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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判决经济帮助继承人能不能申请执行呢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6-01 18:09
离婚判定经济协助承继人能不能请求实行呢?
赵明早年失怙,年已64岁的老母王英于2002年8月经人介绍与一位72岁的退休教师张风挂号成婚。婚后,两边因性情不投,常常为家庭日子小事发作对立。2004年4月王英与张风发作口角后便回到其长子赵明家日子。经张风屡次电话联络,王英均表明拒不回张风处日子。2004年8月,张风诉至法院,要求与王英离婚。诉讼中,法院查明王英与张风婚后未建立起夫妻感情判定准予离婚,但考虑到王英患病需要医治,判定张风于判定收效后30日内给予王英经济协助5000元。判定收效后,还未过案子实行期限,王英忽然逝世。现该案已过实行期限,王英之子赵明向法院请求实行。
对赵明是否是适格的请求实行人?法院在检查立案时持两种定见。一种定见以为,赵明是王英的儿子,法院判定书中已清晰张风应给付王英经济协助5000元,视为王英的债务,其子有权建议。赵明是适格的请求实行人,能够立案实行。另一种定见以为,经济协助不等同于一般债务,不能承继,赵明不是适格的请求实行人,不能立案实行。笔者以为,要澄清赵明是否是适格的请求实行人,应从以下几方面来剖析。
一、经济协助的性质。
我国《婚姻法》第四十二条规则,离婚时,如一方日子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宅等个人产业中给予恰当协助。具体办法由两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定。经济协助的性质与婚姻联系存续期间夫妻两边负有的抚养责任有着准则的差异。夫妻间彼此抚养的责任是根据夫妻人身联系而规则的,是无条件的,而且跟着婚姻联系的中止而中止。而离婚时的经济协助对男女两边都适用,意图是为了消除因离婚而导致日子确有困难一方在离婚问题上的经济顾忌,保证离婚自在。可见,离婚时的经济协助不是抚养责任的连续,而是根据原婚姻联系所派生出来的社会道义责任,是有条件的。
二、适用经济协助的条件。
一是被协助的一方日子确有困难,如年老多病、损失劳动才能、无日子来源等状况;二是供给协助的一方有必要有担负才能;三是经济协助仅限于离婚时,离婚时的经济协助绝非离婚后的经济协助,带有特定的时间性。
三、经济协助的请求人。
因为经济协助目标具有特定性,即被协助的一方有必要是离婚时日子上确有困难的一方当事人(夫或妻),其意图是为了协助一方当事人处理离婚时必定时间内的日子困难,因而,享有经济协助权力的只能是受协助者自己,别人无权建议该项权力。假如受协助一方另行成婚或经济收入足以保持日子时,协助一方即可中止给付。假如受协助一方逝世,则无协助的目标,请求实行的主体不存在,协助一方天经地义地有权中止付出。别的,因为经济协助具有特定的条件,当经济协助未完成时,该项产业不归于受协助一方的遗产,故经济协助又不等同于一般的债务,当受协助者逝世时,经济协助即消除,不存在将经济协助作为遗产承继问题。而一般的债务,当债务人逝世时,其承继人有权替代债务人建议权力。
综上所述,本案王英在没有承受5000元经济协助时逝世,因被协助的目标已不存在,没有完成的经济协助又不归于王英的遗产,因而,王英之子赵明无权请求法院实行,赵明不是适格的请求实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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