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税务局江苏省科委关于对技术合同征收印花税的通知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0-03 14:57发布部分:江苏省税务局、江苏省科委发布文号:苏税稽[88]44号各市、县税务局、科委;省各部、委、办、厅、局,各有关单位:为加强技能市场管理,促进技能交易事务的正常展开,确保技能合同应纳的印花税及时足额入库,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的规则,对技能合同征收印花税的问题告诉如下:一、当事人之间依法缔结的技能开发合同(包含托付开发合同、合作开发合同)、技能转让合同(包含专利权转让合同、专利申请权转让合同、专利施行答应合同、非专利技能转让合同)、技能咨询合同以及技能服务合同(包含技能培训合同、技能中介合同),其立合同各方都是印花税的交税义务人。均应按国家及省的有关规则,于合同签定后当即到所在地各级技能合同挂号组织(指江苏省技能市场管理办公室建立或其托付建立的各级技能合同(署理)挂号组织,以下同)处理挂号手续,并按合同记载的金额各自金额贴花交税。二、为便利交税人购买印花税票,对技能合同应贴的印花,托付各级技能合同挂号组织代售,并在技能合同挂号时一致处理技能合同印花税的代征作业。三、各市、县税务机关应与当地的各级技能合同挂号组织密切联系,做好交税教导,签定代售印花协议,清晰代售职责和税款交纳手续,按规则交给代售手续费。四、各级技能合同挂号组织,应与当地税务机关密切配合,切实做好印花税票的代售作业,催促立合同各方于合同签定挂号时,当场的购买印花、当场贴花、当场刊出。五、对缔结技能合同的各方当事人在应税凭据上未贴、少贴印花或贴花后不刊出以及重用印花税票的,由各级税务机关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第 十三条的规则处分。 江苏省税务局江苏省科学技能委员会一九八八年十一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