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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用期辞职是否应当承担培训费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2-06 15:01
我国劳作法规则,劳作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选用条件的,用人单位能够免除劳作合同;在试用期内,劳作者能够随时告诉用人单位免除劳作合同而且提出免除劳作合同者不承当违约责任。  
那么假如劳作者在试用期内接受了用人单位的出资训练,是否应当在免除合同时承当训练费用?  
根据《劳作部办公厅关于试用期内免除劳作合同处理根据问题的复函》的规则,用人单位出资对职工进行各类技术训练,职工提出与单位免除劳作联系的,假如在试用期内,则用人单位不得要求职工付出该项训练费用。  
根据用人单位向提早免除劳作合同者索赔训练费,只限于“出资训练”的规模。详细是指下列景象之一:  
(一)托付全日制大中专院校、科研院所、训练中心、职业学校代培学生;  
(二)出国或异地训练、进修、研修、做访问学者等,其费用包含各种学杂费、往复交通费、置装费和在外期间日子补助。用人单位需供给的付出凭据,主要指职工训练的学杂费等,一般不包含延聘讲师和增加设备的费用。公司给职工供给的是“企业界训”,假如公司不能供给付出凭据,职工可拒绝补偿。  
(三)学历训练;  
(四)才能训练,如外语等级进修,专业技术职称(晋级)训练,以及劳作技术训练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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