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托案件诉讼与代理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4-23 08:54
诉讼信赖与诉讼署理存在相似之处:都是行为人经过诉讼的方法来办理别人的产业;都存在信赖联系;在诉讼法上,都是当事人的一种方式。虽然如此,二者的差异也甚为明显:
1.施行诉讼行为的名义和利益归属不同。在诉讼信赖中,受托人是以自己的名义进行的;但在诉讼署理中,署理人是以被署理人的名义进行的。别的,在诉讼信赖中,受托人的诉讼行为发生的诉讼利益视状况有所不同:在托付人兼受益人的状况下,诉讼利益归属于托付人;在托付人指定别人为受益人的状况下,诉讼利益归属于指定的第三人。但在诉讼署理中,署理行为发生的诉讼利益总是归属于被署理人。
2.权限不同。在诉讼信赖中,除了信赖文件有特别规则或法令有破例规则,受托人一旦承受诉讼信赖,他就具有为完成托付人的实体权力所须采纳的全部诉讼权限,只需受托人从事诉讼行为时是慎重的、忠诚的,托付人和受益人都不能加以千涉。但在诉讼署理中,署理人只能在被署理人的授权范围内从事诉讼活动和相应诉讼行为,而不能跨越权限恣意为之,即便该诉讼行为有利于被署理人的利益也是如此。
3.法令联系的稳定性不同。诉讼信赖一经建立,除托付人保留了吊销权外,托付人不得恣意停止信赖;并且信赖办理具有连续性,托付人或受托人的逝世不影响诉讼信赖的连续。因而,诉讼信赖法令联系的稳定性较强。诉讼署理不同,假如没有特别约好,被署理人可随时吊销诉讼署理;不仅如此,任何一方当事人逝世,都会导致诉讼署理联系的停止。因而,诉讼署理联系的稳定性较弱。
4.内部法令联系不同。在诉讼信赖中,当事人有托付人、受托人和受益人三方。虽然“信赖本质上触及契约联系”,但这三方当事人之间的法令联系是信赖联系,而非合同联系。而在诉讼署理中,当事人有署理人和被署理人两方,二者之间的法令联系是委任。在非法定诉讼署理的场合,二者是一种合同联系。
1.施行诉讼行为的名义和利益归属不同。在诉讼信赖中,受托人是以自己的名义进行的;但在诉讼署理中,署理人是以被署理人的名义进行的。别的,在诉讼信赖中,受托人的诉讼行为发生的诉讼利益视状况有所不同:在托付人兼受益人的状况下,诉讼利益归属于托付人;在托付人指定别人为受益人的状况下,诉讼利益归属于指定的第三人。但在诉讼署理中,署理行为发生的诉讼利益总是归属于被署理人。
2.权限不同。在诉讼信赖中,除了信赖文件有特别规则或法令有破例规则,受托人一旦承受诉讼信赖,他就具有为完成托付人的实体权力所须采纳的全部诉讼权限,只需受托人从事诉讼行为时是慎重的、忠诚的,托付人和受益人都不能加以千涉。但在诉讼署理中,署理人只能在被署理人的授权范围内从事诉讼活动和相应诉讼行为,而不能跨越权限恣意为之,即便该诉讼行为有利于被署理人的利益也是如此。
3.法令联系的稳定性不同。诉讼信赖一经建立,除托付人保留了吊销权外,托付人不得恣意停止信赖;并且信赖办理具有连续性,托付人或受托人的逝世不影响诉讼信赖的连续。因而,诉讼信赖法令联系的稳定性较强。诉讼署理不同,假如没有特别约好,被署理人可随时吊销诉讼署理;不仅如此,任何一方当事人逝世,都会导致诉讼署理联系的停止。因而,诉讼署理联系的稳定性较弱。
4.内部法令联系不同。在诉讼信赖中,当事人有托付人、受托人和受益人三方。虽然“信赖本质上触及契约联系”,但这三方当事人之间的法令联系是信赖联系,而非合同联系。而在诉讼署理中,当事人有署理人和被署理人两方,二者之间的法令联系是委任。在非法定诉讼署理的场合,二者是一种合同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