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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审核管理办法(试行)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6-10 12:55

状况:失效发布日期:2000-07-13收效日期:2001-01-01发布部分:国家税务总局发布文号:国税发[2000]130号为了避免纳税人腐蚀税基,躲避消费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规则,特拟定《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审阅管理方法(试行)》(以下简称《方法》)。现将《方法》印发给你们,自2001年1月1日起履行。各地在遵循履行《方法》时有何问题、主张,请及时陈述国家税务总局,以便修正和完善。国家税务总局2000年7月13日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审阅管理方法(试行)第一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遵循〈国务院关于调整烟叶和卷烟价格及税收政策的紧急告诉〉的告诉》规则,拟定本《方法》。核定计税价格卷烟规模及计量规范相关法规:第二条消费税计税价格显着偏低的甲、乙、丙类卷烟,均归于核定消费税计税价格的规模。第三条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显着偏低的一般规范。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卷烟产地商场零售价格÷(1+35%)第四条本《方法》第三条规则的“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是指卷烟出产企业出产的卷烟的消费税计税价格。本《方法》第三条规则的“卷烟产地商场零售价格”(以下简称产地零售价格)是指卷烟出产企业地点地省会城市(含计划单列市)和卷烟出产企业地点地市、县(区)城区三级卷烟批发、零售兼营单位、商业零售单位(以下简称零售单位)出售的卷烟零售价格(含增值税,下同)。零售单位不包含现已获得卷烟零售许可证的宾馆、饭馆、娱乐场所等高消费场所。第五条卷烟的烟支包装规范类型规范如下:25×(64+20)毫米(下同) 全包装25×(64+20) 硬条玻璃纸小盒硬盒翻盖玻璃纸拉线 (以下简称) “硬盒翻盖”25×(69+25) 全包装25×(69+25) 硬盒翻盖25×(72.5+27.5) 全包装25×(72.5+27.5) 硬盒翻盖25×64 全包装(没有过滤嘴的光支烟)产地零售价格、卷烟出厂价格信息的收集第六条计税价格信息收集的规模包含卷烟出产企业出产的一切甲、乙、丙类卷烟。第七条本《方法》第四条规则的零售单位,为税务机关挑选的地产卷烟产地零售价格信息收集点。第八条地产卷烟产地零售价格分别在卷烟出产企业地点地省会城市(含计划单列市)和地点地市、县(区)城区挑选的零售单位收集。第九条卷烟出产企业出产的,并在地点地市、县(区)出售的一切商标、规范甲、乙、丙类卷烟的产地零售价格由卷烟出产企业地点地国家税务局担任收集。第十条卷烟出产企业出产的,并在本省会城市出售的一切商标、规范甲、乙、丙类卷烟,省会城市的产地零售价格由省级国家税务局(含计划单列市)(以下简称省级国家税务局)担任收集。第十一条每一担任产地零售价格信息收集的国家税务局,有必要挑选3个以上零售单位作为产地零售价格信息收集点。第十二条卷烟产地商场零售价格收集计算方法:(一)卷烟产地商场零售价格以零售单位出售的条装卷烟(200支)为计量单位进行收集。(二)担任产地零售价格信息收集作业的国家税务局,应将卷烟商场零售价格信息收集点零售的一切地产卷烟,分商标、规范逐一按各自的出售数量和出售收入进行加权均匀,计算出每一商标、规范地产卷烟的条装均匀零售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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