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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境外租赁当事人的委托书和有关证件的公证或认证有何规定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5-29 22:29

依据(89)司法公字第024号《关于处理华裔、港澳同胞、台湾同胞,以及外国人房屋产权事宜中怎么承认公证文书效能的告诉》的规则,居住在与我国有外交关系国家的华裔、外籍华人,在我国驻该国使、领馆处理公证或认证证明;居住在与我国有外交关系国家的外国人供给的当地评判人出具的公证文书,须经该国外交部或其授权的组织和中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依据领事公约,两国互免认证的在外);华裔、外籍人以及外国人在与我国无外交关系的国家处理的公证文书,原则上需经该国外交部及与该国和我国均有外交关系的第三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香港同胞须经过我国司法部托付的有关律师处理公证文书;澳门同胞须经过澳门南光公司等我国司法部指定组织处理证明文书;台湾同胞在台湾公证机关处理的公证文书可作参阅,视状况予以采证。 如租借当事人为外国大使馆、领事馆、商务代表组织,依据广州市人民政府发布的《广州市利用外资运营房地产管理办法》第十七条规则,应经过广东省外事办公室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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