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辆挂靠单位在道路案件中该承担何种责任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0-31 17:29
一些运营车辆是挂靠在相应的单位,定时或不定时向挂靠单位交纳相应的管理费,那么车辆挂靠单位在路途案子中该承当何种职责,关于车辆挂靠单位承当何种职责的法令规定有哪些呢?下面,为听讼网小编整理了关于车辆挂靠单位承当何种职责疵的法令知识,供我们学习参阅。
相关事例
XX市XX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定书
(2010) 浦民一(民)初字第4923号
原告顾XX,女,1937年2月 28日生。汉族,住XX市XX区XX镇邓镇三村北顾家宅XXX号。
托付代理人李XX,XX普若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孙X甲,女,1960年2月 16日生,汉族。住XX市XX区XX镇沿海四村韩家宅XX号。
原告孙X乙,男;1967年4月 12日生,汉族,注XX市XX区XX镇邓镇三村北顾家宅XX号。
原告孙X丙,女,1969年11月7日生,汉族,住XX市XX区XX镇望楼三村金家宅XX号。
被告XX市XX汽车贸易有限职责公司,住所地辽宁省XX市XX区XX路41号。
法定代表人,不详。
被告XX市XX汽车贸易有限职责公司货物运送分公司,住所地辽宁省XX市XX区XX路42一33号。
担任人郑XX,司理。
被告于XX,男,1965年4月 7日生,汉族,住辽宁省灯塔市铧子镇中心街XXXX号。
被告简X,男,1970年2月 26日生,汉族,住辽宁省灯塔市柳条寨镇西羊角村XXX号。
第三人中国人民产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XX市分公司,住所地辽宁省XX市太子河区青年大街65号。
担任人李X,司理。
原告顾XX、孙X甲.孙X乙、孙X丙诉被告XX市XX汽车贸易有限职责公司(以下简称XX贸易公司)、XX市XX汽车贸易有限职责公司货物运送分公司(以下简称XX贸易公司运送分公司)、于XX、简X及第三人中国人民产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XX市分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路途交通事端人身危害补偿胶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益美芳独任审判,于2010年3月 4日揭露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孙X甲、孙X丙、孙X乙及原告顾XX的托付代理人李XX,被告简X、于XX到庭参与诉讼,被告XX贸易公司、XX贸易公司运送分公司、第三人保险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应诉,本院依法进行了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完结。
原告顾XX诉称,原告顾XX与死者孙XX系夫妻关系,生育原告孙X甲、孙X乙、孙X丙。2009年12月20日9时51分许,被告于XX驾驭辽K 0047重型半挂牵引车(辽K0043挂),沿本市川南奉公路由北向南行进至远航路南约100米处(邓镇二村储家宅55-2号门口)处时,遇死者孙XX骑自行车同方向行进至此,被告于XX驾驭的车辆与死者身体左部相碰,致孙XX倒地后头部破该车右侧后轮碾压致死。事发后,被告于XX驾车驶离现,当日下午被公安机关抄获。经公安机关确认,被告于XX负事端悉数职责。故原告申述,要求补偿逝世补偿金266.750元(266,675元/年X 10年)、丧葬费 19,751元、被抚养人生活费155,184元(原告顾XX的被抚养人生活费,19,398元/年X8年)、交通费2,825元、精力危害抚慰金50,000元。上述费用要求第三人保险公司在二份交强险内先予补偿,余款由被告简X承当补偿职责。被告XX贸易公司、被告XX贸易公司运送分公司承当连带补偿职责。
被告XX贸易公司书面辩称,闯祸车辆挂靠在被告XX贸易公司运送分公司名下,该公司系独立法人,对外独立承当民事职责,故辩论人不该承当本起事端的职责。
被告XX贸易公司运送分公司书面辩称,闯祸车辆的确挂靠在其名下,但据辩论人与被告简X的挂靠协议约好,该车自负盈亏、自担风险。辩论人对该车不享有占有、运用、收益及处置的权力。该车的支配权及相应利益均归属于被告简X,故本案补偿职责应由被告简X独立承当,辩论人不承当任何职责。
被告于XX、简X一起辩称,被告于XX受雇于被告简X,事发时被告于XX系职务行为,故对原告的丢失在扣除交强险补偿款后,应由被告简X承当。被告于XX事发时并不知道撞了人,所以被告于XX将车开到装货的单位装货,装完货后脱离XX市约270公里处时,被警方拦住,才知道撞死了人。因而被告于XX没有成心逃逸的行为,警方对此也没有作逃逸的确认。事发后,被告简X已付出原告20,000元。对原告建议的各项费用赞同保险公司的定见。要求原告建议的精力危害抚慰金在交强险限额内先予补偿。
第三人保险公司书面辩称,辩论人系事端车辆辽K10047、辽K0043挂)的交强险承保人,赞同在二份交强险限额内直接补偿原告的合理丢失。但依据本案事端确认书确认,被告于XX事发后有逃逸行为,故依据有关规定辩论人在商业三者险内不承当补偿职责。另原告建议的逝世补偿金应按死者71周岁来核算。丧葬费应按上一年度员工均匀薪酬规范核算 6个月。交通费应当与就医时问相吻合。精力危害抚慰金按商业险保险合同约好,不担任补偿。
经审理查明,原告顾XX与死者孙XX系夫妻关系。生育原告孙X甲、孙X乙、孙X丙。2009年12月20日9时15分许,被告于XX驾驭辽K10047重型半挂牵引车(辽K0043挂),沿 本市川南奉公路由北向南行进至远航路南约100米处(邓镇二村储家宅55-2号门口)处时。遇死者孙XX骑自行车同方向行进至此,被告于XX驾驭的车辆与死者身休左部相碰,致孙柱兴倒地后头部被该车右侧后轮碾压致死。事发后;被告于XX驾车驶离现场,当日下午被公安机关抄获。经公安机关确认,被告于XX负事端悉数职责。遂原告申述,诉请如前。
另查明;被告XX贸易公司运送分公司无注册资金,系非独立法人。第三人保险公司系闯祸车辆(辽K1XXXX、辽KXXXX的交强险承保人。期限别离自 2009年4月 13日、14日起至2010年4月 12 日、13日止。原告顾XX现每月有养老金388元。
上述事实,有交通事端确认书.逝世证明书、退休证、薪酬卡、机动车行进证、保险单、交通费发票、村民委员会证明、挂靠运送协议、收条及当事人的陈说在案佐证。
本院以为,机动车发作交通事端形成人身、产业丢失的、由机动车一方的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承当补偿职责,缺乏部分依据当事人在事端中的职责分管。本案事端职责经有关部门确认清楚,本院予以确认。关于被告于XX事发后驶离现场的行为,是否属逃逸行为。依据相关交警部门查验状况,无法承认被告于XX在知道发作事端后驶离现场,故于XX驶离现场的行为,无法承以为逃逸行为。关于被告XX贸易公司是否应承当连带职责的问题,被告XX贸易公司运送分公司系非独立法人,不能对外独立承当民事职责,故被告XX贸易公司应对XX贸易公司运送分公司不能偿还债款部分承当弥补补偿职责。依据相关规定车辆挂靠单位应当承当连带职责,故被告XX贸易公司运送分公司应当承当连带职责。对两边有争议的费用,本院作如下承认:1、逝世补偿金。死者孙XX生于1939年2月 7日,死于2009年12月20日,逝世时未满71周岁,故逝世补偿金应按10年核算。孙XX生前系兰州化学工业公司退休工人,系非农户口,故原告建议按乡镇规范核算,理由合理,本院予以承认。2、交通费。本院依据原告处理事端、处理凶事的状况,酌定为l,600元。3、被抚养人生活费。孙XX逝世时原告顾XX为72周岁;故抚养期限以8年核算。顾XX现每月有养老金388元;有三个成年子女,均有抚养才能;顾XX的生活费应有四人承当。按照本市上一年度乡镇居民人均消费开销19,398元核算。扣除原告顾XX每月的养老金。顾XX的被抚养人生活费应为29,484元。4、丧葬费。按本市上一年度员工月均匀薪酬39,502元核算6个月,应为19,751元。5、精力危害抚慰金。本院依据侵权人的差错程度及受害人的受危害成果等要素。确认为50,000元。被告XX贸易公司、XX贸易公司运送分公司、第三人保险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应诉,系其自行抛弃应诉抗辩的权力,由此发作的法令结果由其自行承当,本院依法缺席判定。综上,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榜首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路途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榜首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危害补偿案子适用法令若干问题的解说》第二十二、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认民事侵权精力危害补偿职责若干问题的解说》第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榜首百三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定见》第 162条之规定,判定如下:
一、第三人中国人民产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XX市分公司应于本判定收效之日起十日内补偿原告顾XX、孙X甲、孙X乙、孙X丙逝世补偿金266,750元、丧葬费19,751元、被抚养人生活费29,484元、交通费1,600元、精力危害抚慰金50,000元,算计人民币367,585元中的220,000元,其间精力危害抚慰金在该费用中先予补偿;
二、被告简X应于本判定收效之日起十日内补偿原告顾XX、孙X甲、孙X乙、孙X丙逝世补偿金266,750元、丧葬费19,751元、被抚养人生活费29,484元、交通费l,600元、精力危害抚慰金50,000元,算计人民币367,585元扣除220,000元后的余款计人民币147,585元,扣除被告简X已付的20,000元,被告简X实践需要付出127,585元;
三、被告XX市XX汽车贸易有限职责公司货物运送分公司对被告简X应承当的补偿职责承当连带补偿职责;
四、被告XX市XX汽车贸易有限职责公司对被告XX市XX汽车贸易有限职责公司货物运送分公司不能偿还债款部分承当弥补补偿职责。
负有金钱给付职责的当事人,如未按判定指定的期间实行给付职责,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付出拖延实行期间的债款利息。
案子受理费人民币8,692元,折半收取4,346元,由被告简X担负。产业保全费人民币2,520元,由被告简X担负。
如不服本判定,可在判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送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XX市榜首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益XX
二○一○年三月十六日
书记员唐XX
归纳上面的介绍,挂靠车辆发作交通事端,车辆挂靠单位要承当相应的连带职责。信任我们看了上面介绍后,关于车辆挂靠单位承当何种职责的法令知识有了必定的了解,假如你还有关于这方面的法令问题,请咨询听讼网律师,他们会为你进行专业的回答。
相关事例
XX市XX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定书
(2010) 浦民一(民)初字第4923号
原告顾XX,女,1937年2月 28日生。汉族,住XX市XX区XX镇邓镇三村北顾家宅XXX号。
托付代理人李XX,XX普若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孙X甲,女,1960年2月 16日生,汉族。住XX市XX区XX镇沿海四村韩家宅XX号。
原告孙X乙,男;1967年4月 12日生,汉族,注XX市XX区XX镇邓镇三村北顾家宅XX号。
原告孙X丙,女,1969年11月7日生,汉族,住XX市XX区XX镇望楼三村金家宅XX号。
被告XX市XX汽车贸易有限职责公司,住所地辽宁省XX市XX区XX路41号。
法定代表人,不详。
被告XX市XX汽车贸易有限职责公司货物运送分公司,住所地辽宁省XX市XX区XX路42一33号。
担任人郑XX,司理。
被告于XX,男,1965年4月 7日生,汉族,住辽宁省灯塔市铧子镇中心街XXXX号。
被告简X,男,1970年2月 26日生,汉族,住辽宁省灯塔市柳条寨镇西羊角村XXX号。
第三人中国人民产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XX市分公司,住所地辽宁省XX市太子河区青年大街65号。
担任人李X,司理。
原告顾XX、孙X甲.孙X乙、孙X丙诉被告XX市XX汽车贸易有限职责公司(以下简称XX贸易公司)、XX市XX汽车贸易有限职责公司货物运送分公司(以下简称XX贸易公司运送分公司)、于XX、简X及第三人中国人民产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XX市分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路途交通事端人身危害补偿胶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益美芳独任审判,于2010年3月 4日揭露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孙X甲、孙X丙、孙X乙及原告顾XX的托付代理人李XX,被告简X、于XX到庭参与诉讼,被告XX贸易公司、XX贸易公司运送分公司、第三人保险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应诉,本院依法进行了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完结。
原告顾XX诉称,原告顾XX与死者孙XX系夫妻关系,生育原告孙X甲、孙X乙、孙X丙。2009年12月20日9时51分许,被告于XX驾驭辽K 0047重型半挂牵引车(辽K0043挂),沿本市川南奉公路由北向南行进至远航路南约100米处(邓镇二村储家宅55-2号门口)处时,遇死者孙XX骑自行车同方向行进至此,被告于XX驾驭的车辆与死者身体左部相碰,致孙XX倒地后头部破该车右侧后轮碾压致死。事发后,被告于XX驾车驶离现,当日下午被公安机关抄获。经公安机关确认,被告于XX负事端悉数职责。故原告申述,要求补偿逝世补偿金266.750元(266,675元/年X 10年)、丧葬费 19,751元、被抚养人生活费155,184元(原告顾XX的被抚养人生活费,19,398元/年X8年)、交通费2,825元、精力危害抚慰金50,000元。上述费用要求第三人保险公司在二份交强险内先予补偿,余款由被告简X承当补偿职责。被告XX贸易公司、被告XX贸易公司运送分公司承当连带补偿职责。
被告XX贸易公司书面辩称,闯祸车辆挂靠在被告XX贸易公司运送分公司名下,该公司系独立法人,对外独立承当民事职责,故辩论人不该承当本起事端的职责。
被告XX贸易公司运送分公司书面辩称,闯祸车辆的确挂靠在其名下,但据辩论人与被告简X的挂靠协议约好,该车自负盈亏、自担风险。辩论人对该车不享有占有、运用、收益及处置的权力。该车的支配权及相应利益均归属于被告简X,故本案补偿职责应由被告简X独立承当,辩论人不承当任何职责。
被告于XX、简X一起辩称,被告于XX受雇于被告简X,事发时被告于XX系职务行为,故对原告的丢失在扣除交强险补偿款后,应由被告简X承当。被告于XX事发时并不知道撞了人,所以被告于XX将车开到装货的单位装货,装完货后脱离XX市约270公里处时,被警方拦住,才知道撞死了人。因而被告于XX没有成心逃逸的行为,警方对此也没有作逃逸的确认。事发后,被告简X已付出原告20,000元。对原告建议的各项费用赞同保险公司的定见。要求原告建议的精力危害抚慰金在交强险限额内先予补偿。
第三人保险公司书面辩称,辩论人系事端车辆辽K10047、辽K0043挂)的交强险承保人,赞同在二份交强险限额内直接补偿原告的合理丢失。但依据本案事端确认书确认,被告于XX事发后有逃逸行为,故依据有关规定辩论人在商业三者险内不承当补偿职责。另原告建议的逝世补偿金应按死者71周岁来核算。丧葬费应按上一年度员工均匀薪酬规范核算 6个月。交通费应当与就医时问相吻合。精力危害抚慰金按商业险保险合同约好,不担任补偿。
经审理查明,原告顾XX与死者孙XX系夫妻关系。生育原告孙X甲、孙X乙、孙X丙。2009年12月20日9时15分许,被告于XX驾驭辽K10047重型半挂牵引车(辽K0043挂),沿 本市川南奉公路由北向南行进至远航路南约100米处(邓镇二村储家宅55-2号门口)处时。遇死者孙XX骑自行车同方向行进至此,被告于XX驾驭的车辆与死者身休左部相碰,致孙柱兴倒地后头部被该车右侧后轮碾压致死。事发后;被告于XX驾车驶离现场,当日下午被公安机关抄获。经公安机关确认,被告于XX负事端悉数职责。遂原告申述,诉请如前。
另查明;被告XX贸易公司运送分公司无注册资金,系非独立法人。第三人保险公司系闯祸车辆(辽K1XXXX、辽KXXXX的交强险承保人。期限别离自 2009年4月 13日、14日起至2010年4月 12 日、13日止。原告顾XX现每月有养老金388元。
上述事实,有交通事端确认书.逝世证明书、退休证、薪酬卡、机动车行进证、保险单、交通费发票、村民委员会证明、挂靠运送协议、收条及当事人的陈说在案佐证。
本院以为,机动车发作交通事端形成人身、产业丢失的、由机动车一方的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承当补偿职责,缺乏部分依据当事人在事端中的职责分管。本案事端职责经有关部门确认清楚,本院予以确认。关于被告于XX事发后驶离现场的行为,是否属逃逸行为。依据相关交警部门查验状况,无法承认被告于XX在知道发作事端后驶离现场,故于XX驶离现场的行为,无法承以为逃逸行为。关于被告XX贸易公司是否应承当连带职责的问题,被告XX贸易公司运送分公司系非独立法人,不能对外独立承当民事职责,故被告XX贸易公司应对XX贸易公司运送分公司不能偿还债款部分承当弥补补偿职责。依据相关规定车辆挂靠单位应当承当连带职责,故被告XX贸易公司运送分公司应当承当连带职责。对两边有争议的费用,本院作如下承认:1、逝世补偿金。死者孙XX生于1939年2月 7日,死于2009年12月20日,逝世时未满71周岁,故逝世补偿金应按10年核算。孙XX生前系兰州化学工业公司退休工人,系非农户口,故原告建议按乡镇规范核算,理由合理,本院予以承认。2、交通费。本院依据原告处理事端、处理凶事的状况,酌定为l,600元。3、被抚养人生活费。孙XX逝世时原告顾XX为72周岁;故抚养期限以8年核算。顾XX现每月有养老金388元;有三个成年子女,均有抚养才能;顾XX的生活费应有四人承当。按照本市上一年度乡镇居民人均消费开销19,398元核算。扣除原告顾XX每月的养老金。顾XX的被抚养人生活费应为29,484元。4、丧葬费。按本市上一年度员工月均匀薪酬39,502元核算6个月,应为19,751元。5、精力危害抚慰金。本院依据侵权人的差错程度及受害人的受危害成果等要素。确认为50,000元。被告XX贸易公司、XX贸易公司运送分公司、第三人保险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应诉,系其自行抛弃应诉抗辩的权力,由此发作的法令结果由其自行承当,本院依法缺席判定。综上,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榜首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路途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榜首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危害补偿案子适用法令若干问题的解说》第二十二、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认民事侵权精力危害补偿职责若干问题的解说》第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榜首百三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定见》第 162条之规定,判定如下:
一、第三人中国人民产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XX市分公司应于本判定收效之日起十日内补偿原告顾XX、孙X甲、孙X乙、孙X丙逝世补偿金266,750元、丧葬费19,751元、被抚养人生活费29,484元、交通费1,600元、精力危害抚慰金50,000元,算计人民币367,585元中的220,000元,其间精力危害抚慰金在该费用中先予补偿;
二、被告简X应于本判定收效之日起十日内补偿原告顾XX、孙X甲、孙X乙、孙X丙逝世补偿金266,750元、丧葬费19,751元、被抚养人生活费29,484元、交通费l,600元、精力危害抚慰金50,000元,算计人民币367,585元扣除220,000元后的余款计人民币147,585元,扣除被告简X已付的20,000元,被告简X实践需要付出127,585元;
三、被告XX市XX汽车贸易有限职责公司货物运送分公司对被告简X应承当的补偿职责承当连带补偿职责;
四、被告XX市XX汽车贸易有限职责公司对被告XX市XX汽车贸易有限职责公司货物运送分公司不能偿还债款部分承当弥补补偿职责。
负有金钱给付职责的当事人,如未按判定指定的期间实行给付职责,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付出拖延实行期间的债款利息。
案子受理费人民币8,692元,折半收取4,346元,由被告简X担负。产业保全费人民币2,520元,由被告简X担负。
如不服本判定,可在判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送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XX市榜首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益XX
二○一○年三月十六日
书记员唐XX
归纳上面的介绍,挂靠车辆发作交通事端,车辆挂靠单位要承当相应的连带职责。信任我们看了上面介绍后,关于车辆挂靠单位承当何种职责的法令知识有了必定的了解,假如你还有关于这方面的法令问题,请咨询听讼网律师,他们会为你进行专业的回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