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首页>资讯>正文

以个人名义签订承包合同属于家庭财产吗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8-30 12:05

【案情】
李某与妻子周某、儿子李某某、儿媳黄某一同寓居。2005年9月李某以个人名义与村委会签订合同,承揽了村里的15亩果园,承揽期10年,承揽费每年4000元。承揽之后妻子、儿子、儿媳一同在果园帮助,依然人手不行,就又雇了同村的乡民辛某做工。因为办理不善,果园比年亏本,四年来共欠下承揽款4000元,以及借款6000元、帮工的工钱700元。
2009年9月,李某半途毁约,依照合同交纳占剩下年份承揽费总额的违约金,共7000元。李某家中的产业合计价值两万元,村委会、银行、辛某要求以其家庭产业清偿债款,遭到周某、李某某、黄某等人的对立,宣称产业中有他们的比例,而承揽人是李某,他们仅仅帮助,不能以他们的产业偿还债款。村委会、银行、辛某便向人民法院申述。
【不合】
第一种定见以为,李某是以个人名义与村委会签定承揽合同的,其家庭成员周某、李某某、黄某仅仅一同在果园帮助,不能以家庭产业承当职责。
第二种定见以为虽然李某是以个人名义与村委会签定承揽合同的,可是其家庭成员周某、李某某、黄某都参加了运营活动,因而应当以家庭产业承当职责。
【管析】
笔者赞同第二种定见。
乡村承揽运营户,是指在法令答应的范围内,依照承揽合同的规则从事运营的乡村团体经济组织的成员。乡村承揽运营户的产业职责,与个别工商户的完全相同。我国《民法通则》规则:“个别工商记、乡村承揽运营户的债款,个人运营的,以个人产业承当;家庭运营的,以家庭产业承当。”
本案中,虽然李某是以个人名义与村委会签定承揽合同的,可是其家庭成员周某、李某某、黄某都参加了运营活动,因而应当以家庭产业承当职责。表面上看,参加运营的家庭成员和帮工相同,都是在帮助承揽人劳作,但其法令地位却与帮工天壤之别。周某、李某某、黄某的帮助运营的活动,是根据其是李某的家庭成员的特别身份,在利益分配上并不选用固定薪酬的方式,而是选用同享赢利的方式,因而他们与李某的联系在性质上不属于雇佣联系。相应的,在职责方式上也就与雇工相差异,不光不能成为承揽运营户的债权人,反而要用其家庭产业承当乡村承揽运营户的债款。与个别工商户相同,以个人名义承揽的乡村承揽运营户,假如是以家庭共有产业出资,或许获益的首要部分供家庭成员享受,那么其债款就应以家庭共有产业清偿。夫妻联系存续期间一方承揽运营的,债款以夫妻共同产业清偿。
【案情】
李某与妻子周某、儿子李某某、儿媳黄某一同寓居。2005年9月李某以个人名义与村委会签订合同,承揽了村里的15亩果园,承揽期10年,承揽费每年4000元。承揽之后妻子、儿子、儿媳一同在果园帮助,依然人手不行,就又雇了同村的乡民辛某做工。因为办理不善,果园比年亏本,四年来共欠下承揽款4000元,以及借款6000元、帮工的工钱700元。
2009年9月,李某半途毁约,依照合同交纳占剩下年份承揽费总额的违约金,共7000元。李某家中的产业合计价值两万元,村委会、银行、辛某要求以其家庭产业清偿债款,遭到周某、李某某、黄某等人的对立,宣称产业中有他们的比例,而承揽人是李某,他们仅仅帮助,不能以他们的产业偿还债款。村委会、银行、辛某便向人民法院申述。
【不合】
第一种定见以为,李某是以个人名义与村委会签定承揽合同的,其家庭成员周某、李某某、黄某仅仅一同在果园帮助,不能以家庭产业承当职责。
第二种定见以为虽然李某是以个人名义与村委会签定承揽合同的,可是其家庭成员周某、李某某、黄某都参加了运营活动,因而应当以家庭产业承当职责。
【管析】
笔者赞同第二种定见。
乡村承揽运营户,是指在法令答应的范围内,依照承揽合同的规则从事运营的乡村团体经济组织的成员。乡村承揽运营户的产业职责,与个别工商户的完全相同。我国《民法通则》规则:“个别工商记、乡村承揽运营户的债款,个人运营的,以个人产业承当;家庭运营的,以家庭产业承当。”
本案中,虽然李某是以个人名义与村委会签定承揽合同的,可是其家庭成员周某、李某某、黄某都参加了运营活动,因而应当以家庭产业承当职责。表面上看,参加运营的家庭成员和帮工相同,都是在帮助承揽人劳作,但其法令地位却与帮工天壤之别。周某、李某某、黄某的帮助运营的活动,是根据其是李某的家庭成员的特别身份,在利益分配上并不选用固定薪酬的方式,而是选用同享赢利的方式,因而他们与李某的联系在性质上不属于雇佣联系。相应的,在职责方式上也就与雇工相差异,不光不能成为承揽运营户的债权人,反而要用其家庭产业承当乡村承揽运营户的债款。与个别工商户相同,以个人名义承揽的乡村承揽运营户,假如是以家庭共有产业出资,或许获益的首要部分供家庭成员享受,那么其债款就应以家庭共有产业清偿。夫妻联系存续期间一方承揽运营的,债款以夫妻共同产业清偿。
Copyright ©法律咨询网 免责申明:会员言论仅代表个人观点,本站不承担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