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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缴取暖费理由不成立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2-27 10:21

事例:冬天供暖将近,马女士一向未去交纳取暖费,集中供热单位几回告诉缴费,马女士由于房子透寒问题为由,迟迟不交,并说:“什么时候把我家房子透寒问题处理了,我才交取暖费。
剖析:看似马女士有不交取暖费的“理由”,但实践上马女士却疏忽了一个主体,即供暖单位是一个独立的供热企业,它与房子的其他主体都是相对独立的一个单位、一个企业。马女士所触及的房子透寒问题,是开发此房子的开发商所形成的,理应由开发商担任处理。因而,马女士不交纳取暖费是不对的,应该赶快交纳,不然,不只影响供暖作用,并且还要追加滞纳金。
置业提示:业主在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时,应该辨明权益的主体和问题的性质,不能由于房子的一些问题而拒缴取暖费。业主在享用自己权力时,也要实行自己的责任,即享用了取暖的权力,也要实行交纳取暖费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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