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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司机工伤认定问题的复函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5-22 01:27
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司机工伤确定问题的复函 
劳办发[1996]271号 
广东省社会保险管理局: 
你局《关于司机工伤确定问题的请示》(粤社保[1996]52号)收悉,经研讨,现答复如下: 
《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方法》(劳部发[1996]266号)第八条规则:从事本单位日常出产、作业挂彩、致残或逝世的,应当确定为工伤。因而,司机驾驭车辆履行本单位正常作业时发作交通事故导致自己伤亡的,也应依照此项规则,确定为工伤。一起,依照《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方法》第九条的规则,假如归于犯罪行为、自杀自伤行为、酗酒所形成或故意制作交通事故的,不该确定为工伤。1996年2月13日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处理工伤争议有关问题的复函》(劳办发[1996]28号)第七项关于司机工伤确定问题的定见应改按以上规则履行。 
劳动部办公厅 
一九九六年十二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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