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婚姻案件被告现住国外或台湾待解放地区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4-10 15:40
发布部分: 最高公民法院发布文号:
最高公民法院西南分院: 1957年10月17日院编字第331号陈述悉。关于婚姻案子被告为现住国外的华裔,法院于无法传讯时应怎么处理的问题,前经中央公民政府司法部与法制委员会及华裔业务委员会共同研究后,于1937年3月6日对华东司法部曾有批复:兹随函抄附,希参酌转复重庆市公民法院。 关于被告为现住台湾待解放区的一般公民离婚问题,咱们以为也应由法院从实际情况作恰当的处理。如被告留在台湾,查无政治上的联系,仅因交通妨碍不能即归,又不能由原告确证其有正当理由不胜再行同居者,可即压服原告撤回或迳以判定驳回其诉,在压服无效并不能迳予驳回时,亦适用公示程序宽定期限命原告将公示原文登报,使被告有应诉或提出书面答复的时机、俟逾期后再依调查研究的成果酌为缺席的判定。 抄附中央公民政府司法部1957年3月6日司三批字第73号批复一件(抄致:中央公民政府、法制委员会、司法部) 附: 最高公民法院西南分院关于转请回答婚姻案子被告现住国外或台湾待解放区域(指一般公民)无法传讯究应怎么处理问题的请示 1951年10月17日 院编字第331号
最高公民法院:
我院接到重庆市公民法院本年10月8日法民字第3523号呈请回答:“(一)我院在受理婚姻案中发现有恳求离婚的,被告系华裔现住国外,(香港、南洋群岛等地),或在台湾待解放区域的一般的公民群众,无法传讯,致使不能径行处理。(二)特提出下列各点,呈请指示: (1)民事被告现在国外,(有已与我国建立外交联系的,或没有建立外交联系的),或待解放区的,怎么处理。 (2)倘若暂不受理,应经过什么办法,中止诉讼。 以上请示各点,触及法则解说问题,拟请一致解指示,以便转知。
最高公民法院西南分院: 1957年10月17日院编字第331号陈述悉。关于婚姻案子被告为现住国外的华裔,法院于无法传讯时应怎么处理的问题,前经中央公民政府司法部与法制委员会及华裔业务委员会共同研究后,于1937年3月6日对华东司法部曾有批复:兹随函抄附,希参酌转复重庆市公民法院。 关于被告为现住台湾待解放区的一般公民离婚问题,咱们以为也应由法院从实际情况作恰当的处理。如被告留在台湾,查无政治上的联系,仅因交通妨碍不能即归,又不能由原告确证其有正当理由不胜再行同居者,可即压服原告撤回或迳以判定驳回其诉,在压服无效并不能迳予驳回时,亦适用公示程序宽定期限命原告将公示原文登报,使被告有应诉或提出书面答复的时机、俟逾期后再依调查研究的成果酌为缺席的判定。 抄附中央公民政府司法部1957年3月6日司三批字第73号批复一件(抄致:中央公民政府、法制委员会、司法部) 附: 最高公民法院西南分院关于转请回答婚姻案子被告现住国外或台湾待解放区域(指一般公民)无法传讯究应怎么处理问题的请示 1951年10月17日 院编字第331号
最高公民法院:
我院接到重庆市公民法院本年10月8日法民字第3523号呈请回答:“(一)我院在受理婚姻案中发现有恳求离婚的,被告系华裔现住国外,(香港、南洋群岛等地),或在台湾待解放区域的一般的公民群众,无法传讯,致使不能径行处理。(二)特提出下列各点,呈请指示: (1)民事被告现在国外,(有已与我国建立外交联系的,或没有建立外交联系的),或待解放区的,怎么处理。 (2)倘若暂不受理,应经过什么办法,中止诉讼。 以上请示各点,触及法则解说问题,拟请一致解指示,以便转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