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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的规定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2-03 01:50
一、完毕对稳妥公司的整理的前提条件是被整理的稳妥公司已纠正其违背本法规则的行为,且康复正常运营情况。
已纠正违法行为,指的是被整理的稳妥公司未依法提取或许结转各项准备金的,现已依法进行了提取或许结转;未依照本法规则处理再稳妥的,现已依法进行了处理;违背关于资金运用的规则的,其资金运用的方法及份额已契合本法及有关法令、行政法规的规则。所谓康复正常运营情况,是指或许危害公司赔付才能和危害被稳妥人利益的危险和问题已得到处理,各项事务已正常展开,各项管理制度已得到履行。当被整理的稳妥公司已纠正其违法行为,康复正常运营情况时,不需要外部的监督管理就可以正常展开事务,这时有必要完毕对该公司的整理,由该公司的股东及其运营管理人员对其事务担任,以保证该公司及其股东的权益。
二、完毕对稳妥公司的整理应当依照本条规则的程序处理。
被整理的稳妥公司完毕整理,首要,应当由整理安排提出陈述,阐明整理安排在整理进程中所做的作业,被整理的稳妥公司纠正违法行为、康复正常运营情况所采纳的办法,整理后的稳妥公司的运营情况、财务情况、资金运用情况及其偿付才能情况等,并提出完毕整理的请求。其次,整理安排的陈述需提请稳妥监督管理机构同意。稳妥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在收到整理安排的陈述后,在合理的时间内对被整理的稳妥公司纠正违法行为的情况及实践运营情况进行检查,对整理陈述的内容及定论进行检查核实,作出同意或许不同意完毕整理的决议。稳妥监督管理机构同意完毕整理的,整理安排即可闭幕,稳妥公司由其运营管理人员运营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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