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达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与反聘单位或新单位之间建立的是劳动关系吗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9-26 19:53有网友问:已达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与反聘单位或新单位之间树立是劳作联系吗?
冼武杰律师答:
已达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假如现已享用了根本养老保险待遇或收取退休金的,则与反聘单位或许新单位之间树立的是劳务联系;
可是,已达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假如没有享用了根本养老保险待遇或收取退休金的,则与反聘单位或许新单位之间树立的联系,有的当地确定为劳作联系,有的当地确定为劳务联系。这个问题,在广东,也是一个动态的改变进程,比方:2008年的《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劳作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适用<劳作争议调停仲裁法>、<劳作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辅导定见》规则:"用人单位招用已达法定退休年龄但未享用养老保险待遇或退休金的人员,两边构成的用工联系可按劳作联系处理。"可是,在2012年的《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劳作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审理劳作人事争议案子若干问题的座谈会纪要》却规则为:"用人单位招用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但没有享用根本养老保险待遇或收取退休金的劳作者,两边构成的用工联系按劳务联系处理。"从广东的审判精力的改变,也能够看出这一问题的争议性。
现在在深圳区域,司法实践中根本依照劳务联系来处理。
据悉,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庭来深圳调研,他们的倾向定见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但没有享用根本养老保险待遇或收取退休金的劳作者,两边构成的用工联系按劳作联系来确定,可是,在行政庭的有关工伤的司法解释未出台前,主张现在先按劳务联系来确定比较适宜,这也是司法实践的干流定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