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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份离婚协议书的法律效力认定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1-05 15:27
多份离婚协议书的法律效能确定
(1)后签定的协议优于先签定的协议
一般在民政局存案的那份离婚协议为最终签定的协议,因而,在民政局存案的协议应具有最强的效能,除非当事人在处理离婚挂号手续之后还有约好。已然已处理离婚挂号,在民政局挂号之前所发生的离婚协议书天然也具有了收效条件。
若在处理离婚手续后,两边又达成了新的协议,新的协议效能优于民政局存案协议的效能。
(2)争议内容有处理的协议优于争议内容没有作出处理的协议
当事人处理离婚手续前若先后签定了几份离婚协议,后签定的离婚协议内容并未包括前面离婚协议中的某些内容,在前签定的这些内容也具有明确性和可操作性。在这种情况下,若民政局存案的离婚协议书之后没有协议,而民政局存案协议书中触及的约好,以民政局存案的协议书中的约好为准;若民政局存案的离婚协议约好没有触及而之前的离婚协议书有详细的可操作的详细描绘,应该说之前约好为有用,对两边具有约束力。若民政局离婚挂号中的离婚协议没有触及,而之前的几份离婚协议中的约好有矛盾的,以最终一份离婚协议书中的约好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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