过失犯罪不构成牵连犯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5-12 05:25
事例:
2008年元月3日上午8时许,贺某和何某等11人各自带着一把土铳上山围猎(皆无持枪证)。上山后,互相各守一处,对猎物进行围堵,且约好互相接近时应吹口哨或打咳嗽警示。不久,贺某听到有人喊野猪朝自己方向窜来,且又看见前方不远处一米多高的杂草丛晃动不已,贺某以为是野猪,未细心辩认便举枪射击;走近一看却发现何某已中弹身亡。
不合:
定见一:贺某不合法持有枪支行为与过错致何某逝世行为是原因行为与成果行为,有牵连联系,应按牵连犯从一重处分。
定见二:本案不构成牵连犯。贺某的行为别离构成不合法持有枪支罪与过错致人逝世罪,应数罪并罚。
分析:
笔者赞同第二种观念。所谓牵连犯,是指行为人施行违法时,违法的手法行为或成果行为又冒犯其他罪名的状况。通说以为,构成牵连犯须具有三个条件:榜首,有必要出于一个违法意图;第二,手法行为与意图行为、原因行为与成果行为别离构成相对独立的违法;第三,数行为之间存在手法行为与意图行为,原因行为与成果行为的牵连联系。牵连联系的确定,应以类型化为规范,即只要存在“当某种手法行一般用于施行某种违法或许某种原因行为一般导致某种成果行为”的联系时,才宜确定数行为之间存在着牵连联系。
本案中,贺某无证持有枪支,属刑法规则的“不合法持有”,构成不合法持有枪支罪;其伙同他人上山打猎,未保证火伴生命安全,疏忽大意枪击致人逝世的行为,构成过错致人逝世罪。但过错违法特征之一便是行为人片面上并不存在违法意图,由于行为人在违法过错的片面状态下并不活跃寻求或许说听任违法成果的发作。本案中两个行为并不契合牵连犯的“有必要出于一个违法意图”的条件,且不合法持的枪支行为与过错致人逝世行为并不存在牵连联系,因而,本案不构成牵连犯,贺某的行为应别离以不合法持有枪支罪、过错致人逝世罪论处,实行数罪并罪。
2008年元月3日上午8时许,贺某和何某等11人各自带着一把土铳上山围猎(皆无持枪证)。上山后,互相各守一处,对猎物进行围堵,且约好互相接近时应吹口哨或打咳嗽警示。不久,贺某听到有人喊野猪朝自己方向窜来,且又看见前方不远处一米多高的杂草丛晃动不已,贺某以为是野猪,未细心辩认便举枪射击;走近一看却发现何某已中弹身亡。
不合:
定见一:贺某不合法持有枪支行为与过错致何某逝世行为是原因行为与成果行为,有牵连联系,应按牵连犯从一重处分。
定见二:本案不构成牵连犯。贺某的行为别离构成不合法持有枪支罪与过错致人逝世罪,应数罪并罚。
分析:
笔者赞同第二种观念。所谓牵连犯,是指行为人施行违法时,违法的手法行为或成果行为又冒犯其他罪名的状况。通说以为,构成牵连犯须具有三个条件:榜首,有必要出于一个违法意图;第二,手法行为与意图行为、原因行为与成果行为别离构成相对独立的违法;第三,数行为之间存在手法行为与意图行为,原因行为与成果行为的牵连联系。牵连联系的确定,应以类型化为规范,即只要存在“当某种手法行一般用于施行某种违法或许某种原因行为一般导致某种成果行为”的联系时,才宜确定数行为之间存在着牵连联系。
本案中,贺某无证持有枪支,属刑法规则的“不合法持有”,构成不合法持有枪支罪;其伙同他人上山打猎,未保证火伴生命安全,疏忽大意枪击致人逝世的行为,构成过错致人逝世罪。但过错违法特征之一便是行为人片面上并不存在违法意图,由于行为人在违法过错的片面状态下并不活跃寻求或许说听任违法成果的发作。本案中两个行为并不契合牵连犯的“有必要出于一个违法意图”的条件,且不合法持的枪支行为与过错致人逝世行为并不存在牵连联系,因而,本案不构成牵连犯,贺某的行为应别离以不合法持有枪支罪、过错致人逝世罪论处,实行数罪并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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