为,我国死刑复核程序设置的意图在于为被判处死刑或死缓的被告人供给特别的救助程序,以保证死刑适用的合法性、公正性、恰当性。死刑判定的核准权适用规模的一致,不只有利于从诉讼程序上保证死刑判定标准的一致并且有利于及时发现死刑适用中或许呈现的误差和过错,及时纠正过错的死刑裁判,保证死刑在全国和全省(市、自治区)规模内的一致适用。
笔者主张在刑事诉讼法修法的过程中,进一步清晰规则死刑复核的规模,然后清晰一切判处死刑当即履行的案子(包含最高人民法院判定的案子)均应由最高人民法院予以核准。关于死刑延期履行案子,主张修正刑事诉讼法和刑法的有关规则,清晰规则将包含高级人民法院判定的死刑延期履行案子在内的一切死缓案子一致归入高级人民法院的复核规模内,避免高级法院将死缓案子的二审程序与死缓复核程序合二为一,形成复核程序虚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