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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约定债务清偿对债权人有用吗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2-02 03:39

导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说(二)第二十四条规则:“债权人就婚姻联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款建议权力的,应当按夫妻一起债款处理。但夫妻一方可以证明债权人与债款人清晰约好为个人债款,或许可以证明归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则景象的在外。”关于夫妻关于债款的内部约好,除非债权人知道,不然对债权人不发作效果!
【案情】
原告林某某诉称,2005年5月,被告陈某某向原告告贷10000元,并以个人名义向原告出具一份借单,约好告贷期限为一年。到期后,被告陈某某未按约好的还款期限还款。被告郭某系陈某某老公,该债款应为被告郭某与被告陈某某一起债款。原告诉至法院,要求判定被告陈某某、郭某一起归还告贷及利息。
被告陈某某辩称,向原告告贷事实,但系个人所借,与被告郭某无关。
被告郭某辩称,其与被告陈某某已处理离婚手续,且陈某某向原告林某某告贷10000元,自己并不知道,该告贷并非用于家庭生活开支,应当归于陈某某个人告贷行为,自己不该承当还款责任。
【审理】
法院审理以为,原告林某某与被告陈某某之间的假贷联系,系两边实在意思表明,且不违背国家有关法令法规的规则,应确定有用。其争讼债款系被告陈某某、郭某在婚姻联系存续期间发作的,陈某某、郭某均未能供给依据证明该债款不归于其夫妻一起债款,依法应当按夫妻一起债款处理,故法院对原告的建议给予支撑,判定被告陈某某、郭某一起归还原告林某某10000元告贷及利息。
【分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说(二)第二十四条规则:“债权人就婚姻联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款建议权力的,应当按夫妻一起债款处理。但夫妻一方可以证明债权人与债款人清晰约好为个人债款,或许可以证明归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则景象的在外。”《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则:“夫妻对婚姻联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产业约好归各自一切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款,第三人知道该约好的,以夫或妻一方一切的产业清偿。”本案中,被告陈某某向原告林某某告贷是发作在陈某某、郭某的婚姻联系存续期间,除非两被告可以供给依据证明原告林某某与被告陈某某之间清晰约好为该告贷系陈某某个人债款,或许供给依据证明原告林某某明知两被告之间有约好婚姻联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产业归各自一切,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款,以夫或妻一方一切的产业清偿。不然,依照上述法令及司法解说的规则,两被告现在尽管现已处理离婚手续,但并不影响该告贷按夫妻一起债款进行处理,由两边一起承当归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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