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法的分家赡养协议无效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2-26 01:11邱女士的老公早年逝世,她节衣缩食千辛万苦把两个孩子养大,因家庭短少劳动力,大儿子初中结业后就回家帮母亲干活,供弟弟读书。二儿子读到大专结业安排到一家电厂作业,收入可观。大儿子则一直在乡村老家与母亲一同日子,承当起了奉养白叟的首要责任。前年二儿子带着老婆孩子回家省亲,给白叟买了不少礼物,以表孝心。邱女士见家庭气氛调和,就和两个孩子商议分居的事,并在亲朋的参与下达成了分居奉养协议,首要内容是:鉴于二儿子远在外地作业,罕见时机回家,邱女士往后首要由大儿子奉养。由于二儿子夫妻都有固定收入,日子较宽余,邱女士死后的悉数产业,归大儿子一切。
天有不测风云,尔后不久邱女士身患沉痾,经医师初诊住院开刀大约需求8万多元,日子在乡村的大儿子底子无法筹措到那么多钱,为救母亲,大儿子跑到城里跟弟弟商议,请他承当为母亲看病的一半的费用。二儿子却表明当年分居的时分签有协议已然家庭的悉数产业归你一切,我已抛弃了继承权,就没有了再拿出钱来为母亲看病的责任。经屡次攀谈未果,邱女士大儿子来所咨询,问其弟弟的说法是否有理,弟弟应不应该担负为母亲看病的费用,实行奉养责任?
云南中天律师事务所律师甄天斌回答:邱女士二儿子的说法是过错的。我国《老年人权益保证法》第17条规则:“奉养人之间能够就实行奉养责任签定协议,并征得老年人赞同。”奉养人协议在不违背法令强制性规则的前提下是具有法令效力的。但本法第15条明确规则:“奉养人不得以抛弃继承权或许其他理由回绝实行奉养责任”。
本案中,邱家的分居奉养协议虽然是在亲朋参与的家庭会议上签定的,但其间的内容不符合上述法令的规则,所以应是无效的。邱女士的二儿子依据无效协议,回绝实行奉养母亲的责任是违法的。邱女士能够依法提起诉讼,恳求法院依法确定该分居奉养协议无效,责成二儿子实行法定奉养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