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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受贿罪分析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8-19 19: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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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受贿罪,是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讨取、不合法收受别人资产,为别人获取利益,情节严重,或许在经济往来中,在帐外私自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手续费的行为。单位受贿罪的主体是单位,并且只能是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等国有单位。
相关的事例
公诉机关xx市xx新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xx,女,一九xx年x月十九日生,汉族,xx省xx县人,系xxxxx联合实业公司)及xxx房地产开发运营公司(原xx房地产开发运营公司)法定代表人、总经理,户籍本市xx村xx号,住本市xxx新区xx镇xx路xx号xx室。因本案于一九xx年十二月xx日被刑事拘留,一九xx年一月六日被拘捕,同年七月八日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王xx,xx市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范xx,xx市xx律师事务所律师。
xx市xx新区人民检察院于一九xx年五月二十九日以被告人王xx犯单位受贿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揭露开庭审理了本案。xx市xx新区人民检察院署理检察员xx支撑公诉,被告人王xx及其辩护人王xx、范xx到庭参与诉讼。本案现已审理完结。
xx市xx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一九xx年九月至一九xx年头,xx房地产开发运营公司使用把本单位上南商办综合楼土建水电装置工程发包给xx修建有限公司之便,经被告人王xx赞同,以单位名义收受对方贿赂人民币二十三万元,并由王xx决议,将其间十三万元在公司内部私分。被告人王xx的行为构成单位受贿罪。
被告人王xx对指控现实没有贰言,但对xx房地产开发运营公司的企业性质提出质疑。辩护人以为xx房地产开发运营公司不是全民所有制企业。
经审理查明,一九xx年至一九九五年头,xx房地产开发运营公司使用把本单位上南路综合楼土建、水电装置工程发包给xx修建有限公司承建之便,由xx房地产开发运营公司法定代表人兼总经理王xx赞同,以单位名义收受对方联系人张xx所送贿赂款计人民币二十三万元,并由王xx决议,将其间十三万元作为奖金发放给公司员工,另十万元用于公司其它有关费用开支。
上述现实,有证人徐xx、张xx关于经王xx赞同,xxx房地产开发运营公司收受二十三万元贿赂的证言;证人张xx等关于经王xx决议,将其间十三万元在公司内部私分,余十万元冲转公司本钱的证言为证。还有公司有关帐册、司法审计报告、工程承包合同等佐证,经庭审查验事实,证据确凿充沛,被告人王xx亦供认不讳,足以认定。至于企业经济性质,有工商机关核发的经济性质为全民所有制的法人营业执照为证,证人钱xx等对公司资金来源亦供给了佐证,被告人及辩护人提出的质疑,没有理由,不予支撑。
本院以为,xx房地产开发运营公司作为全民所有制企业,不合法收受别人钱款,为别人获取利益,情节严重,已构成单位受贿罪。因xx房地产开发运营公司已闭幕,依法不追查刑事责任。被告人王xx系直接担任的主管人员,依法应负刑事责任。鉴于案发后王xx认罪态度较好,酌情从轻处分。鉴于修改后的刑法与原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惩治贪婪贿赂罪的补充规则》的处刑相同,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二条规则的有关决议处分。
为保护国有企业的正常办理活动,冲击贪婪贿赂违法,依法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惩治贪婪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则》第六条、197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六十八条之规则,判定如下:
被告人王xx犯单位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
如不服本判定,可在接到判定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经过本院或许直接向上海市榜首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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