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葡萄酒商标侵权案件法律问题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5-05 03:32

北京嘉裕东方葡萄酒有限公司(下称嘉裕公司)因在葡萄酒产品上运用“嘉裕长城及图”商标,被我国粮油进出口集团有限公司(下称中粮集团)指控侵略其70855“长城牌GREATWALL及图”商标专用权。本案因高达1亿多元的索赔额,且是在名不见经传的小民企与国际500强之一的特大型国有企业之间进行,为媒体广泛重视,被称为“鸡年常识产权第一案”。本案在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4月做出一审判定后,嘉裕公司不服一审判定,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案子经最高人民法院长达1年零3个月、多达12次的开庭、说话、调停、提交“新”根据,总算在2006年8月23日下达终审判定。本案尽管以最高法院的终审判定画上了句号,但案子所触及的一系列有关商标侵权的法律问题却并没有画上句号。
一、关于商标近似的判别主体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子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说》(下称司法解说)第十条规则“ 人民法院根据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则,确定商标相同或许近似依照以下准则进行:(一)以相关大众的一般留意力为规范;(二)既要进行商标的全体比对,又要进行商标首要部分的比对,比对应当在比对目标阻隔的状态下别离进行;(三)判别商标是否近似,应当考虑恳求维护注册商标的显著性和知名度。”关于“相关大众”的概念,解说第八条规则:“ 商标法所称相关大众,是指与商标所标识的某类产品或许服务有关的顾客和与前述产品或许服务的营销有密切关系的其他经营者。”
关于上述司法解说,笔者了解,应该存在由谁来判别商标近似的问题。在商标侵权案子中,关于商标近似的判别,依照上述司法解说,笔者了解应该是由两方面的人来完结的:一方面是相关大众,这儿的相关大众指的是该产品或服务的顾客,而不是一般顾客。北京高级法院2006年下发的《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子若干问题的回答》(下称回答)中将此了解为“对产品具有一般性的常识、经历的相关大众”;另一方面,才是由法官来进行比较和判别的问题。而法官的判别,笔者以为应该是以相关大众的判别为根底。假如依照笔者了解的方法来了解和适用上述司法解说,关于商标近似性的判别,应该说司法解说统筹了片面与客观两个方面。由于商标近似判别是个片面性很强的问题,一起商标权益往往对当事人利益严重,法院又是当事人寻求权力维护的最终途径,假如仅由单个法官来独自行使商标近似的判别权,一旦过错,对当事人的利益是丧命的,由于究竟法官纷歧定是“相关大众”。但是在商标侵权案子的实践处理中,法院在判别商标近似时,却很少统筹主客观两个方面。笔者研读过一些法院商标侵权案子的判定书,一般在进行商标近似性的判别时,都是法官在进行论理,法官在对“相关大众的一般留意力”的论说中,都是将自己视为相关大众,很少有有哪一个事例听取了“相关大众”的定见。笔者作为本案嘉裕公司的一、二审代理律师,尽管提交了很多葡萄酒顾客及经销商对“嘉裕长城及图”商标与70855“长城牌GREATWALL及图”商标比较并不近似的根据,但是无论是一审仍是二审法院,在判定书中均未提及和采用,一起法院也没有对自己了解的“相关大众”进行调查,无不是将自己视为“相关大众”进行了片面判别。当然,假如将司法解说“以相关大众的一般留意力为规范”了解为是法官站在相关大众的立场上作一般性的留意,但法官不是相关大众,那么法官怎么站在相关大众的视点进行判别,笔者颇感困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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