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欠钱车被开走怎么办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5-30 15:04
欠钱不还的人是很惹人讨厌的,这种人根本没有什么诚信可言,有的就对这种行为十分的憎恶采取了一些十分的手法,比方说直接把欠钱不还的人的车开走了,那么这种状况怎样处理。听讼网小编整理了“欠钱车被开走怎么办”的内容为你答疑解惑。
看被谁开走,法令部分依程序依法开走归于法令,债权人再没有合同约好的状况下开走就归于违法了。
不合法占有 
所谓不合法占有是指行为人施行违法行为时客观上对资产的实践不合法操控状况和片面上妄图经过损害行为到达对资产实践不合法操控的意图而不是要求行为人对资产的永久操控。
法令定性
在刑法分则第五章规则的侵略产业罪中,大部分违法是以不合法占有作为违法的片面成心的?如偷盗、掠夺、争夺、欺诈等。本章规则的12个罪名中有8个是“以不合法占有为意图”。别的,刑法分则第三章第五节规则的金融欺诈罪的7个罪名,以及其他章节规则的合同欺诈罪、贪婪罪、私分国有资产罪等,也是将不合法占有作为违法的片面成心。怎么确定刑法中的不合法占有,关于正确处理此类违法有着极其重要的含义。
一、刑法中的不合法占有
占有首要是一个民事法令中的概念。占有便是对物的实践操控和把握,是指主体对物根据占有的意思进行实践操控的现实或状况。刑法含义上的占有不同于民法含义上的占有。从民法含义上讲,占有是一切权的权能之一。一切权分为占有、运用、收益、处置四项权能,占有权是一切权的根底,没有占有权其他三项权能就无法完成。民法中的占有,按其获得办法不同又分为合法占有和不合法占有。合法占有是指行为人经过法令规则的合法的方法对物进行把握和操控。不合法占有则是不合法占有或许说经过不合法的途径完成占有。不合法占有又分好心占有和歹意占有。好心占有是指占有人在占有时不知道或无须知道其占有产业是不合法的。歹意占有是指占有人在占有时知道或许应当知道他对某项产业的占有是不合法的。
民法中的歹意占有和刑法中的不合法占有有近似之处,但也不彻底相同。刑法含义上的不合法占有是经过施行违法的手法将物(产业)占有。也便是说刑法中的不合法占有是经过刑法所制止的手法将别人一切的资产进行实践把握和操控,使物主对物失掉操控。这种不合法占有决不仅仅是占为行为人自己一切,也包含行为人不合法处理自己操控和占有的物,如销赃等。刑法中的不合法占有是这类违法片面成心的会集体现,而掠夺、偷盗、欺诈、贪婪等则是完成不合法占有成心的外在体现方法。如掠夺罪是指以不合法占有为意图,以暴力、钳制或许其他办法,强行劫取别人资产的行为;欺诈罪是指以不合法占有为意图,用虚拟现实或隐秘本相的办法骗得公私资产数额较大的行为。此类违法的既遂大多是不合法占有意图完成,不合法占有的状况构成。刑法中的不合法占有所侵略的是刑法所维护的一切权和实践占有的状况,使物主损失对资产的占有权、运用权、收益权、处置权。因而,刑法中的不合法占有侵略了刑法所维护的产业一切权联系,是违法的行为人期望经过施行违法行为所要到达的意图,它是不同于民法含义上的歹意占有的。
二、不合法占有成心发作时刻的先后是否影响科罪
先有犯意后有违法,这是违法的一个普遍规律。在成心违法中都是片面上发作不合法占有的成心,然后施行不合法占有的行为。而司法实践中有这样的景象,有的违法是合法占有的行为在先,不合法占有的成心发作在后。有人以为这不契合没有犯意就没有违法的客观规律,因而先有违法行为后有违法成心不构成违法,其实这是一种误解。如侵占罪,只要行为人具有了不合法占有的成心后,才会发作拒不交还的行为,拒不交还的行为依然归于先有犯意后有违法的问题。
有人以为,在以不合法占有为意图的违法中,不合法占有的成心发作的时刻不同,或许影响科罪。这儿首要需求搞清的问题是不合法占有的成心发作在不合法占有的行为之前仍是之后。有的违法是在占有资产前发作,如偷盗、掠夺等,都是先发作不合法占有的意图,然后去施行不合法占有的行为;有的违法则是在依法获得产业的现实占有后发作不合法占有的成心,再施行侵略别人一切权的行为,如侵占罪,是将代为保管的别人资产不合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还。再如合同欺诈罪中,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品、货款、预定款或许担保产业后逃匿的行为等。尽管这种景象下是先有违法行为后有违法成心,但这种不合法占有的成心也是发作在逃匿之前而不是之后,并不影响违法的构成。因为按合同占有资产的行为自身无错,在占有资产后逃匿才构成违法。在贪婪罪中,行为人自身责任便是经营管理公共资产,这本是合法的,但其发作不合法占有的成心后,便利用职务之便施行了并吞、盗取、骗得或许其他手法,然后完成了其不合法占有的意图。因而,不合法占有成心发作先后不影响科罪,先有违法行为后有违法成心或许先有违法成心后有违法行为均不影响对其科罪。
三、违法后不合法占有成心的改动是否影响科罪
有时候不合法占有成心并不是原封不动的,在必定条件下行为人不合法占有的成心或许会发作改动。如贪婪案中,行为人施行贪婪,不合法占有公共资产后,怕纪检监察机关或检察机关查办,将不合法占有的资产用于公开销,如用于付出招待费、购买公共资产、捐献于公益事业,帮贫济困等。行为人片面上这种改动,导致其客观上没有将不合法占有的公私资产用于个人出产、日子消费浪费。关于此类行为,就有了不同的观念。
有人以为,贪婪案中赃款赃物的去向反映着行为人片面成心和片面恶性,为公开销消费阐明行为人片面上无不合法占有之成心。无不合法占有之成心,则不该科罪处置。因而,有的当地在司法实践中就呈现了将用于为公开销和消费数额扣除法。仅仅将朴实归于用于个人开销消费或在个人手中占有的部分才确定为贪婪赃款赃物。也有人以为,行为人在施行贪婪行为后,将公共资产不合法占有,现已彻底改动了公共产业的一切权,一切权人已彻底失掉了对这部分公共产业的操控和把握,损失了占有、运用、收益、处置的权力,归于贪婪违法既遂。至于这部分被违法行为人把握和操控的公共资产即赃款赃物是用于行为人自己消费、浪费,仍是用于为公开销消费,原一切权人实践已无权问津。也便是说贪婪罪的违法行为施行终了,归于施行终了的既遂,而无须再论赃款赃物的去向。
笔者以为,第二种观念更契合客观实践,也契合违法心理。违法行为人施行违法终了后怕被查办而坐牢丢官,将赃款赃物用于为公开销消费或捐献公益事业是违法既遂后的自主行为,至于其将违法所得给谁并不影响违法之构成,也改动不了其违法的性质,只能在量刑时予以考虑。将用于为公开销消费的扣除,实践是放纵了违法。总归,不合法占有的成心在违法施行终了后的改动不能改动违法既遂后的性质。
四、不合法占有别人占有的归于自己的资产是否构成违法
如甲欠乙5000元,乙屡次找甲索要,甲一直找托言不还,乙遂于一天晚上趁甲不在之机,从甲家衣柜中偷盗现金及贵重物品算计5300元。关于乙的这种行为怎么定性,亦存在着不同的观念。
一种以为甲欠债不还,不合情理,乙偷盗甲的资产是为了要回自己的资产,片面上并无不合法占有成心,构不成违法。
另一种观念以为甲欠债不还,虽不合情理,但乙应经过合法的途径或方法去追索债款,乙以不合法方法获得甲的资产,违反了民法通则关于一切权依法获得的规则,而且施行了刑法所制止的行为,应当按违法处理。
第三种观念以为,关于乙的这种行为是否科罪,关键是看乙施行偷盗行为时是否具有不合法占有的成心。假如偷的东西与所欠债款的价值大体相当,就不该以违法论。
笔者倾向于第二种观念。行为人因为与对方发作了民事胶葛,以偷盗掠夺等办法去不合法占有对方产业的话,很显然要按所冒犯的罪名科罪。刑法第九十二条规则了公民私家一切的产业的规模。依法获得的产业才是合法的产业。公民经过合法办法获得的产业是受法令维护的,不得以不合法办法去改动。甲欠债不还,乙应依法向法院申述或经过其他合法方法去追索债款,而不该该用不合法方法去获得,这种行为打乱了正常的社会日子次序,对这种行为不依法追究,必定导致社会次序大乱,偷盗、争夺等违法横行,司法机关就损失了其处理胶葛的效果,影响社会安稳。当然,对此类行为在量刑时能够从轻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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