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应该如何处理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8-16 03:04
被告人戴xx,男,33岁,泰兴市某物资有限公司机械制造分公司(以下简称某公司 )承揽人,住泰兴市国庆二村28号513室。因涉嫌合同欺诈于2001年7月6日被依法逮捕。
2000年11月至2001年1月间,被告人戴xx以某公司名义与仪征市威龙活塞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威龙公司)签定了口头购销活塞环合同,威龙公司按约好供应某公司各种标准、类型的活塞环57000付,并出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4份,价税算计38.928万元 ,戴收货后未交给威龙公司货款。2001年1月中旬,被告人戴xx根据其以某公司名义与杭州五矿机械化工进出口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杭州五矿)所签定的合同,将威龙公司所供上述货品转换商标包装后,连同合同所定其他产品(曲轴)供应杭州五矿并向杭州五矿出具了价款算计为52.359万元的增值税发票。杭州五矿因发现某公司所供产品不是正宗双环公司产品,而未能出口。2001年3月,杭州五矿付出某公司货款8.4万元,被告人戴xx将8.4万元从某公司帐上支取。威龙公司在向戴屡次追要货款未果的情况下,向公安机关报案,在公安机关帮忙下,威龙公司追回活塞环45000付,其他12000付活塞环的货、款均未追回。
被告人戴xx于2000年9月至2001年1月间,从仪征金派内燃机配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派公司)购得价税算计25.63488万元的“金派”牌活塞环,从威龙公司购得价税算计38.928万元的“威龙”牌活塞环。金派公司、威龙公司别离按照与戴xx缔结的口头合同将上述货品送至戴xx指定的泰兴某地后,戴即安排人员将原“金派”牌、“威龙”牌产品包装,转换成仪征市双环公司的“双环牌”包装,并以此冒充正宗“双环牌”产品出售给杭州五矿,出售金额算计79.87208万元;仪征市双环公司的“双环牌”商标系注册商标,且该商标在续展有用期内。该单位从未颁发任何单位或个人运用该注册商标。
审判:
仪征市人民检察院指控以为:1、被告人戴xx编造谎言,骗得B公司信赖,骗得该公司价值人民币38.928万元的活塞环57000付,并予以出售,还将杭州五矿交给的8.4万元货款占为已有后藏匿,威龙公司以多种方法均未能向其讨得货款,据此确认被告人戴xx的上述行为已构成欺诈罪,且欺诈数额特别巨大;2、被告人戴xx未经“双环牌”注册商标一切者双环公司答应,将从金派公司、威龙公司购买的计64.56288万元活塞环,在泰兴市用“双环牌”标识及包装物从头包装后,以79.87208万元出售给杭州五矿,该行为已构成冒充注册商标罪;故以被告人戴xx犯欺诈罪、冒充注册商标罪向本院提起公诉。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人戴xx及其辩解人的首要辩解定见是:1、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戴xx犯欺诈罪提出异议,以为其与威龙公司是正常经营活动,没有捏造现实,片面上没有欺诈成心,没有施行欺诈行为,没有付款是因为威龙公司产品有质量问题,其行为不构成欺诈罪。2、关于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戴xx犯冒充注册商标罪,因被告人戴xx在施行上述购销事务的行为时,是以某公司名义,而不是以个人名义,其来往货款及出具发票均以单位名义,进单位帐户,戴xx仅是分公司承揽人,分公司无独立法人资格,故应确以为单位违法;3、被告人戴xx无违法前科,其行为形成的社会损害较小。
仪征市人民法院经公开审理后以为,被告人戴xx将自己从金派公司、B公司所购活塞环,冒充双环公司的“双环牌”活塞环予以出售,且出售金额达79.87208万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出售冒充注册商标的产品罪,应依法惩办。而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戴xx欺诈38.938万元的现实,罪名不建立,不予支撑。被告人戴xx及其辩解人关于戴xx行为不构成欺诈罪的相关定见予以采信。辩解人关于指控被告人戴xx犯冒充注册商标罪属单位违法的辩解定见,法院以为,被告人戴xx虽以某公司名义对外从事经营活动,但其所施行的冒充别人注册商标并予以出售的行为,并未通过某公司领导集体研究决定,其所获利益亦不归某公司一切,戴仅是按承揽协议实行上缴责任,不契合单位违法的构成要件。故该辩解定见不予选用;一起以为被告人戴xx冒充别人名牌产品的注册商标,并出售冒充注册商标的产品,出售金额数额巨大,应属情节严峻,故辩解人以为社会损害较小的辩解定见亦不予选用。据此,该院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五十二条之规则,于2002年1月20日判定如下:被告人戴xx犯出售冒充注册商标的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分金3万元。
宣判后,被告人戴xx在法定上诉期限内未上诉,人民检察院亦未抗诉。
分析:
该案在审理中有三个问题的争议:1、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戴xx犯欺诈罪,罪名是否建立?2、被告人戴xx冒充注册商标并予以出售的行为构成冒充注册商标罪仍是构成出售冒充注册商标的产品罪 ?3、被告人戴xx以某公司名义冒充注册商标并予以出售的行为是否归于单位违法?
首要,关于被告人戴xx将B公司的57000付、价值人民币38.928万元的活塞环收货后未付款的行为是否构成欺诈罪?咱们以为被告人戴xx与威龙公司、杭州五矿所进行的活塞环购销行为是一种正常经营活动。被告人戴xx根据与杭州五矿签定的合同,向B公司订货同标准、同种类、同数量活塞环,并已实践供应杭州五矿。戴与B公司之间虽未签定书面合同,但已实践按两边的口头约好实行合同内容。因为戴的冒充别人注册商标行为,致使其与杭州五矿的合同未能悉数实行结束,杭州五矿未能给付戴悉数货款,亦致使戴无法向B公司付出货款,戴在B公司向其追要货款时,虽有编造谎言搪塞的现实,但不能据以确认被告人戴xx片面上有非法占有该货款的成心。且被告人戴xx与B公司的口头协议发作胶葛后,两边陈说的付款时刻不能彼此印证共同,现无法确认被告人戴xx应何时付款给B公司。而欺诈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意图,选用编造谎言、捏造现实等手法,骗得数额较大的公私资产的行为。就本案的详细情节来看,被告人戴xx客观上并未实践占有威龙公司的38.928万元活塞环,亦未取得该批货品的悉数货款。至于杭州五矿已付出的8.4万元的货款,公诉机关仅举出了徐平证言,证明8.4万元是活塞环货款,没有其他依据印证,也未供给依据证明8.4万元的货款的去向,亦不能得到被告人戴xx供述的印证,故确认此款是活塞环货款,依据不足。综上定见,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戴xx犯有欺诈罪,该指控罪名不能建立。
其次,关于被告人戴xx冒充注册商标并予以出售的行为应当怎么定性的问题。冒充注册商标罪是指违背商标办理法规,未经注册商标一切人答应,在同一种产品上运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峻的行为。而出售冒充注册商标的产品罪是指出售明知是冒充注册商标的产品,出售金额数额较大的行为。冒充注册商标违法行为是一种严峻打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冒充注册商标者,一般是在自己出产、加工的产品上,运用与别人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一起又往往有出售冒充注册商标的产品的行为。而出售冒充注册商标的产品罪中,这种产品一般不是出售者自己所出产,而是别人所出产、供给的。两种违法有时交错在一起。假如行为人片面成心上是从事某一种违法行为,而牵连了另一种行为,则应以两种违法行为中的主行为吸收从行为;假如行为人出于两种或两种以上的违法成心,施行两种或两种以上的违法行为,则可相应地予以数罪并罚。咱们以为本案中,被告人戴xx虽然在客观上既施行了冒充注册商标的行为,又施行了出售冒充注册商标产品的行为,但被告人戴xx片面上是一种出售冒充注册商标的产品,以牟取更多赢利的成心,其出售行为为主行为,冒充行为为从行为,故戴xx所施行的行为契合刑法规则的吸收犯,依法应以出售冒充注册商标的产品罪科罪。
关于被告人戴xx以某公司名义冒充注册商标并予以出售的行为是否归于单位违法的问题。咱们以为,单位违法是指由单位负责人或单位领导集体研究决定、以单位名义施行的、违法所得归单位集体一切的、应受刑法处分的行为。而本案中,被告人戴xx虽以某公司名义对外从事经营活动,但其所施行的冒充别人注册商标并予以出售的行为,并未通过某公司领导集体研究决定,其所获利益亦不归某公司一切,戴仅是按承揽协议实行上缴责任,不契合单位违法的构成要件,故不宜作为单位违法来确认。
2000年11月至2001年1月间,被告人戴xx以某公司名义与仪征市威龙活塞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威龙公司)签定了口头购销活塞环合同,威龙公司按约好供应某公司各种标准、类型的活塞环57000付,并出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4份,价税算计38.928万元 ,戴收货后未交给威龙公司货款。2001年1月中旬,被告人戴xx根据其以某公司名义与杭州五矿机械化工进出口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杭州五矿)所签定的合同,将威龙公司所供上述货品转换商标包装后,连同合同所定其他产品(曲轴)供应杭州五矿并向杭州五矿出具了价款算计为52.359万元的增值税发票。杭州五矿因发现某公司所供产品不是正宗双环公司产品,而未能出口。2001年3月,杭州五矿付出某公司货款8.4万元,被告人戴xx将8.4万元从某公司帐上支取。威龙公司在向戴屡次追要货款未果的情况下,向公安机关报案,在公安机关帮忙下,威龙公司追回活塞环45000付,其他12000付活塞环的货、款均未追回。
被告人戴xx于2000年9月至2001年1月间,从仪征金派内燃机配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派公司)购得价税算计25.63488万元的“金派”牌活塞环,从威龙公司购得价税算计38.928万元的“威龙”牌活塞环。金派公司、威龙公司别离按照与戴xx缔结的口头合同将上述货品送至戴xx指定的泰兴某地后,戴即安排人员将原“金派”牌、“威龙”牌产品包装,转换成仪征市双环公司的“双环牌”包装,并以此冒充正宗“双环牌”产品出售给杭州五矿,出售金额算计79.87208万元;仪征市双环公司的“双环牌”商标系注册商标,且该商标在续展有用期内。该单位从未颁发任何单位或个人运用该注册商标。
审判:
仪征市人民检察院指控以为:1、被告人戴xx编造谎言,骗得B公司信赖,骗得该公司价值人民币38.928万元的活塞环57000付,并予以出售,还将杭州五矿交给的8.4万元货款占为已有后藏匿,威龙公司以多种方法均未能向其讨得货款,据此确认被告人戴xx的上述行为已构成欺诈罪,且欺诈数额特别巨大;2、被告人戴xx未经“双环牌”注册商标一切者双环公司答应,将从金派公司、威龙公司购买的计64.56288万元活塞环,在泰兴市用“双环牌”标识及包装物从头包装后,以79.87208万元出售给杭州五矿,该行为已构成冒充注册商标罪;故以被告人戴xx犯欺诈罪、冒充注册商标罪向本院提起公诉。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人戴xx及其辩解人的首要辩解定见是:1、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戴xx犯欺诈罪提出异议,以为其与威龙公司是正常经营活动,没有捏造现实,片面上没有欺诈成心,没有施行欺诈行为,没有付款是因为威龙公司产品有质量问题,其行为不构成欺诈罪。2、关于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戴xx犯冒充注册商标罪,因被告人戴xx在施行上述购销事务的行为时,是以某公司名义,而不是以个人名义,其来往货款及出具发票均以单位名义,进单位帐户,戴xx仅是分公司承揽人,分公司无独立法人资格,故应确以为单位违法;3、被告人戴xx无违法前科,其行为形成的社会损害较小。
仪征市人民法院经公开审理后以为,被告人戴xx将自己从金派公司、B公司所购活塞环,冒充双环公司的“双环牌”活塞环予以出售,且出售金额达79.87208万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出售冒充注册商标的产品罪,应依法惩办。而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戴xx欺诈38.938万元的现实,罪名不建立,不予支撑。被告人戴xx及其辩解人关于戴xx行为不构成欺诈罪的相关定见予以采信。辩解人关于指控被告人戴xx犯冒充注册商标罪属单位违法的辩解定见,法院以为,被告人戴xx虽以某公司名义对外从事经营活动,但其所施行的冒充别人注册商标并予以出售的行为,并未通过某公司领导集体研究决定,其所获利益亦不归某公司一切,戴仅是按承揽协议实行上缴责任,不契合单位违法的构成要件。故该辩解定见不予选用;一起以为被告人戴xx冒充别人名牌产品的注册商标,并出售冒充注册商标的产品,出售金额数额巨大,应属情节严峻,故辩解人以为社会损害较小的辩解定见亦不予选用。据此,该院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五十二条之规则,于2002年1月20日判定如下:被告人戴xx犯出售冒充注册商标的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分金3万元。
宣判后,被告人戴xx在法定上诉期限内未上诉,人民检察院亦未抗诉。
分析:
该案在审理中有三个问题的争议:1、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戴xx犯欺诈罪,罪名是否建立?2、被告人戴xx冒充注册商标并予以出售的行为构成冒充注册商标罪仍是构成出售冒充注册商标的产品罪 ?3、被告人戴xx以某公司名义冒充注册商标并予以出售的行为是否归于单位违法?
首要,关于被告人戴xx将B公司的57000付、价值人民币38.928万元的活塞环收货后未付款的行为是否构成欺诈罪?咱们以为被告人戴xx与威龙公司、杭州五矿所进行的活塞环购销行为是一种正常经营活动。被告人戴xx根据与杭州五矿签定的合同,向B公司订货同标准、同种类、同数量活塞环,并已实践供应杭州五矿。戴与B公司之间虽未签定书面合同,但已实践按两边的口头约好实行合同内容。因为戴的冒充别人注册商标行为,致使其与杭州五矿的合同未能悉数实行结束,杭州五矿未能给付戴悉数货款,亦致使戴无法向B公司付出货款,戴在B公司向其追要货款时,虽有编造谎言搪塞的现实,但不能据以确认被告人戴xx片面上有非法占有该货款的成心。且被告人戴xx与B公司的口头协议发作胶葛后,两边陈说的付款时刻不能彼此印证共同,现无法确认被告人戴xx应何时付款给B公司。而欺诈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意图,选用编造谎言、捏造现实等手法,骗得数额较大的公私资产的行为。就本案的详细情节来看,被告人戴xx客观上并未实践占有威龙公司的38.928万元活塞环,亦未取得该批货品的悉数货款。至于杭州五矿已付出的8.4万元的货款,公诉机关仅举出了徐平证言,证明8.4万元是活塞环货款,没有其他依据印证,也未供给依据证明8.4万元的货款的去向,亦不能得到被告人戴xx供述的印证,故确认此款是活塞环货款,依据不足。综上定见,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戴xx犯有欺诈罪,该指控罪名不能建立。
其次,关于被告人戴xx冒充注册商标并予以出售的行为应当怎么定性的问题。冒充注册商标罪是指违背商标办理法规,未经注册商标一切人答应,在同一种产品上运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峻的行为。而出售冒充注册商标的产品罪是指出售明知是冒充注册商标的产品,出售金额数额较大的行为。冒充注册商标违法行为是一种严峻打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冒充注册商标者,一般是在自己出产、加工的产品上,运用与别人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一起又往往有出售冒充注册商标的产品的行为。而出售冒充注册商标的产品罪中,这种产品一般不是出售者自己所出产,而是别人所出产、供给的。两种违法有时交错在一起。假如行为人片面成心上是从事某一种违法行为,而牵连了另一种行为,则应以两种违法行为中的主行为吸收从行为;假如行为人出于两种或两种以上的违法成心,施行两种或两种以上的违法行为,则可相应地予以数罪并罚。咱们以为本案中,被告人戴xx虽然在客观上既施行了冒充注册商标的行为,又施行了出售冒充注册商标产品的行为,但被告人戴xx片面上是一种出售冒充注册商标的产品,以牟取更多赢利的成心,其出售行为为主行为,冒充行为为从行为,故戴xx所施行的行为契合刑法规则的吸收犯,依法应以出售冒充注册商标的产品罪科罪。
关于被告人戴xx以某公司名义冒充注册商标并予以出售的行为是否归于单位违法的问题。咱们以为,单位违法是指由单位负责人或单位领导集体研究决定、以单位名义施行的、违法所得归单位集体一切的、应受刑法处分的行为。而本案中,被告人戴xx虽以某公司名义对外从事经营活动,但其所施行的冒充别人注册商标并予以出售的行为,并未通过某公司领导集体研究决定,其所获利益亦不归某公司一切,戴仅是按承揽协议实行上缴责任,不契合单位违法的构成要件,故不宜作为单位违法来确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