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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的补缴税款都需要缴纳滞纳金吗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1-19 00:07

方针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处理法》第三十二条规则:交税人未依照规则期限交交税款的,扣缴职责人未依照规则期限解交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期限交纳外,从滞交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交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处理法施行细则》第七十五条规则: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二条规则的加收滞纳金的起止时刻,为法令、行政法规规则或许税务机关依照法令、行政法规的规则确认的税款交纳期限届满次日起至交税人、扣缴职责人实践或许解交税款之日止。
误区解读:
一、应加收税收滞纳金相关规则
1.税务机关在追征期内追征因交税人、扣缴职责人核算错误等失误,未缴或许少交税款应加收滞纳金,含追征期延长到五年景象。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处理法》第五十二条规则:因交税人、扣缴职责人核算错误等失误,未缴或许少交税款的,税务机关在三年内能够追征税款、滞纳金;有特殊状况的,追征期能够延长到五年。
2.税务机关追征偷、抗、骗税未缴或许少缴的税款应加收滞纳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处理法》第五十二条规则:对偷税、抗税、骗税的,税务机关追征其未缴或许少缴的税款、滞纳金或许所骗得的税款,不受前款规则期限的约束。
第六十三条规则:交税人假造、变造、藏匿、私行毁掉帐簿、记帐凭据,或许在帐簿上多列开销或许不列、少列收入,或许经税务机关告诉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许进行虚伪的交税申报,不缴或许少缴应交税款的,是偷税。对交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许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许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职责。
扣缴职责人采纳前款所列手法,不缴或许少缴已扣、已收税款,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许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许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职责。
第六十四条规则:交税人、扣缴职责人假造虚伪计税依据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期限改正,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交税人不进行交税申报,不缴或许少缴应交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许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许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3.交税人、扣缴职责人在应缴未缴或许少交税款之日补交税款应加收滞纳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处理法施行细则》第八十三条规则:税收征管法第五十二条规则的补缴和追征税款、滞纳金的期限,自交税人、扣缴职责人应缴未缴或许少交税款之日起核算。
4.不予同意延期交交税款应加收滞纳金。
《税收征管法施行细则》第四十二条规则,交税人需求延期交交税款的,应当在交交税款期限届满前提出请求,税务机关应当自收到请求延期交交税款陈述之日起20日内作出同意或许不予同意的决议;不予同意的,从交交税款期限届满之日起加收滞纳金。
5.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许虚开可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补交税款应加收滞纳金。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严厉打击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等涉税违法行为的紧急告诉》(国税函〔2004〕536号)清晰,对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许虚开可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凭据)的企业,除补交税款、加收滞纳金外,各地税务机关要依法从严、从重处分。对涉嫌构成犯罪的,要按有关规则及时移交公安机关,追究其法令职责。
6.非居民企业未按规则期限处理所得税汇算清缴发作税款滞纳应加收滞纳金。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处理方法〉的告诉》(国税发〔2009〕6号,以下简称《方法》)清晰,关于非居民企业,不管盈余或许亏本,均应依照企业所得税法及《方法》的规则参与所得税汇算清缴,而对企业未按规则期限处理所得税汇算清缴的,主管税务机关除责令其期限处理外,对发作税款滞纳的,依照税收征管法的规则,加收滞纳金。
7.企业清算所得税逾期应加收滞纳金。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清算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告诉》(国税函〔2009〕684号)规则,企业清算时,应当以整个清算期间作为一个交税年度,依法核算清算所得及其应纳所得税。企业应当自清算完毕之日起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企业清算所得税交税申报表,结清税款。
企业未依照规则的期限处理交税申报或许未依照规则期限交交税款的,应依据《税收征收处理法》的相关规则加收滞纳金。
8.非境内注册居民企业未依法实行居民企业所得税交税职责应加收滞纳金。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境外注册中资控股居民企业所得税处理方法(试行)〉的布告》(国家税务总局布告2011年第45号)规则,对非境内注册居民企业未依法实行居民企业所得税交税职责的,主管税务机关应依据税收征管法及其施行细则的有关规则追交税款、加收滞纳金,并处分款。
9.代理人经信息交流确定为具有获益所有人身份补征税款应加收滞纳金。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定税收协议中“获益所有人”的布告》(国家税务总局布告2012年第30号)清晰,在断定缔约对方居民的获益所有人身份时,其代理人应向税务机关声明其自身不具有获益所有人身份,一旦经过信息交流能够确定代理人的获益所有人身份的,税务机关可改动此前的批阅成果(即同意相关税收协议待遇),向原获益所有人补征税款,并依照有关规则加收滞纳金。
10.单位未准时足额代缴的社会保险费应加收滞纳金
《社会保险费申报交纳处理规则》(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0号)第十一条规则,员工应当交纳的社会保险费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用人单位依法实行代扣代缴职责时,任何单位或许个人不得干涉或许回绝。
用人单位未准时足额代缴的,社会保险经办组织应当责令其期限交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0.5‰的滞纳金。用人单位不得要求员工承当滞纳金。
二、不该加收税收滞纳金的景象
1.因税务机关职责少交税款不加收滞纳金。
《税收征管法》第五十二条规则:因税务机关的职责,致使交税人、扣缴职责人未缴或许少交税款的,税务机关在三年内能够要求交税人、扣缴职责人补交税款,可是不得加收滞纳金。
2.经同意延期交交税款不加收滞纳金。
《税收征管法施行细则》第四十二条规则,税务机关应当自收到请求延期交交税款陈述之日起20日内作出同意或许不予同意的决议;不予同意的,从交交税款期限届满之日起加收滞纳金。
依据上述规则,对同意延期交纳的税款,在延期交纳的期限内不加收滞纳金。
3.预缴结算补税不加收滞纳金。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期申报预交税款滞纳金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7〕753号)规则,对延期申报交税人依照规则税额预交税款,并在核准的延期内处理税款结算,其不适用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二条关于交税人未如期交交税款而被加收滞纳金的规则。
依据上述规则,当预交税额大于应交税额时,税务机关结算退税但不向交税人计退利息;当预交税额小于应交税额时,税务机关在交税人结算补税时不加收滞纳金。
4.好心获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抵扣税款不加收滞纳金。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交税人好心获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抵扣税款加收滞纳金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7〕1240号)清晰,交税人好心获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被依法追缴已抵扣税款的,不属于税收征收处理法第三十二条“交税人未依照规则期限交交税款”的景象,不适用该条“税务机关除责令期限交纳外,从滞交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交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的规则。
5.企业所得税预缴汇缴期内不加收滞纳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四规则:企业应当自月份或许季度终了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税务机关报送预缴企业所得税交税申报表,预交税款;应当自年度终了之日起五个月内,向税务机关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交税申报表,并汇算清缴,结清应缴应退税款。
依据上述规则,企业在次年进行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应补缴的税款在5月31日前交纳入库的,不加收滞纳金。
6.申报期内更正申报不加收滞纳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四条应当自年度终了之日起五个月内,向税务机关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交税申报表,并汇算清缴,结清应缴应退税款。申报期内,交税人对已申报内容进行更正申报的为“更正申报”,企业所得税更正申报不加收滞纳金。
其他税种也相似,申报期内更正申报不加收滞纳金。
7.清算补缴土地增值税不加收滞纳金。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清算有关问题的告诉》(国税函〔2010〕220号)关于土地增值税清算后应补缴的土地增值税加收滞纳金问题清晰规则,交税人按规则预缴土地增值税后,清算补缴的土地增值税,在主管税务机关规则的期限内补缴的,不加收滞纳金。
8.应扣未扣个人所得税不加收滞纳金。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行政机关应扣未扣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4〕1199号)关于应扣未扣税款是否加收滞纳金的问题,清晰依照《税收征管法》规则的准则,扣缴职责人应扣未扣税款,不管适用修订前仍是修订后的《税收征管法》,均不得向交税人或扣缴职责人加收滞纳金。
9.年所得到达12万元的交税人,平常有应扣未扣税款的,在处理年度自行交税申报时只需照实申报收入状况,税务机关只补征其应扣未扣的税款不加收滞纳金。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年所得12万元以上个人所得税自行交税申报作业的告诉》(国税发〔2007〕25号)在“致个人所得税交税人的一封信”中清晰规则,年所得到达12万元的交税人,平常有应扣未扣税款的,在处理年度自行交税申报时只需照实申报收入状况,税务机关只补征其应扣未扣的税款,不加收滞纳金,也不罚款,更不会作为偷税处理,表现了税收法治、人道的两层准则。
10.特别交税调整补税在规则期限内交纳入库不收滞纳金
《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八条规则,税务机关依照本章规则作出交税调整,需求补征税款的,应当补征税款,并依照国务院规则加收利息。
《企业所得税法施行法令》第一百二十一条规则,税务机关依据税收法令、行政法规的规则,对企业作出特别交税调整的,应当对补征的税款,自税款所属交税年度的次年6月1日起至补交税款之日止的期间,按日加收利息。加收的利息,不得在核算应交税所得额时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特别交税调整施行方法(试行)〉的告诉》(国税发[2009]2号)第一百零九条进一步清晰:特别交税调整应补征的税款及利息应在税务机关调整告诉书规则的期限内交纳入库。逾期不请求延期又不交交税款的,税务机关应依照征管法第三十二条及其他有关规则处理。
依据上述规则,特别交税调整补税在税务机关调整告诉书规则的期限内交纳入库的,只加收利息不加收滞纳金;但假如未在调整告诉书规则的期限内入库的,将转履行加收滞纳金的规则,这样交税人将承当更大的经济负担。
11.应交税额和滞纳金为1元以下应交税额和滞纳金为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1元以下应交税额和滞纳金处理问题的布告》(国家税务总局布告2012年第25号)规则,主管税务机关开具的交税凭据上的应交税额和滞纳金为1元以下的,应交税额和滞纳金为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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