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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应聘时隐瞒生育状况,用人单位可以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吗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0-05 02:21

【案情】
2015年2月,李某应聘某地产公司行政管理岗位,生育情况填写为“已生育”,签下了为期2年的劳作合同。同年9月,地产公司发现李某并未生育,遂以李某隐秘生育情况构成诈骗为由免除其劳作合同。李某向人事劳作争议裁定部分恳求劳作裁定,要求地产公司付出违法免除劳作合同的经济赔偿金。
【不合】
一种观念以为,李某应聘时隐秘生育情况,系以诈骗手法,使用人单位在违反实在意思的情况下缔结劳作合同,地产公司能够据此免除劳作合同。
另一种观念以为,隐秘生育情况并不构成劳作法上的诈骗行为,用人单位不能据此免除劳作合同。
【分析】
小编赞同后一种观念,理由如下:
劳作合同法第八条规则,用人单位招用劳作者时,应当照实奉告劳作者作业内容、作业条件、作业地址、工作损害、安全出产情况、劳作报酬,以及劳作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作者与劳作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作者应当照实阐明。什么是劳作者与劳作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简略来说便是实行劳作合同的才能和条件,详细一点便是学历、技术、身体情况等,当然详细情况还需详细分析。就本案而言,劳作者的生育情况不归于与劳作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关于行政管理岗位,劳作者是否生育都不影响劳作合同的实行,其不归于实行劳作合同才能和条件的领域。因而,劳作者的生育情况不是用人单位有必要了解的内容,劳作者没有奉告的责任,不用照实答复。
劳作合同法第二十六条规则,下列劳作合同无效或部分无效:(一)以诈骗、钳制的手法或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反实在意思的情况下缔结或许改变劳作合同的,……。何谓诈骗?一般来说是指行为人成心制作真相、隐秘事实真相并可能使别人误解受骗的行为。隐秘事实真相有一个条件,便是行为人有必要有奉告的责任,不然也不存在隐秘事实真相。因而,关于没有奉告责任的隐秘,不构成隐秘事实真相,也不归于诈骗。就本案而言,隐秘生育情况不构成诈骗。
退一步讲,即便隐秘生育情况归于诈骗,违反了用人单位的“实在意思”,可是用人单位的“实在意思”也不能违反法令的规则,不然无效。劳作法第三条规则,劳作者享有相等工作的权力。用人单位不能就劳作者是否生育而作出工作轻视行为。本案中,地产公司的实在意思可能是“要求李某现已生育”,可是地产公司的这种要求既没有在招聘时声明,也不符合法令关于制止工作轻视的规则,是无效的。因而,本案中不存在违反地产公司“实在意思”的景象,地产公司与李某的劳作合同有用。
综上所述,地产公司与李某的劳作合同有用,地产公司不能根据劳作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五项的规则免除与李某的劳作合同。李某要求某地产公司付出违法免除劳作合同的经济赔偿金的恳求应得到支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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