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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死亡的互为侵权案件被告反诉能否成立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4-18 22:45
根据侵权职责法的规则,公民的合法权益遭到危害的,能够要求侵权人承当债务的职责,而在实践中有些人利益被侵略的,会侵略侵权人的利益形成互为侵权,那么一方逝世的互为侵权案子被告反诉能否建立?下面由听讼网小编为读者进行相关常识的回答。
一方逝世的互为侵权案子被告反诉能不能建立
[案情]
2003年9月16日晚,盖某(22岁,无驾驭证)驾驭两轮摩托车沿郝家镇宋沙路由南向北行进至胜梁020线杆处时,逾越中心线行进,与对行而来的相同驾驭摩托车的王某(无驾驭证)相撞后,盖某逝世、王某受重伤(构成四级伤残)。2003年9月19日经垦利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勘查确认:该事情不归于路途交通事端。事端发作后,盖某爸爸妈妈将王某申述至垦利法院,要求王某偿付逝世补偿费,被抚养人的必要日子费,抢救医疗费等费用。王某在庭审中提出反诉,要求原告补偿其残疾者日子补助费、医疗费等各种费用。
[争议]
本案的要害问题是死者的爸爸妈妈是否具有反诉被告的主体资格问题。在审理过程中产生了两种不合定见。
第一种定见以为,该案反诉不建立,由于盖某已逝世,已不具有民事诉讼主体资格。盖某爸爸妈妈不是本案所涉人身危害事情的当事人,对该事情的发作没有任何差错,不承当任何民事职责;死者盖联合没有成家立业,且遗产不明,原告建议的各项丢失是被告应给予两原告的补偿,其性质不归于死者盖某的遗产,被告的反诉恳求与原告的本诉不能折抵。被告的反诉与原告的本诉不归于同一法令关系,原告对被告的反诉不该承当任何民事职责。
第二种定见以为,该案反诉建立,尽管盖某已逝世,已不具有民事诉讼主体资格,但该案系互为侵权的人身危害补偿案子,在该起事端中盖某无驾驭证且越线行进,其占道行为是引发该事端的首要原因,应负首要职责,未尽满足留意职责且也为无证驾驭,该行为也是引发事端的原因,应负非有必要职责。盖某逝世后,其爸爸妈妈是其当然的权力职责接受者,其遗产在法庭调查完毕之前是不确认的,不能以其遗产的有无来确认王某反诉的诉权的存在与否,死者盖某未婚,其逝世后,其爸爸妈妈也是其法定的遗产承继人或是遗产办理人,明显,从民事诉讼程序角度上,王某享有向已逝世侵权人的权力职责接受人提申述讼的权力,只需契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08条的规则,那么,法院应该受理,但从民现实体角度上,王某是否能完成其诉讼恳求之意图,要以死者盖某的遗产为限。王某具有反诉权与该权力意图是否完成是两个方面的问题。
[剖析] 笔者赞同第二种观念,理由如下:
本案涉及到几个相关的问题,一是该案反诉被告的主体确认是否以死者的遗产有无来确认;二是该案逝世补偿金及其他丢失费用是否归于遗产规模。
首要咱们来剖析第一个问题。很明显,此案子归于互为侵权的人身损伤补偿案子,假如侵权人盖某在此次事端中生还,那么此问题无须作答,本案的难点就在于盖某在事端中逝世,其在此事端中具有双重身份,即既是侵权人又是受害人,《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危害补偿案子若干问题的定见》中规则:受害人逝世的,其近亲属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人身危害补偿恳求。而这种权力是法令赋予生者对死者即定利益的一种权力认可,而本案死者盖某之爸爸妈妈行使了这种权力,而这种权力的行使是生者对死者的某种利益的一种维护,其实质是维护生者的民事利益的,详细而言,对死者体现出的不是权力,因其不具有民事主体资格,其无权力可谈;而对生者,恰恰体现出的是一种权力。可见死者盖某之爸爸妈妈行使诉权正是其活跃维护、办理死者产业的行为表现。而《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危害补偿案子若干问题的定见》中规则,关于危害人逝世的,有遗产的,其遗产办理人或承继人可在遗产规模内对受害人承当民事职责。此规则契合民法理论中权力职责相一致性。从这一点上,死者盖某之爸爸妈妈是完全契合王某所提反诉的被告主体资格的。那么整个反诉是否建立呢?这就要从提起反诉的条件上来剖析,所谓反诉是一个相关于本诉的独立的诉讼恳求,不因本诉的存在与否而受影响。
其法定条件为:
1.契合申述条件的一般规则。即契合《民事诉讼法》第108条“申述有必要契合下列条件:
(1)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安排;
(2)有清晰的被告;
(3)有详细的诉讼恳求和现实理由;
(4)归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规模。”
2.反诉没有超越诉讼时效。
3.反诉须由本诉的被告向本诉的原告提起;反诉须与本诉具有牵连性;反诉须向受理本诉的人民法院提出。
详细到本案,很明显均契合上述条件。故本案反诉的提起是建立的。
其次,咱们来剖析逝世补偿金及其他丢失费用是否归于遗产的问题,即逝世补偿金及其他丢失费用的性质。《中华人民共和国承继法》第3条的规则,遗产是公民逝世时留传的个人合法产业。死者遗产是指死者生前的个人产业,而补偿职责人赔付的逝世补偿费只能是对死者亲属的一种精力上的劝慰和经济上的补偿,并不是对已不再是民事主体的死者所承当的民事职责。《路途交通事端处理方法》中所称的“逝世补偿费”,其性质应为逝世抚恤金,不能作为死者的遗产按承继处理。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认民事侵权精力危害补偿职责若干问题的解说》第九条中清晰规则,逝世补偿金是精力危害劝慰金。而逝世补偿金与逝世补偿金的概念基本上没有什么区别,两者是通用的。已然逝世补偿金是精力危害劝慰金。本案对原告恳求的除逝世补偿金外的各种费用系对死者盖某近亲属即本诉两原告的一种精力危害和经济丢失的补偿,所以逝世补偿费及其他费用不能作为遗产。
综上所述,提起反诉与反诉的意图是否完成是两个不同的问题,咱们在处理详细案子时应详细问题详细剖析。笔者以为本案反诉建立,逝世补偿费及其他费用不是死者的遗产,反诉恳求不能与本诉恳求相冲抵。
以上常识便是小编对“一方逝世的互为侵权案子被告反诉能不能建立”问题进行的回答,经过事例的剖析,在互为侵权的案子中,一方逝世时,实被告提起反诉的,法院能够受理案子。读者假如需求法令方面的协助,欢迎到听讼网进行法令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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