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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后不服伤残鉴定结果怎么办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8-27 15:27
伤残判定作为一种依据,对判定定论不能请求行政复议或许行政诉讼。关于两种不同的伤残判定程序,即当事人自行进行伤残判定和申述后法院托付判定组织进行判定,假如一方当事人不服,采用的救助办法是不同的。听讼网小编带你了解。
交通事故后不服伤残判定成果怎么办
一、当事人自行托付伤残判定的,对伤残判定定论不服分为以下两种景象
1.请求伤残判定的受害人自己不认可伤残判定成果的。首要,能够对伤残判定自行请求自行请求从头判定,法令对该种情况下请求伤残判定的次数没有约束。其次,受害人能够申述到法院,不供给自己现已请求伤残判定的判定内容,要求法院托付专业伤残判定组织进行伤残判定。
2.一方当事人自行请求伤残判定,另一方对伤残判定成果有贰言的,能够请求从头判定。《民事诉讼依据规则全文》第二十八条规则:“一方当事人自行托付有关部门作出的判定定论,另一方有依据足以辩驳并请求从头判定的,人民法院应当允许。”
二、当事人没有自行托付进行伤残判定,而是直接申述,要求人民法院托付伤残判定。另一方对伤残判定定论有贰言,进行救助的办法有两种
1.作为伤残判定的对方当事人,能够向法院请求从头判定。《民事诉讼依据规则全文》第二十七条规则:“当事人对人民法院托付的判定组织作出的判定定论有贰言请求从头判定,提出依据证明存在下列景象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允许:
(一)判定组织或判定人员不具备相关资历的
(二)判定程序严峻违法的
(三)判定定论显着依据不足的
(四)经过质证确定不能作为依据运用的其他景象。
对有缺点的判定定论,能够经过弥补判定、从头判定或许弥补质证等办法处理的,不予从头判定。
2.经过诉讼手法,使法院不予采用。一是当事人自行在法庭中对判定人进行质询;二是延聘专业人士对伤残判定定论进行质证
综上所述,经过对《民事诉讼依据规则全文》第二十七条与第二十八条的比较,实际上当事人自行托付的判定证明力低于法院托付判定组织判定得出的判定定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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