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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高管人员行使股票认购权应怎样缴纳个税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1-14 16:53

网友发问:
企业高管人员行使股票认购权怎么交纳个人所得税?
律师回答:
依据《个人所得税法》及有关规则,有股票认购权的企业高档管理人员,在行使股票认购权时的实践购买价(行权价)低于实践购买日(行权日)公正市场价之间的数额,归于个人所得税“薪酬、薪水所得”应税项目的所得,应依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认购股票等有价证券而从雇主获得扣头或补助收入有关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告诉》(国税发[1998]9号)的规则交纳个人所得税,税款由企业代扣代缴。该告诉规则,个人认购股票等有价证券而从雇主获得的收入或补助,在核算交纳个人所得税时,因一次收入较多,悉数及入当月薪酬、薪水所得交纳个人所得税有困难的,能够在报经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同意后,自其实践认购股票等有价证券的当月起,在不超越6个月的期限内平均分月计入薪酬、薪水所得交纳个人所得税。
个人在股票认购权行使前,将其股票认购权转让的所获得的所得,应并入当月薪酬收入,依照“薪酬、薪水所得”项目交纳个人所得税。上述所得由境内受雇企业或组织付出的,或许归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对境外企业付出其雇员的薪酬、薪水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问题的告诉》(国税法[1999]241号)规则的本应由境内受雇企业或组织付出但实践由境外母公司或相关企业付出景象的,相应所得的应交税款由境内受雇企业代扣代缴;上述应税所得在境内没有代扣代缴义务人的,获得所得的个人应按税法规则,在规则的期限内向主管税务机关自行申报交税。
个人在行使股票认购权后,将已认购的股票(不包括境内上市公司股票)转让所获得的所得,应依照“产业转让所得”项目交纳个人所得税。上述税款由直接向个人付出转让收入的单位(不包括境外企业)担任代扣代缴;直接向境外付出转让收入的单位为境外企业的,获得收入的个人应按税法规则,在规则的期限内向主管税务机关自行申报交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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