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行为属于行政强制执行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5-11 07:13
行政强制执行是行政机关的一种法定权限,假如行政机关要进行强制执行的话,是需求根据法令的规则来进行的。行政强制执行是有法定规模的,有的朋友就会疑问,哪些行为归于行政强制执行呢?下面,听讼网小编详细为您介绍详细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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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强制办法的品种:
(一)约束公民人身自由;
(二)查封场所、设备或许资产;
(三)扣押资产;
(四)冻住存款、汇款;
(五)其他行政强制办法。
在实践中,行政强制办法手法多种多样,能够分为约束人身自由,处置资产,进入住所、场所3类。
行政强制办法
行政强制办法,是指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为阻止违法行为、防止依据损毁、防止损害发作、操控风险扩展等景象,依法对公民的人身自由施行暂时性约束,或许对公民、法人或许其他安排的资产施行暂时性操控的行为。
行政强制执行,是指行政机关或许行政机关请求人民法院,对不实行行政决议的公民、法人或许其他安排,依法强制实行责任的行为。
我国《行政诉讼法》第11条第1款的规则,行政强制办法归于法院受理行政案件规模内的详细行政行为,其实,并不是对任何行政强制办法不服都能够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笔者以为,行政强制办法是否具有可诉性,首要取决于该行政强制办法与行政相对人权益的联系。详细讲,需求差异不同形状的行政强制办法,并别离加以分析。
就行政即时强制办法而言,因为它是一个独立的、实实在在的处置相对人权益的决然举动,施行终了的行政即时强制办法具有独立性、完整性和成熟性,明显也同行政相对人有利害联系,因而它具有可诉性。
行政强制执行办法是以行政主体预先为相对人设定责任的详细行政行为的存在为条件的,在相对人不实行详细行政行为确认的责任超越自行实行的法定期限,又未发生推迟详细行政行为效能的法定景象时,有自行强制执行权的行政主体采纳的强制相对人实行责任的强制办法。行政强制执行办法的采纳,朴实是为了详细行政行为内容的完成。
从与相对人权益的联系调查,行政强制执行办法的采纳也有两种作用:
一种作用是,行政强制执行办法的采纳并不添加或削减相对人的权益,也不添加或削减相对人的责任,即不对相对人的权益发生损益结果。因而,这种行政强制执行办法不具有可诉性。
另一种作用是,行政强制执行办法的采纳,是通过为相对人添加责任的“制裁性”方法,来完成对相对人实行责任的催促,并等待责任内容的完成, 确认原责任的详细行政行为具有可诉性是毫无疑异的。
要是你还有什么不明白的当地,无妨向咱们听讼网的律师进行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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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强制办法的品种:
(一)约束公民人身自由;
(二)查封场所、设备或许资产;
(三)扣押资产;
(四)冻住存款、汇款;
(五)其他行政强制办法。
在实践中,行政强制办法手法多种多样,能够分为约束人身自由,处置资产,进入住所、场所3类。
行政强制办法
行政强制办法,是指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为阻止违法行为、防止依据损毁、防止损害发作、操控风险扩展等景象,依法对公民的人身自由施行暂时性约束,或许对公民、法人或许其他安排的资产施行暂时性操控的行为。
行政强制执行,是指行政机关或许行政机关请求人民法院,对不实行行政决议的公民、法人或许其他安排,依法强制实行责任的行为。
我国《行政诉讼法》第11条第1款的规则,行政强制办法归于法院受理行政案件规模内的详细行政行为,其实,并不是对任何行政强制办法不服都能够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笔者以为,行政强制办法是否具有可诉性,首要取决于该行政强制办法与行政相对人权益的联系。详细讲,需求差异不同形状的行政强制办法,并别离加以分析。
就行政即时强制办法而言,因为它是一个独立的、实实在在的处置相对人权益的决然举动,施行终了的行政即时强制办法具有独立性、完整性和成熟性,明显也同行政相对人有利害联系,因而它具有可诉性。
行政强制执行办法是以行政主体预先为相对人设定责任的详细行政行为的存在为条件的,在相对人不实行详细行政行为确认的责任超越自行实行的法定期限,又未发生推迟详细行政行为效能的法定景象时,有自行强制执行权的行政主体采纳的强制相对人实行责任的强制办法。行政强制执行办法的采纳,朴实是为了详细行政行为内容的完成。
从与相对人权益的联系调查,行政强制执行办法的采纳也有两种作用:
一种作用是,行政强制执行办法的采纳并不添加或削减相对人的权益,也不添加或削减相对人的责任,即不对相对人的权益发生损益结果。因而,这种行政强制执行办法不具有可诉性。
另一种作用是,行政强制执行办法的采纳,是通过为相对人添加责任的“制裁性”方法,来完成对相对人实行责任的催促,并等待责任内容的完成, 确认原责任的详细行政行为具有可诉性是毫无疑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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