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用法律基础承担合同违约责任的方式主要有哪些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4-04 19:19
在司法实践中,假如合同呈现违约,关于违约人一般要承当违约的职责,合同有约好的依据合同的约好实行,没约好的依据合同违约形成的丢失进行补偿,那么有用法令根底承当合同违约职责的方法主要有哪些?下面由听讼网小编为读者进行回答。
有用法令根底承当合同违约职责的方法主要有哪些
(一)持续实行
指合同职责没有实行或许实行不符合约好的,守约方能够要求违约方按照合同约好持续实行,直至到达合同意图。
金钱债款:无条件适用持续实行。金钱债款只存在拖延实行,不存在实行不能。因而,应无条件适用持续实行的职责方法。
非金钱债款:有条件适用持续实行。对非金钱债款,原则上能够恳求持续实行,但下列景象在外:
(1)法令上或许事实上不能实行(实行不能);
(2)债款的标的不适用强制实行或许强制实行费用过高;
(3)债款人在合理期限内未恳求实行(如季节性物品之供给)。
(二)采纳补救措施
指实行债款的标的物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好的条件,在不需持续实行而只需采纳恰当补救措施时,即可到达合同意图或守约方以为满足的意图。
关于采纳补救措施的详细方法,我国相关法令做了如下规则:
(1)合同法第111条规则为:修补、替换、重作、退货、削减价款或许酬劳等;
(2)顾客权益保护法第44条规则为:修补、重作、替换、退货、补足产品数量、交还货款和服务费用、补偿丢失;
(3)产质量量法第40条规则为:修补、替换、退货。
(三)违约金
指合同各方在合同中约好的一方或各方违约时,违约方要支交给守约方必定数额的钱银,以补偿守约方丢失一起兼有赏罚违约行为效果的违约职责方法。承当违约职责后,是否还要持续实行或采纳补救措施,可由合同各方洽谈确认。可是,当事人就拖延实行约好违约金的,违约方付出违约金后,还应当实行债款。
违约金是对危害补偿额的预先约好,既或许高于实践丢失,也或许低于实践丢失,畸高和畸低均会导致不公平成果。为此,各国法令规则法官对违约金具有改变权,我国合同法第114条第2款也做了规则。其特点是:
(1)以约好违约金“低于形成的丢失”或“过火高于形成的丢失”为条件;
(2)经当事人恳求;
(3)由法院或裁定组织裁量;
(4)“予以添加”或“予以恰当削减”。
(四)补偿金
指合同各方在合同中约好的,一方因违约给对方形成实践危害的,按实践危害数额给予补偿的职责承当方法。当事人在实行职责或许采纳补救措施后,对方还有其他丢失的,应当补偿丢失。
(五)定金职责
所谓定金,是指合同当事人为了保证合同的实行,依据两边约好,由一方按合同标的额的必定份额预先给付对方的金钱或其他代替物。对此担保法做了专门规则。
合同法第115条也规则:当事人能够按照担保法约好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款的担保。债款人实行债款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许回收。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实行约好的债款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实行约好的债款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据此,在当事人约好了定金担保的情况下,如一方违约,定金罚则即成为一种违约职责方法。
定金应当以书面方法约好,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好,但不得超越主合同标的额的20%。
别的,当事人既约好违约金,又约好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能够挑选适用违约金或许定金条款。
假如读者需求法令方面的协助,欢迎到听讼网进行法令咨询。
有用法令根底承当合同违约职责的方法主要有哪些
(一)持续实行
指合同职责没有实行或许实行不符合约好的,守约方能够要求违约方按照合同约好持续实行,直至到达合同意图。
金钱债款:无条件适用持续实行。金钱债款只存在拖延实行,不存在实行不能。因而,应无条件适用持续实行的职责方法。
非金钱债款:有条件适用持续实行。对非金钱债款,原则上能够恳求持续实行,但下列景象在外:
(1)法令上或许事实上不能实行(实行不能);
(2)债款的标的不适用强制实行或许强制实行费用过高;
(3)债款人在合理期限内未恳求实行(如季节性物品之供给)。
(二)采纳补救措施
指实行债款的标的物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好的条件,在不需持续实行而只需采纳恰当补救措施时,即可到达合同意图或守约方以为满足的意图。
关于采纳补救措施的详细方法,我国相关法令做了如下规则:
(1)合同法第111条规则为:修补、替换、重作、退货、削减价款或许酬劳等;
(2)顾客权益保护法第44条规则为:修补、重作、替换、退货、补足产品数量、交还货款和服务费用、补偿丢失;
(3)产质量量法第40条规则为:修补、替换、退货。
(三)违约金
指合同各方在合同中约好的一方或各方违约时,违约方要支交给守约方必定数额的钱银,以补偿守约方丢失一起兼有赏罚违约行为效果的违约职责方法。承当违约职责后,是否还要持续实行或采纳补救措施,可由合同各方洽谈确认。可是,当事人就拖延实行约好违约金的,违约方付出违约金后,还应当实行债款。
违约金是对危害补偿额的预先约好,既或许高于实践丢失,也或许低于实践丢失,畸高和畸低均会导致不公平成果。为此,各国法令规则法官对违约金具有改变权,我国合同法第114条第2款也做了规则。其特点是:
(1)以约好违约金“低于形成的丢失”或“过火高于形成的丢失”为条件;
(2)经当事人恳求;
(3)由法院或裁定组织裁量;
(4)“予以添加”或“予以恰当削减”。
(四)补偿金
指合同各方在合同中约好的,一方因违约给对方形成实践危害的,按实践危害数额给予补偿的职责承当方法。当事人在实行职责或许采纳补救措施后,对方还有其他丢失的,应当补偿丢失。
(五)定金职责
所谓定金,是指合同当事人为了保证合同的实行,依据两边约好,由一方按合同标的额的必定份额预先给付对方的金钱或其他代替物。对此担保法做了专门规则。
合同法第115条也规则:当事人能够按照担保法约好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款的担保。债款人实行债款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许回收。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实行约好的债款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实行约好的债款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据此,在当事人约好了定金担保的情况下,如一方违约,定金罚则即成为一种违约职责方法。
定金应当以书面方法约好,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好,但不得超越主合同标的额的20%。
别的,当事人既约好违约金,又约好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能够挑选适用违约金或许定金条款。
假如读者需求法令方面的协助,欢迎到听讼网进行法令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