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国人能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子女。
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子女,应当经其所在国主管机关按照该国法令检查赞同。收养人应当供给由其所在国有权组织出具的有关收养人的年纪、
婚姻、工作、产业、健康、有无受过刑事处分等情况的证明资料,该证明资料应当经其所在国交际机关或许交际机关授权的组织认证,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该收养人应当与送养人缔结书面协议,亲身向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挂号。
收养联系当事人各方或许一方要求处理收养公证的,应当到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确定的具有处理涉外公证资历的公证组织处理收养公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