隐名投资人进行股权转让的案例分析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7-05 12:29周某与窦某原是多年的老友,同为京剧票友,在文革中因周某与窦某两人的家庭成分都不好,两边在被关在牛棚的改造劳作中树立起了较深的友谊。文革后,周某由于具有美术、裱画方面的绝技而去香港开展,并取得了香港永久居留证,窦某也凭着多年的尽力和斗争于1997年创办了某空调器公司,并任董事长兼总经理。因周某其时刚从香港回来,手边也有些闲钱,窦某就鼓舞周某出资该公司,所以周某与窦某在1997年10月签定协议,该协议约好:“兹有周某出资人民币共4万元,附在窦某名下出资入股上海××集团空调器有限公司,依照规章享用分红与责任,伺机即转股为周某名下”。但周某一向没有享用到协议约好的分红,窦某也一向没有转股至周某名下,故2000年周某申述到法院要求窦某返还4万元并偿付利息。
窦某在庭审时供认的确收到过该钱款,也的确签定过该协议,但他表明周某没有享用过分红是由于上海××有限公司亏本。至于股份未转至周某名下,是由于周某没有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如原告提出请求,则被告能够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