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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置权不能成立的情形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1-05 10:08
当债款人不能清偿债款,且该债款现已到期的,留置权人有权将归于债款人的留置物进行生意,并享有有限受偿权。但不是一切的状况都是如此。那么,留置权不能成立的景象有哪些呢?听讼网小编为你解说。
1、当事人有不得留置的事前约好
《担保法》第84条第3款中规则:“当事人能够在合同中约好不得留置的物。”《担保法解说》第107条规则:“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好扫除留置权,债款实行期届满,债务人行使留置权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撑。”因留权虽为法定留置权,不能依当事人的约好而发作,可是法令关于留置权的规则为恣意性的,而非强行性的,当事人能够约好不得留置。
2、留置债款人的产业违背公共秩序或仁慈习俗
如债务人留置债款人的产业与公共秩序和仁慈习俗相悖,则不能成立留置权。例如关于债款人日子上的必需品,关于债款人定做的身份证、毕业证等,债务人如留置,或会使债款人的日子难以保持,或会使债款人无法作业则违背社会公共秩序和仁慈习俗。因而在这种景象下,不能成立留置权。
3、留置产业与债务人所承当的责任相冲突
《担保法解说》第111条规则,“债务人行使留置权与其承当的责任或许合同的特别约好相冲突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撑。”所谓债务人的责任是指债务人依合同约好或法令的规则应承当的他种责任,而不包括其给付标的物的责任。由于债务人若留置产业与其承当的责任相冲突,而仍答应债务人留置产业,则无异于答应债务人不实行其承当的责任,也就违背诚笃信用原则。因而,在留置产业与债务人承当的责任相冲突时,不成立留置权。如承运人负有将承运的物品运送到约好地址的责任,其不得以债款人未付出运费,而留置货品不予运送,由于这与其承当的运送责任相冲突。但承运人将货品运送到目的地后,尽管其负有应给付货品的责任,却得为运费等债务的受偿而留置货品。
4、留置产业与债款人交给产业前或交给产业时的指示相冲突
尽管当事人未在合同中清晰约好不得留置的物,但在债款人交给产业前或交给产业时,清晰指示债务人于实行责任后应将标的物返还而不得留置的,则债务人不得留置该物。于此景象,相当于两边有不得留置的约好,债务人自不能留置。如运送合同中虽未规则承运人不得留置的货品,但在托运人交给货品时清晰指示在货品运达后有必要交给给收货人而不得留置时,则承运人不得以未交给运费等而留置运送到目的地的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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