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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人为逃债将房产赠与继女,债权人应如何维权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9-20 05:50
借给别人25万元后钱却要不回来,打官司胜诉却发现债款人抢先一步与妻子离了婚,并将名下房产无偿赠与离婚妻子之女,导致法院实行不能。万般无法之下,债款人再次将债款人及受赠方告上法院,要求吊销对方为躲避债款签定的赠与合同。9月27日,南京市鼓楼区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定,吊销了债款人杨某与第二任妻子之女签定的赠与合同,房产康复到杨某的名下。一审宣判后,被告方没有上诉,判定收效。
在司法实践中,以赠与方式躲避债款的并不罕见,但债款人使用法律规则的吊销权来维护己方利益的判例却不多见。
  借出25万讨不回
打赢官司仍是要不到钱
陶艳是南京一家公司的职工,2007年6月,她经朋友介绍结识了王乐乐。挨近退休年龄的王乐乐其时在一家省级机关部属事业单位任科长。两人相识不久,王乐乐即以朋友阿莉急需用钱为由向陶艳告贷,考虑到王乐乐有牢靠的身份和收入来历,陶艳即于同年6月26日借给王乐乐10万元钱。
陶艳之所以容易把钱借给王乐乐,也是有所图的,那便是期望赚取高于银行多倍的利息。先行借给王乐乐10万元不久,王乐乐不只没有按约好时刻还款,并且又于同年6月30日再次开口告贷5万元,陶艳也容许了王乐乐的要求。此次告贷1个月后,王乐乐第三次开口向陶艳借钱,考虑到王乐乐的身份和有固定的收入,陶艳再次借给他10万元。
王乐乐三次共借了陶艳25万元,每次借钱他都出具了正规的借单,把告贷用处,告贷期限、约好利息及不能准时还款的罚息等都写得清清楚楚。仅仅三次告贷到期后,王乐乐均未能按约好时刻偿还告贷。
陶艳意识到不妙,开端向王乐乐催还告贷,但王乐乐总是找托言向后推。次数一多,陶艳开端着急了。2009年6月24日,陶艳一口气向王乐乐发出了三份内容底子相同的书面催款告诉,期望其能赶快还钱,可王乐乐表明现在仍不具有偿还才能。
2009年末,王乐乐办理了退休手续。他没有了公职后,陶艳更等不起了。2010年3月,陶艳一纸诉状将王乐乐告上南京市鼓楼区法院,要求王乐乐及其妻张闻闻一起承当偿还告贷本金及利息。案子审理中,王乐乐未到庭应诉。2010年4月30日,鼓楼区法院判定王乐乐偿还告贷本金25万元,并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4倍付出告贷到期日至还清之日止的逾期付款利息,被告张闻闻对上述判定承当连带职责。
一审宣判后,原告、被告均未上诉,判定收效。但是让陶艳绝望的是,王乐乐在判定收效后并未自动实行判定成果。无法之下,她于2010年7月恳求法院强制实行。法院实行法官在实行该案的过程中,查明王乐乐名下没有产业可供实行,所以只得暂时中止该案的实行。得到法院的这一反应后,陶艳觉得难以想象,“王乐乐不但有退休金,并且房产也不止一处,现在怎会无产业可供实行呢?”她决议弄个真相大白。
债款人将房产赠别人
债款人申述吊销赠与合同
王乐乐,1950年出世,离婚后于2001年5月与张闻闻再婚,婚后张闻闻携其与前夫的女儿王英和王乐乐一起生活。
王乐乐以个人名义向陶艳借的25万元钱据称都给了他的朋友阿莉经商,但阿莉因为经营不善赔得血本无归。阿莉没钱还给王乐乐,王乐乐也就筹不到钱还给陶艳,加上利息和罚金越滚越多,王乐乐这才发现自己惹了大祸。2008年11月上旬,面临陶艳三天两头追讨债款,穷途末路的王乐乐居然想出了“缓兵之计”的计谋,他和妻子张闻闻办理了协议离婚手续,并约好将月退休金中的3000元用于付出张闻闻及女儿王英的生活费和学习费用。2009年2月25日,王乐乐又与王英签定了房子赠与合同,自愿将四维新村房子无偿赠与王英,张闻闻作为王英的署理人在房产过户文书上签了字。2009年3月10日,王英领取了四维新村房子的“产权证”。
此前,经法院实行法官查实,王乐乐还有别的两处房产。一处房产在王乐乐与第一任妻子离婚时,约好由前妻和女儿寓居,现在不能实行;另一处则对错产权公房,也不能够实行。而王乐乐具有的阿莉的债款,因为阿莉没有偿还才能,也实行不了。因而,王乐乐将四维新村的名下房产无偿赠与王英后,他名下也就没有产业可供法院实行了,这就导致后来陶艳打赢官司法院却实行不能的结局。
陶艳查明上述情况后,以为王乐乐无偿赠与房产的行为发作在自己屡次催要告贷之后,其底子意图便是为了躲避债款。但王乐乐将房产赠与王英,手续合法,在这种已成现实的情况下,怎么才能使自己的债款得到救助?通过求助律师,陶艳总算找到了解决问题的法律根据。2010年8月,陶艳以王乐乐、张闻闻、王英为被告诉至鼓楼区法院,恳求法院依法判定吊销被告之间关于四维新村房子的赠与合同,并将房子康复到王乐乐名下。
本年9月27日,鼓楼区法院揭露开庭对案子打开审理,被告王乐乐经法院合法传唤后仍未到庭应诉,也未提交书面辩论。
庭审中,被告张闻闻辩称自己与王乐乐在2008年11月离婚,一点点不知王乐乐欠陶艳25万元的事。现在自己没有作业,也没有任何经济来历,女儿还在读书,就靠着王乐乐的退休薪酬过日子,四维新村的房子是其女儿合法获得,也是她们母女俩现在专一的“避风港”,故恳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恳求。
被告王英则辩称:其并不清楚原告与被告王乐乐、张闻闻之间的胶葛,自己受赠涉案房子并不违背法律规则,恳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恳求。
法庭上,环绕王乐乐、王英间的房子赠与合同是否该吊销的问题,原告陶艳与被告张闻闻打开了剧烈的比武,因为王乐乐拒不到庭,致法庭调停无法进行。
  契合吊销权行使条件
原告诉讼恳求获支撑
法庭通过近3个小时的审理后,当庭对此案作出一审宣判。法院以为,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受法律维护,债款人应当遵从诚笃信誉原则,实行偿还债款的职责。假如债款人抛弃其到期债款或许无偿转让产业,对债款人形成危害的,债款人能够恳求人民法院吊销债款人的行为,以保全其债款。本案中,原告要求吊销被告方就四维新村房子所签定的赠与合同,契合法律规则的吊销权行使条件,法院予以支撑。
法院根据查明的现实,按照我国《合同法》第六条、第七十四条、第七十五条、《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根据的若干规则》第二条之规则,判定吊销被告王乐乐于2009年2月25日将南京市鼓楼区四维新村住宅无偿赠与给被告王英的赠与合同,该房子产权康复至被告王乐乐名下。
一审宣判后,被告方在法定时效内没有上诉,现在判定已发作法律效力。
另据了解,涉案房子此前已被法院查封。在收效判定面前,王乐乐若仍不能偿还陶艳的金钱,陶艳会恳求法院实行康复到王乐乐名下的房产。
法官释法:建议“吊销权”
须严格遵守法律规则
此案的主审杨向涛法官说,审理建议吊销权的案子有必要严格遵守法律规则。他说,《合同法》建立该准则的意图就在于避免债款人因歹意行为导致职责产业削减,以保证债款的完成,维护债款人利益,保持信誉买卖系统。
因为吊销权的行使触及合同联系以外主体的权益,因而,债款人在行使该权力时应当契合四个方面的法定条件:债款债款合法债款人对债款人享有合法债款;债款人有不妥处置产业或许抛弃到期债款的行为存在且债款人片面上存在歹意;债款人行为形成了对债款人危害的成果;契合法律规则的吊销权行使的时刻条件,即在有用期限内建议吊销权。
杨法官结合本案从四个方面说明晰该案一审判定的理由:首要原告契合法律规则的行使吊销权的主体条件。《合同法》规则,行使吊销权的主体应当对债款人享有确认的合法的债款,且该债款产生在债款人歹意转让产业之前。本案中原告对被告享有合法的债款,且该债款发作在四维新村房子无偿赠与之前,所以原告契合行使吊销权的主体条件。
其次,原告申述契合法律规则的行使吊销权的时刻条件。《合同法》第75条规则,吊销权自债款人知道或许应当知道吊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在债款人的行为发作之日起五年内未行使吊销权的,该吊销权消除。本案原告得知被告赠与房子至申述之日未超出一年,也未超出五年除斥期间。
再次,被告的无偿赠与行为存在片面歹意。《合同法》第74条规则,债款人抛弃其到期债款或许无偿转让产业或许以显着不合理的贱价转让产业,对债款人形成危害的,债款人得行使吊销权。本案中,被告在无偿赠与房子之时,明知其对原告的债款现已到期,但其不只不及时还款,并且还无偿赠与该房子,片面存在歹意。
最终,被告的无偿赠与行为对原告的债款形成了危害。债款人根据《合同法》第74条行使吊销权的,在债款人没有根据证明其行为未对债款人形成危害的情况下,能够确定其对债款人形成危害。本案中因为王乐乐的无偿赠与而导致其无可供实行的产业,从而对原告形成本质意义上的危害,一起被告也无根据证明其行为未对原告形成危害。
据杨法官说,一审判定收效后,对债款人审请实即将起到积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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