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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人结婚法律规定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1-06 07:35

因为戎行的性质,武士背负的使命和工作特色与一般公民不同,总政治部作出 了《关于戎行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暂行规则》。
依照规则的要求,武士应活跃响应党和政府关于晚婚的召唤,不要过早地爱情成婚。武士成婚今后,夫妻两边应活跃实行计划生育的责任。
关于军官的成婚问题,总政治部规则,军官挑选的爱人有必要是前史清楚、思想进步、政治牢靠、作风正派、没有严峻流行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军官树立爱情联系后,要主意向安排陈述,由政治机关对其爱情目标作必要的政治检查。营以下军官请求成婚,由团政治机关批阅,团以上军官请求成婚,由上一级政治机关批阅。经同意成婚的军官,由所在单位团以上政治机关出具自己出生年月、民族和婚姻状况的证明,到当地婚姻登记处理机关处理成婚登记手续。
关于战士的成婚问题,总政治部规则,责任兵一概不得在部队内部和驻地找目标,士官原则上也不得在部队内部和驻地找目标,责任兵服现役期间禁绝成婚,超期服役的责任兵和士官提出成婚,可利用省亲假期间回客籍成婚;成婚时一般应由所在单位的团以上政治机关出具自己出生年月、民族和婚姻状况的证明,然后到当地婚姻登记处理机关处理成婚登记手续,但有的超期服役的责任兵或志愿兵在省亲期间请求成婚,来不及到原部队开证明时,也可由当地县、市、市辖区人民武装部出具证明,到当地婚姻登记处理机关处理成婚登记手续。
总政治部还规则,现役武士一概禁绝与外国人成婚。汉族武士要求与习气不同汉族通婚的少数民族公民成婚应持稳重情绪,在尊重和不违背少数民族婚姻习气的情况下能够成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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