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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建明与殷绿金侵犯商业秘密纠纷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9-14 13:32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5)赣民三终字第24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周建明,男,汉族,1967年12月5日出世,个体工商户,建明东方补发中心业主。住所地:九江市浔阳东路196号鸿丰花园8号门面,身份证号:360622671205001。
托付代理人李伟男,建明东方补发中心法律顾问。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殷绿金(曾用名殷丽君),女,汉族,1975年10月3日出世,住九江市九龙街银龙苑A栋14号,身份证号:360622751003004。
托付代理人吴文明(系殷绿金的老公),汉族,1973年4月16日出世,住址:江西省余江县邓埠镇站前北路16号,身份证号:360622197304163939。
上诉人周建明因与被上诉人殷绿金侵略商业隐秘胶葛一案,不服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2005)九中民三初字第1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5年11月8日揭露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周建明及其托付代理人李伟男,被上诉人殷绿金的托付代理人吴文明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完结。
原审法院确定:周建明从"上海东方补发中心"学习补发技术后,在江西省开办了多家补发店。殷绿金自2003年起在周建明开办的坐落九江市浔阳东路196号鸿丰花园8号门面的建明东方补发中心工作,后担任客户招待、咨询,拉膜定制,发片护理,真假发织造,头膜发送、邮递和检验,帐目挂号等。2005年3月,殷绿金离开建明东方补发中心,自行开办了坐落九江市九龙街银龙苑A栋14号的上海补发中心小殷专业补发店,从事补发服务。殷绿金开办补发店后,周建明的部分客户到被告处承受补发或护理服务。殷绿金的进货厂家姗冬真发厂在2005年3月16日致殷绿金的函中称:殷绿金对该厂产品比较了解,就算老客户了,价格按老客户照料。
殷绿金店内粘贴的宣扬材料及店外的招牌所运用的广告词与周建明的宣扬材料所运用的广告词根本相同。殷绿金用于宣扬补发作用的补发前后比照图片与周建明运用的图片相同。殷绿金运用的"上海美容发饰品厂"补发订单在"上海"与"美容"之间涂掉了两个字,款式与周建明运用的"上海东方美容发饰品厂"补发订单相同。原审另查明:补发即服务商依据客户发质、掉发处的形状,拉膜后向假发厂订货假发,用织造或夹子固定的方法,将假发和客户的头发衔接。拉膜即丈量客户掉发处的形状并用塑料薄膜固定该形状。织造行将假发和客户的头发打结衔接。
原审法院以为:商业隐秘,是指不为大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纳保密办法的技术信息和运营信息。商业隐秘的条件为:一、隐秘性,即不为一般处理所涉信息范围内的人所知或简单取得。一般考虑以下要素:1、揭露出版物是否记载。2、是否为所涉范畴的一般知识。3、是否为所涉范畴的商业常规。4、是否经过运用而揭露。5、取得该信息的难易程度。二、商业价值性,即经济利益和实用性。三、采纳了合理的保密办法。即所选用的保密办法与商业隐秘的特性和价值适当,不致使自己的商业隐秘处于松懈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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