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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种情况成立妨害公务罪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2-28 22:45
何种状况建立波折公事罪
1、手法要求采纳暴力、要挟的办法。可是,成心阻止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履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未使用暴力、要挟的办法,形成严重后果的,就建立本罪。
2、本罪中的暴力程度,仅限于致人轻伤,假如使用暴力致人重伤或逝世的,以成心伤害罪或成心杀人罪论处。
3、罪数问题:施行出产、出售伪劣产品罪,私运一般货品、物品罪,不合法猎捕、杀戮宝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不合法经营罪的一起冒犯波折公事罪的,数罪并罚。冒犯私运毒品罪,安排别人偷越国(边)境,运送别人偷越国(边)境的一起冒犯波折公事罪的,只按该三种违法论处,并加剧处分,不再定波折公事罪。
4、依法履行职务的判别:
(1)履行公事的人应具有一般的、笼统的职务权限;比方没有刑事违法侦办权限的税务工作者,不能履行刑事司法公事。
(2)公事履行者有必要在详细职务权限范围内履行公事;比方法院履行人员没有获得收效判决书,在缺少依据的条件下强制履行,归于违法行为。
(3)公事的合法性是指方法合法性,不要求本质合法。比方,持有法院判决书的人履行公事即合法,而不管其内容是否合法。
(4)职务行为有必要依据法令确认的条件、方法履行。当然只要细微程序违法,职务履行的维护必要性仍存在。
(5)判别职务行为合法性的规范为:裁判时基准说大体上是正确的,有利于谐和公事行为和公民权利之间的对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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