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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规出具金融票证罪司法解释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0-01 01:19
金融票证罪指假造、变造汇票、本票、支票、委托收款凭据、汇款凭据、银行存单、信用证或许附随的单据、文件,以及假造信用卡等金融票证的行为。下面就由莞城区律师为咱们收拾相关金融收据的材料,期望对咱们有所协助。
违规出具金融票证罪司法解释
[刑法条文]
榜首百八十八条 银行或许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规则,为别人出具信用证或许其他保函、收据、存单、资信证明,形成较大丢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许拘役;形成重大丢失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分金,并对其直接担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按照前款的规则处分。
[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违法案件追诉规范的规则》三十六、不合法出具金融票证案(刑法第188条)
银行或许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规则,为别人出具信用证或许其他保函、收据、存单、资信证明,涉嫌下列景象之一的,应予追诉:
1、个人违反规则为别人出具金融票证,形成直接经济丢失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2、单位违反规则为别人出具金融票证,形成直接经济丢失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
假造变造金融票证罪 与非罪的边界
行为人成心假造、变造金融票证的原则上都构成违法,假如行为人是因为过错而误写、错填票证有关内容的当然不能以违法论处。一起行为人虽系有意假造、变造金融票证,但其片面上的确出于自我欣赏、保藏等个人意图,并且客观上也的确没有使票证流转的,可视为本法第13条规则的“情节明显细微危害不大”的景象而不认为构成违法。
假造、变造金融票证罪与假造、变造国家有价证券罪的边界
1、侵略的客体和违法目标不同。前者侵略的是国家对金融票证的管理制度,违法目标是汇票、支票、本票、委托收款凭据、汇款凭据、银行存单、信用证或许附随的单据、文件,以及信用卡等金融票证;后者侵略的是国家对一般有价证券的管理制度,违法目标是上述金融票证以外的其他有价证券,如国库券、政府债券、股票等。
2、两者在客观方面体现不同。后者把数额较大作为构成假造、变造有价证券罪的要件,前者则否。
3、法定刑轻重不同。前者为重,后者为轻。
以上便是听讼网小编为咱们收拾的相关材料。综上所述,咱们能够了解到天然人犯假造、变造金融票证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许拘役,并处或许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情节严重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如还有其他疑问想找律师咨询,欢迎进行法律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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