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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告诉您试用期辞职可以不付违约金吗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3-09 04:28
以案说法告诉您试用期辞去职务能够不付违约金吗
《劳作合同法》第二十五条规则:除本法第二十二条和第二十三条规则的景象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作者约好由劳作者承当违约金。
试用期辞去职务没有训练协议和竞业约束的,劳作者能够不付出违约金。
事例:
小王是2002年的应届结业生,与XX公司签订了三年期的劳作合同,约好合同期为三年,从2002年8月1日到2006年7月31日,其间前六个月为试用期。因XX公司考虑刚结业的学生没有实践经验,于2002年9月份出资送小王去参与上任训练,因而两边又签订了五年的服务期协议,开始时刻与劳作合同的开始时刻相同,约好如小王在服务期内免除合同,则需按约付出违约金1万元。
2002年11月6日,XX公司在评论年终奖问题时,以为新职工为单位发明的效益不明显,当年不发给年终奖,第二年折半发放,从第三年起全额享用。小王以为奖金应该与职工的个人成绩挂钩,而不该由作业年限决议,公司的规则不合理。11月11日小王书面向XX公司提出免除合同,11月12日起未到公司上班。
11月13日,XX公司书面通知他公司现已赞同他辞去职务,人事部会依法为他处理退工等手续,但他应按约好交纳违约金1万元,被小王回绝。11月18日起XX公司屡次致电、致信给小王,要求他付出违约金,均遭回绝。
12月30日XX公司向劳作争议裁定委员会申述,要求小王付出违约金1万元。小王则以为他现在还在试用期内,免除合同无需付出违约金。
裁定委员会判定
劳作争议裁定委员会以为,根据《劳作法》的有关规则,劳作合同当事人两边的劳作合同中关于试用期的约好、服务期协议均合法、有用。小王在试用期内依法享有的随时免除合同的权力,这是劳作者的法定权力,不该被恣意掠夺。根据《劳作部办公厅关于试用期内免除劳作合同处理根据问题的复函》的规则,用人单位出资对职工进行各类技术训练,职工提出与单位免除劳作联系的,如果在试用期内,则用人单位不得要求职工付出该项训练费用。XX公司要求小王付出违约金的法律根据缺乏。最终判定对XX公司的申述恳求不予支撑。
XX公司不服裁定判定,在法定期限内向法院提起了诉讼。
人民法院判定
法院经查明以上现实后,以为劳作合同当事人两边的试用期约好合法、有用。两边约好建立试用期的,均享有在试用期内的法定权力。小王在试用期内享有随时免除合同的权力是法定的权力,两边的服务期协议并不能约束小王在试用期内享有的合同免除权。并且小王辞去职务现已被XX公司赞同,因而XX公司不该要求小王付出违约金。最终判定驳回了XX公司的诉讼恳求。
律师分析
律师:小王的试用期为六个月,但一起服务期五年中也包含这六个月。他前六个月试用期和服务期相重合。由于劳作者在试用期内享有对合同的恣意免除权,这是劳作法赋予的特权,用人单位无权以合平等方式加以约束,所以当这两者重合时,应优先适用试用期的规则。故小王不需承当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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