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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签订的看楼纸对公司是否具有约束力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0-19 00:16
  原告:深圳中某公司(生意方)
  被告:田某公司(承租方)
  一、根本案情:
  2006年6月13日,被告公司职工聂某代表被告与原告签定了《中介服务协议(客户)》,约好了原告为被告供给居间服务,介绍坐落深圳诺德中心某物业(“该物业”),如被告成功承租所介绍的房产,需向原告付出半个月租金作为佣钱,付出时刻为两边签署正式租借合同当日或之前。一起该物业业主薛某及其代理人先后与原告签署《居间合同》、《客户承认书》,约好托付原告为该物业租借供给居间服务,并对被告予以承认。2006年6月27日,被告与该物业业主薛某签定了正式的《房地产租借合同》并在相关管理部门挂号存案。该合同约好的月租金为254578元。
  2006年7月9日,被告致函原告参议中介佣钱事宜,主张将佣钱定为40000元。原告于2006年7月31日向被告宣布履约催告函,表明经原告供给居间服务,被告已与业主签定了《房地产租借合同》,要求被告于2006年8月8日之前付出《中介服务协议》约好佣钱127289元。此后,被告回函原告,以为可付不高于月租25%作为佣钱。
  2006年8月17日,业主薛某已向原告付出了佣钱,但被告未予付出。原告于2006年9月22日诉诸法院,恳求判令被告向原告付出佣钱127289元及相应利息。
  二、争议焦点:
  1、原被告是否构成居间合同联系,职工个人签定的中介服务协议是否有用?
  被告辩称,原告于2006年6月13日组织被告查看了六处写字楼,并要求职工聂某在《中介服务协议》上签字承认。而原告从头到尾未与被告签定《中介服务协议》、《居间合同》等文件,鉴于聂某没有被告盖章的授权托付书,并非被告之合法代理人,《中介服务协议》也无被告盖章,所以《中介服务协议》的内容对被告没有法令束缚力。
  法院以为,依据原告请求调取的社保材料显现,聂某为被告公司职工。由于被告职工与原告签定了《中介服务协议》,被告亦在原告供给的居间服务基础上与业主签定《房地产租借合同》,完成了租房意图,故该职工的行为应为职务行为,该《中介服务协议》应束缚原被告两边。原告已成功供给了居间服务,被告未按约实行付出佣钱的责任,应承当违约责任。被告辩称,被告职工与原告签定的《中介服务协议》因无被告授权而无效,与现实不符,于法无据,法院不予采用。
  2、被告是否与原告达到了下降佣钱的口头协议?
  被告庭审中提出曾与原告达到口头协议佣钱为95000元,原告不予认可。法院以为,被告无依据证明其与原告达到了关于佣钱为95000元的口头协议,法院不予采信。原告诉讼恳求建立,法院予以支撑。
  三、法院判定: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于2006年11月6日作出一审收效判定如下:
  1、被告向原告付出佣钱127289元并补偿利息丢失;
  2、案子受理费4102元,由被告承当。
  四、律师主张:
  1、尽量要求客户公司在看楼纸上盖章,如不能盖章则要求法定代表人或其它有依据证明其为公司职工的个人签字,并在过后获得公司授权托付书。
  2、尽量要求租借两边签署三方合同,由于三方合同可以充分证明租借合同是中介方促进,只要中介方促进合同建立,中介方才可以收取佣钱。
  3、假如没有签定三方合同,争夺获得租借两边中另一方的付佣依据,以及中介方促进其租借合同建立的相关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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