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同消费税率对于企业的意义是什么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0-15 06:12蓝天酒业有限公司出产各类品种的酒,以习惯不同顾客的需求,其运营范围首要包含粮食白酒、薯类白酒、啤酒、果木酒等。新年接近,大部分顾客都以酒作为奉送亲朋的礼品,针对这种商场状况,公司于2月初推出了“组合装礼品酒”的促销活动,将粮食白酒、薯类白酒和果木酒组成成套的礼品酒出售,该月共取得不含增值税的出售收入45万元,与上月出售收入大体相同,可是,2月份公司应纳消费税税款却比上月明显增加,公司财务部门以为税务机关核算错了,但税务机关坚持以为核算没有过错。
此事例触及企业兼营不同税率应税消费品的税务处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消费税暂行条例》)对此进行了明确规则。所谓“兼营”,就是指交税人运营的是适用多种不同税率的产品。当企业兼营不同税率的产品时,应当别离核算不同税率应税消费品的出售额、出售数量,并别离交税,如企业未别离核算出售额和出售数量,或许将不同税率的应税消费品组成成套消费品出售的,应从高适用税率。也就是说,对兼营凹凸不同税率的应税消费品,当不能别离核算出售额、出售数量,或许将不同税率的应税消费品组成成套消费品出售的,就以应税消费品中适用的高税率与混合在一起的出售额、出售数量相乘,得出应纳消费税税额。
我国现行消费税税法依据制酒工艺的不同,在“酒和酒精”这一税目下分设了粮食白酒、薯类白酒、黄酒、啤酒、其他酒和酒精六个子税目,别离适用不同的税率。
具体来说,粮食白酒、薯类白酒和其他酒及酒精选用份额税率,粮食白酒为25%,薯类白酒为15%,其他酒为10%,酒精为5%;而黄酒、啤酒适用定额税率,黄酒为240元/t,啤酒220元/t.在此例中,蓝天酒业有限公司出产出售不同税率的产品,粮食白酒适用税率为2 5%,薯类白酒适用税率为15%,果木酒属其他酒,适用税率为10%,因而,归于“兼营”行为。一起,该公司将这些适用不同税率的应税消费品组成成套消费品出售。不能别离核算出售额,因而,应从高适用税率,即适用粮食白酒25%的税率,其应纳消费税税额为:45万元×25%=11.25万元。假如蓝天公司不将各品种型的酒组成成套的礼品酒且别离核算出售额,则只需将各品种型的酒各自的出售额与其所适用的税率相乘,计算出该类酒应纳消费税税额;再将各类酒应纳消费税税额汇总相加得到公司一共应纳的消费税税额。在这种状况下,如2月份蓝天公司出售粮食白酒15万元,薯类白酒15万元,果木酒15万元,则其应纳消费税税额为:15万元×25% 15万元×15% 15万元×10%=(3.75 2.25 1.5)万元=7.5万元。比组成成套礼品酒出售节省税款3.75万元。
经过对上述事例的剖析,咱们能够得到如下启示:
当企业出产不同品种应税消费品,且这些消费品适用不同税率时,要注意税法中有关兼营的规则——交税人兼营不同税率的应税消费品,应当别离核算不同税率的应税消费品的出售额和出售数量。不别离核算出售额和出售数量,或许将不同税率的应税消费品组成成套消费品出售的,从高适用税率。因而,从节税的视点考虑,当企业兼营适用不同税率的应税消费品时,应别离核算其出售额、出售数量,且尽量防止这些消费品组成成套产品出售。假如必定要将适用不同税率的应税消费品组合出售,则企业也应选用必定方法躲避。如在此例中,蓝天酒业有限公司能够在出售货台设置礼品盒,将顾客购买的不同品种的酒暂时组合成礼品酒,公司仍然别离核算不同品种酒的出售额和出售数量,这样,既出售了“组合装礼品酒”,又达到了节税的意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