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信用证诈骗罪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7-01 07:52
信用证欺诈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运用信用证进行欺诈活动的行为,具体表现为以下四种:
一是运用假造、变造的信用证或许附随的单据、文件的;
二是运用报废的信用证的;
三是骗得信用证的;
四是以其他办法进行信用证欺诈活动的。
运用假造、变造的信用证或许附随的单据、文件进行欺诈
此品种型的信用证欺诈行为又可分为以下三种景象
1.运用假造的信用证进行欺诈
规范的信用证有其固定的规范格局和内容。假造信用证,是指行为人选用描绘、仿制印刷等办法,模仿信用证的格局、内容制造假信用证的行为,或许以假造、冒用某银行的名义开出假信用证的行为。假造信用证的行为,包含从格局到内容的悉数假造,也包含将经过其他途径获得的格局化信用证,假造填充虚伪内容的部分假造。假造开证行时,欺诈行为人假造一个底子就不存在的银行,或许冒充一个有影响的银行开立假信用证。值得注意的是,假造信用证并不构成信用证欺诈违法,只要运用假造的信用证骗得别人资产的,才归于欺诈违法行为。其运用假造的信用证的来历,可能是自己假造的,也可能是别人假造的。关于运用别人假造的信用证的,有必要是明知信用证是假造的而有意运用的行为,才构成欺诈违法。从司法实践来看,运用假造的信用证的办法一般有以下几种:一是运用假造的信用证与其他单据、文件相配合,向议付行议付、承兑、取款欺诈议付行的资金;二是进口商冒充开证行,向其通知行传递假造的信用证,从而骗得出口商发货,欺诈出口商的货品,或许按照买卖合同的规则,以假造的信用证诈取佣钱质押金履约金等;三是内外勾结、诈取出口公司和国内的供货厂家的预付借款或购货款;四是运用假造的信用证作典当担保,欺诈银行或许其他公司、企业乃至个人的资金资产。
2.运用变造的信用证进行欺诈
变造信用证,是指行为人在实在信用证的根底之上,选用涂抹、剪贴、挖补等办法,改动原信用证的内容和首要条款,使其成为虚伪的信用证的行为。运用变造的信用证,其信用证来历一是运用人自己变造的;二是别人变造的。关于运用别人变造的信用证,有必要明知信用证系变造而成心运用的,才构成信用证欺诈违法。至于运用变造的信用证的“运用”欺诈办法,与假造的信用证的“运用”欺诈办法根本相同,没有什么区别。
3.收据欺诈罪
因为收据品种比较多,收据欺诈违法的办法比较复杂,刑法第一百九十四条对收据欺诈罪的行为办法进行了清晰的罗列,依据该规则,收据欺诈罪的行为办法首要有以下几种:
(1).明知是假造、变造的汇票、本票、支票而运用的
关于本项行为,行为人是否明知所运用的汇票、本票、支票是假造、变造的,是区别罪与非罪的重要边界。当然,要判别行为人在片面上是否“明知”,不是仅凭他个人的供述,重要的是要在全面剖析整个案子的根底上,归纳剖析各方面的依据得出结论。行为人在实际上还要有运用行为,才构成违法,假如仅仅明知是假造、变造的汇票、本票、支票而没有运用的,不构成违法。
(2).明知是报废的汇票、本票、支票而运用的
行为人是否明知其运用的汇票、本票、支票归于报废的收据,是区别其行为是否构成违法的重要边界。这儿的“报废”,是指依据法令和有关规则不能运用的收据,它既包含《收据法》中所说的“过期”的收据,也包含无效的以及被依法宣告报废的收据。
(3).冒用别人的汇票、本票、支票
这儿所说的“冒用”,是指行为人擅自以合法持票人的名义,分配、运用、转让自己不具备分配权力的别人收据的行为。一般表现为以下几种状况:行为人以非法手法,如欺诈、盗窃或许钳制等手法获得收据的;没有署理权而以署理权人名义或许署理人逾越署理权限而运用收据;将别人托付代为保管的或许捡收别人丢失的收据进行运用,骗得资产的行为。
(4).签发言而无信或与其预留印鉴不符的支票,骗得资产
收据法对开立支票存款账户,规则了清晰的条件:申请人有必要运用其本名,并提交证明其身份的合法证件;申请人有必要存入必定的资金,有牢靠的资信;申请人有必要预留其本名的签名款式和印鉴。此外还清晰规则:制止签发言而无信;支票的出票人不得签发与其预留本名的签名款式或许印鉴不符的支票。其时实践中呈现签发言而无信或许与其预留印鉴不符的支票的状况比较复杂,但要构成金融收据欺诈罪,则行为人在片面上有必要要有进行骗得资产的成心。要是因单位内部缺少健全的支票处理准则,对转账准则处理不严,把盖有印鉴的支票交给收购人员随身携带,而收购人员并不清楚本企业在银行账上有多少钱,假如购买很多货品,形成言而无信的状况呈现,或许因为一些银行、金融机构在处理结算、转账、汇款等事务时,延迟时间,“压单”、“压票”,使本来按正常期限应当到账的金钱被延迟,使单位在出票时误以为钱已到账而开出言而无信等,因为行为人片面上没有运用收据欺诈资产的成心,不构成违法。
(5).汇票、本票的出票人签发无资金确保的汇票、本票或许在出票时作虚伪记载,骗得资产 这儿所说的“汇票、本票的出票人”,是指依法定办法制造汇票、本票并在这些收据上签章,将汇票、本票交付给收款人的人。“资金确保”,是指收据的出票人在承兑收据时具有按收据付出的才能。因为汇票往往不是即时付出的,有的是远期汇票,因而,汇票的出票人在出票时并不要求其其时即具有付出才能,而是要求其确保汇票到期日具有付出才能即可。为此,收据法清晰规则:汇票的出票人有必要具有付出汇票金额的牢靠的资金来历;出票人签发汇票后,即承当确保该汇票承兑和付款的职责;本票的出票人有必要具有付出本票金额的牢靠资金来历,并确保付出;出票人在持票人提示收据时,有必要承当付款的职责。此外,收据法还对收据记载的内容及其实在性作了清晰要求,禁止作虚伪记载。汇票、本票的出票人有无骗得资产的意图是区别本项行为罪与非罪的重要边界。假如汇票、本票的出票人签发无资金确保的汇票、本票或在出票时记载有误,是出于过错或其他原因,而没有骗得资产的意图,不构成违法。
一是运用假造、变造的信用证或许附随的单据、文件的;
二是运用报废的信用证的;
三是骗得信用证的;
四是以其他办法进行信用证欺诈活动的。
运用假造、变造的信用证或许附随的单据、文件进行欺诈
此品种型的信用证欺诈行为又可分为以下三种景象
1.运用假造的信用证进行欺诈
规范的信用证有其固定的规范格局和内容。假造信用证,是指行为人选用描绘、仿制印刷等办法,模仿信用证的格局、内容制造假信用证的行为,或许以假造、冒用某银行的名义开出假信用证的行为。假造信用证的行为,包含从格局到内容的悉数假造,也包含将经过其他途径获得的格局化信用证,假造填充虚伪内容的部分假造。假造开证行时,欺诈行为人假造一个底子就不存在的银行,或许冒充一个有影响的银行开立假信用证。值得注意的是,假造信用证并不构成信用证欺诈违法,只要运用假造的信用证骗得别人资产的,才归于欺诈违法行为。其运用假造的信用证的来历,可能是自己假造的,也可能是别人假造的。关于运用别人假造的信用证的,有必要是明知信用证是假造的而有意运用的行为,才构成欺诈违法。从司法实践来看,运用假造的信用证的办法一般有以下几种:一是运用假造的信用证与其他单据、文件相配合,向议付行议付、承兑、取款欺诈议付行的资金;二是进口商冒充开证行,向其通知行传递假造的信用证,从而骗得出口商发货,欺诈出口商的货品,或许按照买卖合同的规则,以假造的信用证诈取佣钱质押金履约金等;三是内外勾结、诈取出口公司和国内的供货厂家的预付借款或购货款;四是运用假造的信用证作典当担保,欺诈银行或许其他公司、企业乃至个人的资金资产。
2.运用变造的信用证进行欺诈
变造信用证,是指行为人在实在信用证的根底之上,选用涂抹、剪贴、挖补等办法,改动原信用证的内容和首要条款,使其成为虚伪的信用证的行为。运用变造的信用证,其信用证来历一是运用人自己变造的;二是别人变造的。关于运用别人变造的信用证,有必要明知信用证系变造而成心运用的,才构成信用证欺诈违法。至于运用变造的信用证的“运用”欺诈办法,与假造的信用证的“运用”欺诈办法根本相同,没有什么区别。
3.收据欺诈罪
因为收据品种比较多,收据欺诈违法的办法比较复杂,刑法第一百九十四条对收据欺诈罪的行为办法进行了清晰的罗列,依据该规则,收据欺诈罪的行为办法首要有以下几种:
(1).明知是假造、变造的汇票、本票、支票而运用的
关于本项行为,行为人是否明知所运用的汇票、本票、支票是假造、变造的,是区别罪与非罪的重要边界。当然,要判别行为人在片面上是否“明知”,不是仅凭他个人的供述,重要的是要在全面剖析整个案子的根底上,归纳剖析各方面的依据得出结论。行为人在实际上还要有运用行为,才构成违法,假如仅仅明知是假造、变造的汇票、本票、支票而没有运用的,不构成违法。
(2).明知是报废的汇票、本票、支票而运用的
行为人是否明知其运用的汇票、本票、支票归于报废的收据,是区别其行为是否构成违法的重要边界。这儿的“报废”,是指依据法令和有关规则不能运用的收据,它既包含《收据法》中所说的“过期”的收据,也包含无效的以及被依法宣告报废的收据。
(3).冒用别人的汇票、本票、支票
这儿所说的“冒用”,是指行为人擅自以合法持票人的名义,分配、运用、转让自己不具备分配权力的别人收据的行为。一般表现为以下几种状况:行为人以非法手法,如欺诈、盗窃或许钳制等手法获得收据的;没有署理权而以署理权人名义或许署理人逾越署理权限而运用收据;将别人托付代为保管的或许捡收别人丢失的收据进行运用,骗得资产的行为。
(4).签发言而无信或与其预留印鉴不符的支票,骗得资产
收据法对开立支票存款账户,规则了清晰的条件:申请人有必要运用其本名,并提交证明其身份的合法证件;申请人有必要存入必定的资金,有牢靠的资信;申请人有必要预留其本名的签名款式和印鉴。此外还清晰规则:制止签发言而无信;支票的出票人不得签发与其预留本名的签名款式或许印鉴不符的支票。其时实践中呈现签发言而无信或许与其预留印鉴不符的支票的状况比较复杂,但要构成金融收据欺诈罪,则行为人在片面上有必要要有进行骗得资产的成心。要是因单位内部缺少健全的支票处理准则,对转账准则处理不严,把盖有印鉴的支票交给收购人员随身携带,而收购人员并不清楚本企业在银行账上有多少钱,假如购买很多货品,形成言而无信的状况呈现,或许因为一些银行、金融机构在处理结算、转账、汇款等事务时,延迟时间,“压单”、“压票”,使本来按正常期限应当到账的金钱被延迟,使单位在出票时误以为钱已到账而开出言而无信等,因为行为人片面上没有运用收据欺诈资产的成心,不构成违法。
(5).汇票、本票的出票人签发无资金确保的汇票、本票或许在出票时作虚伪记载,骗得资产 这儿所说的“汇票、本票的出票人”,是指依法定办法制造汇票、本票并在这些收据上签章,将汇票、本票交付给收款人的人。“资金确保”,是指收据的出票人在承兑收据时具有按收据付出的才能。因为汇票往往不是即时付出的,有的是远期汇票,因而,汇票的出票人在出票时并不要求其其时即具有付出才能,而是要求其确保汇票到期日具有付出才能即可。为此,收据法清晰规则:汇票的出票人有必要具有付出汇票金额的牢靠的资金来历;出票人签发汇票后,即承当确保该汇票承兑和付款的职责;本票的出票人有必要具有付出本票金额的牢靠资金来历,并确保付出;出票人在持票人提示收据时,有必要承当付款的职责。此外,收据法还对收据记载的内容及其实在性作了清晰要求,禁止作虚伪记载。汇票、本票的出票人有无骗得资产的意图是区别本项行为罪与非罪的重要边界。假如汇票、本票的出票人签发无资金确保的汇票、本票或在出票时记载有误,是出于过错或其他原因,而没有骗得资产的意图,不构成违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