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称怀孕延续合同能否被判赔偿单位损失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9-30 05:16事例:
因假称怀孕连续到期劳作合同,日前,北京市向阳区人民法院确认连续的劳作合同为无效劳作合同,判定张女士被判返孕期后薪酬、社会福利待遇、商业保险所得、人力资源服务费用近10万元。
2007年8月7日,张女士与群胜网科技公司签订了为期一年的《劳作合同》。合同到期前一个月,群胜网科技公司经过电子邮件的方法告诉张女士到期后不再续签合同。两天后,张女士回复称自己前一天经医学测验已怀孕,并附上了海淀区妇幼保健院的门诊确诊证明。证明显现张女士的尿HCG呈阳性。群胜网科技公司遂宣布《停止劳作合同告诉书》,并表明因为张女士处于“三期”(孕期、产期、哺乳期),劳作合同期限将顺延至三期期满停止。
群胜网科技公司诉称,张女士在公司担任高档出售代表职务,月薪酬1.2万元。合同到期前一个月,该公司告诉张女士到期不再续签劳作合同,却被奉告已怀孕。依据保护女职工合法权益的法律规定,清晰奉告将劳作合同的停止期顺延至被告休完悉数产假。2009年9月16日,被告提出辞去职务,公司解除了劳作联系。但尔后经公司查询发现张女士直到劳作合同到期时也没有怀孕,她供给给的孩子出生证明都是假造的。
群胜网科技公司以为,张女士谎报怀孕诈骗公司与其续签劳作合同,因而劳作合同应为无效,公司多付出的10个多月的薪酬、社会保险、住宅公积金、人事代理费、商业保险费等费用221 510元应予返还。
张女士自己未出庭,其代理人表明,两边的劳作联系合法有用,不同意该公司的诉讼恳求。2008年7月,张女士被确诊为早孕,因为其归于38岁的高龄产妇,不久后流产,同年发现再次怀孕,直到2009年3月16日开端休产假,2009年6月29日生一男婴。2008年8月8日至2009年9月16日期间,张女士一直在公司作业,薪酬发到2009年8月份。
2009年11月11日,群胜网科技公司向向阳区劳作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申述,要求承认续签的劳作合同为无效合同,并付出因诈骗导致劳作合同无效的薪酬、社会保险、住宅公积金、人事代理费、商业保险费合计221 510元。11月16日,向阳区劳作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不予受理告诉。群胜网科技公司不服,持与申述恳求相同的诉讼恳求诉至向阳法院。
法院经审理以为,张女士怀孕时已是38岁的高龄产妇,假如其在怀孕前刚刚流产,是后续医疗有必要高度重视的现实,不可能不存在任何记载或许医疗行为。一起法院以为高危孕妈妈在缺乏3个月内怀孕流产再怀孕违反日子知识,与其向医院陈说不符。庭审中张女士称两次怀孕其中曾流产没有供给任何依据。
归纳两边提交的依据资料,法院确认,张女士于2008年7月8日奉告公司其已怀孕的现实不真实,直到两边合同期满后张女士刚才怀孕。后张女士未向公司阐明,仍依照开始奉告公司的怀孕时刻请求度假,并成心提出了与其奉告公司的怀孕时刻相吻合的虚伪出生证明,故张女士供给虚伪现实致延期阶段的劳作合同为无效。合同无效期间公司向张女士供给劳作的法律联系应为劳务联系,劳务联系中劳作者依据劳作数量收取酬劳,但不享用度假和社会保险的福利待遇。关于劳作量的酬劳规范法院依据两边合同确认不再调整,张女士可不须返还。张女士未作业期间所得薪酬和劳作合同无效期间原告为被告付出的社会福利待遇、商业保险所得、人力资源服务费用张女士均应予以返还。综上做出上述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