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资商业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8-15 00:49发布部分: 我国银职业监督处理委员会 发布文号: 我国银职业监督处理委员会令2006年第2号 榜首章 总则第二章 安排树立榜首节 股份制商业银行法人安排树立第二节 城市商业银行法人安排树立第三节 城市诺言社股份有限公司树立第四节 境内分支安排树立第五节 境外安排树立第三章 安排改变榜首节 法人安排改变第二节 境内分支安排改变第三节 境外安排改变第四章 安排中止榜首节 法人安排中止第二节 分支安排中止第五章 调整事务规划和添加事务种类榜首节 开办外汇事务和添加外汇事务种类第二节 征集次级定时债款和发行次级债券第三节 开办衍生产品买卖事务第四节 开办电子银行事务、添加或改变电子银行事务种类第五节 发行银行卡第六节 开办证券出资基金保管事务第七节 开办合格境外安排出资者境内证券出资保管事务第八节 开办全国社会确保基金保管事务第九节 开办离岸银行事务第十节 开办证券公司股票质押告贷事务第十一节 开办企业年金基金受托事务第十二节 开办个人理财事务第十三节 请求开办其他事务第六章 董事和高档处理人员任职资历答应榜首节 任职资历条件第二节 任职资历答应程序第七章 附则 经2005年11月10日我国银职业监督处理委员会第40次主席会议经过。现予发布,自2006年2月1日起实施。我国银职业监督处理委员二00六年一月十二日榜首章 总则 榜首条 为标准我国银职业监督处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银监会)及其派出安排实施中资商业银行行政答应行为,清晰行政答应事项、条件、适用操作流程和期限,维护请求人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职业监督处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答应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法令、行政法规及国务院的有关决议,拟定本办法。 相关法规: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中资商业银行包含: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和城市诺言社股份有限公司等。 第三条 银监会及其派出安排依照本办法和《我国银职业监督处理委员会行政答应实施程序规则》,对中资商业银行实施行政答应。 相关法规: 第四条 中资商业银行以下事项须经银监会及其派出安排行政答应:安排树立,安排改变,安排中止,调整事务规划和添加事务种类,董事和高档处理人员任职资历等。 第五条 请求人应依照《我国银职业监督处理委员会行政答应事项请求资料目录和格局要求》提交请求资料。相关法规: 第二章 安排树立榜首节 股份制商业银行法人安排树立 第六条 树立股份制商业银行法人安排应当契合以下条件:(一)有契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规则的规章;(二)注册本钱为实缴本钱,最低限额为10亿元人民币或等值可兑换钱银;(三)有契合任职资历条件的董事、高档处理人员和了解银行事务的合格从业人员;(四)有健全的安排安排和处理准则;(五)有与事务运营相适应的运营场所、安全防范措施和其他设备。 相关法规: 第七条 树立股份制商业银行法人安排,还应当契合其他审慎性条件,至少包含:(一)具有杰出的公司处理结构;(二)具有健全的危险处理系统,能有用操控相关买卖危险;(三)地方政府不向银行出资入股,不干涉银行的日常运营;(四)发起人股东中应当包含合格的境外战略出资者;(五)具有科学有用的人力资源处理准则,具有高素质的专业人才;(六)具有有用的本钱束缚与本钱弥补机制;(七)有助于化解现有金融安排危险,促进金融安稳。 相关法规: 第八条 树立股份制商业银行应当有契合条件的发起人,发起人包含:境内金融安排、境外金融安排、境内非金融安排和银监会认可的其他发起人。前款所称境外金融安排包含香港、澳门和台湾区域的金融安排。 第九条 境内金融安排作为股份制商业银行法人安排的发起人,应当契合以下条件:(一)商业银行本钱满足率不低于8%,非银行金融安排本钱总额不低于加权危险财物总额的10%;(二)权益性出资余额准则上不超越其净财物的50%(兼并管帐报表口径);(三)最近3个管帐年度接连盈余;(四)公司处理杰出,内部操控健全有用;(五)首要审慎监管目标契合监管要求;(六)银监会规则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相关法规: 第十条 境外金融安排作为股份制商业银行法人安排的发起人或战略出资者,应当契合以下条件:(一)最近1年年底总财物准则上不少于100亿美元;(二)银监会认可的世界评级安排最近2年对其长时间诺言评级为杰出;(三)最近2个管帐年度接连盈余;(四)商业银行本钱满足率应到达其注册地银职业本钱满足率平均水平且不低于8%;非银行金融安排本钱总额不低于加权危险财物总额的10%;(五)内部操控健全有用;(六)注册地金融安排监督处理准则完善;(七)地点国(区域)经济情况杰出;(八)银监会规则的其他审慎性条件。境外金融安排作为发起人或战略出资者入股股份制商业银行应当遵从长时间持股、优化处理、事务协作、竞赛逃避的准则。银监会依据金融业危险情况和监管需求,能够调整前款境外金融安排作为发起人的条件。 相关法规: 第十一条 单个境外金融安排作为发起人或战略出资者向单个中资商业银行出资入股比例不得超越20%,多个境外金融安排作为发起人或战略出资者出资入股比例算计不得超越25%。前款所称出资入股比例是指境外金融安排所持股份占中资商业银行股份总额的比例。境外金融安排相关方的持股比例应当与境外金融安排兼并核算。 第十二条 境内非金融安排作为股份制商业银行法人安排发起人,应当契合以下条件:(一)在工商行政处理部分挂号注册,具有法人资历;(二)具有杰出的公司处理结构或有用的安排处理方法;(三)具有杰出的社会名誉、诚信记载和交税记载,能如期足额归还金融安排的告贷本金和利息;(四)具有较长的展开期和安稳的运营情况;(五)具有较强的运营处理才干和资金实力;(六)财政情况杰出,最近3个管帐年度接连盈余;(七)年终分配后,净财物到达悉数财物的30%(兼并管帐报表口径);(八)除国务院规则的出资公司和控股公司外,权益性出资余额准则上不超越本企业净财物的50%(兼并管帐报表口径);(九)入股资金来源实在合法;(十)银监会规则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相关法规: 第十三条 有以下景象之一的企业不得作为股份制商业银行法人安排的发起人:(一)公司处理结构与机制存在显着缺点;(二)相关企业很多、股权联系杂乱且不通明、相关买卖频频且反常;(三)中心主业不杰出且其运营规划触及职业过多;(四)现金流量动摇受经济景气影响较大;(五)财物负债率、财政杠杆率高于职业平均水平;(六)其他对银行发作严峻晦气影响的情况。 相关法规: 第十四条 股份制商业银行法人安排树立须经筹建和开业两个阶段。 相关法规: 第十五条 股份制商业银行法人安排的筹建,应当由发起人各方共同向银监会提交筹建请求,由银监会受理、检查并决议。银监会自受理之日起4个月内作出同意或不同意的书面决议。 相关法规: 第十六条 股份制商业银行法人安排的筹建期为同意决议之日起6个月。未能如期筹建的,该安排筹建组应在筹建期限届满前1个月向银监会提交筹建延期请求。银监会自接到书面请求之日起20日内作出是否同意延期的决议。筹建延期的最长时间限为3个月。该安排筹建组应在前款规则的期限届满条件交开业请求,逾期未提交的,筹建同意文件失效,由决议机关处理筹建答应刊出手续。 相关法规: 第十七条 股份制商业银行法人安排的开业请求,应向银监会提交,由银监会受理、检查并决议。银监会自受理之日起2个月内作出核准或不予核准的书面决议。 相关法规: 第十八条 股份制商业银行法人安排应在收到开业核准文件并收取金融答应证后,到工商行政处理部分处理挂号,收取运营执照。股份制商业银行法人安排应当自收取运营执照之日起6个月内开业。未能如期开业的,该安排应在开业期限届满前1个月向银监会提出开业延期请求。银监会自接到书面请求之日起20日内作出是否同意延期的决议。开业延期的最长时间限为3个月。股份制商业银行法人安排未在前款规则时限内开业的,开业核准文件失效,由决议机关处理开业答应刊出手续,回收其金融答应证,并予以布告。相关法规: 第二节 城市商业银行法人安排树立 第十九条 城市商业银行应树立在地级以上城市,并契合以下条件:(一)有契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规则的规章;(二)注册本钱不低于1亿元人民币,且为实缴本钱;本钱满足率不低于8%,中心本钱满足率不低于4%;(三)不良告贷比例不高于10%;(四)有契合任职资历条件的高档处理人员和了解银行事务的从业人员;(五)公司处理与内部操控健全有用;(六)有与事务运营相适应的运营场所、安全防范措施和其他设备。 相关法规: 第二十条 树立城市商业银行法人安排的请求人应当是兼并重组后的城市诺言社股份有限公司,并契合以下条件:(一)本钱满足率不低于6%,中心本钱满足率不低于3%;(二)不良告贷比例不高于15%,财物总额不低于15亿元人民币;(三)具有杰出的公司处理结构;(四)危险处理和内部操控健全有用,最近2年未发作大案要案;(五)具有杰出的财政情况和较强的盈余才干,关于前史累积的运营亏本,应首要冲销原城市诺言协作社股东权益,缺乏部分由原股东或地方政府以现金方法补足,人均财物至少应到达600万元人民币(经济欠发达区域至少应到达500万元人民币)以上,提出请求前一年底的财物费用率一般应不高于1.35%,财物赢利率一般应不低于0.2%,本钱赢利率一般应不低于8%(赢利的核算以足额提取当年各类告贷的丢失预备为条件),利息回收率至少应到达80%以上;(六)流动性比例、存告贷比例以及备付金比例等各项目标均满意有关监管要求;(七)按规则提足丢失预备金。 相关法规: 第二十一条 树立城市商业银行应当有契合条件的发起人,发起人包含:境内金融安排、境内非金融安排、境外金融安排和银监会认可的其他发起人。发起人须契合本办法第 九条、第 十条、第 十一条、第 十二条、第 十三条规则的条件。 第二十二条 城市商业银行法人安排树立须经筹建和开业两个阶段。 相关法规: 第二十三条 城市商业银行法人安排的筹建请求,由拟设城市商业银行地点地银监局受理并开始检查,银监会检查并决议。银监会自收到完好请求资料之日起4个月内作出同意或不同意的书面决议。 相关法规: 第二十四条 城市商业银行法人安排的筹建期为同意决议之日起6个月。未能如期筹建的,该安排筹建组应当在筹建期限届满前1个月向银监局提交筹建延期请求,银监局自接到书面请求之日起20日内作出是否同意延期的决议。筹建延期的最长时间限为3个月。该安排筹建组应在前款规则的期限届满条件交开业请求,逾期未提交的,筹建同意文件失效,由决议机关处理筹建答应刊出手续。 相关法规: 第二十五条 城市商业银行法人安排的开业请求应向地点地银监局提交,由地点地银监局受理并决议。银监局自受理之日起2个月内作出核准或不予核准的书面决议,抄报银监会。 相关法规: 第二十六条 城市商业银行法人安排应当在收到开业核准文件并收取金融答应证后,到工商行政处理部分处理挂号,收取运营执照。城市商业银行法人安排应当自收取运营执照之日起6个月内开业。未能如期开业的,请求人应在开业期限届满前1个月向银监局提出开业延期请求。银监局自接到书面请求之日起20日内作出是否同意延期的决议。开业延期的最长时间限为3个月。城市商业银行法人安排未在规则时限内开业的,原开业核准文件失效,由决议机关处理开业答应刊出手续,回收其金融答应证,并予以布告。相关法规: 第三节 城市诺言社股份有限公司树立 第二十七条 城市诺言社股份有限公司树立,指经整理后同一城市内多家或一家城市诺言协作社在自愿根底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兼并树立的吸收大众存款、发放告贷、处理结算等事务的企业法人。该企业法人是股份有限公司方法的地方性银职业金融安排。 相关法规: 第二十八条 树立城市诺言社股份有限公司应当契合以下条件:(一)有契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规则的规章;(二)注册本钱不少于5000万元人民币,且为实缴本钱;本钱满足率不低于8%,中心本钱满足率不低于4%;(三)不良告贷比例不高于15%;(四)有契合任职资历条件的高档处理人员和了解银行事务的合格从业人员;(五)有健全的安排安排和处理准则;(六)有与事务运营相适应的运营场所、安全防范措施和其他设备;(七)银监会规则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相关法规: 第二十九条 参加树立城市诺言社股份有限公司的悉数城市诺言协作社按兼并财政报表测算,应当契合以下条件:(一)本钱满足率不低于6%,中心本钱满足率不低于3%;(二)财物质量情况较好,不良告贷比例不超越18%;(三)盈余情况杰出,人均财物一般应不低于500万元人民币,请求前一年底的财物赢利率一般应不低于0。2%,本钱赢利率一般应不低于4%,财物费用率一般应不超越1。4%;(四)流动性情况杰出,流动性比例、存告贷比例以及备付金比例等各项目标,均满意有关监管要求。各城市诺言协作社还应当契合银监会规则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第三十条 参加树立城市诺言社股份有限公司的城市诺言协作社股东能够作为城市诺言社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树立城市诺言社股份有限公司还可吸收境内金融安排、境内非金融安排、境外金融安排和银监会认可的其他发起人作为发起人。以上发起人须契合本办法第 九条、第 十条、第 十一条、第 十二条、第 十三条规则的条件,但境外金融安排最近1年年底总财物准则上不少于10亿美元。 第三十一条 城市诺言社股份有限公司树立须经筹建和开业两个阶段。 第三十二条 城市诺言社股份有限公司的筹建请求,由地点地银监局受理并开始检查,银监会检查并决议。银监局应向拟设城市诺言社股份有限公司地点地的银监分局寻求监管定见。银监会自收到完好请求资料之日起4个月内作出同意或不同意的书面决议。 第三十三条 城市诺言社股份有限公司的筹建期为同意决议之日起6个月。未能如期筹建的,该安排筹建组应当在筹建期限届满前1个月向银监局提交延期请求,银监局自接到书面请求之日起20日内作出是否同意延期的决议。筹建延期的最长时间限为3个月。该安排筹建组应在前款规则的期限届满条件交开业请求,逾期未提交的,筹建同意文件失效,由决议机关处理筹建答应刊出手续。 第三十四条 城市诺言社股份有限公司的开业请求应向地点地银监局提交,由银监局受理并决议。银监局自受理之日起2个月内作出核准或不予核准的书面决议,抄送银监会、当地银监分局。 第三十五条 城市诺言社股份有限公司应在收到开业核准文件并收取金融答应证后,到工商行政处理部分处理挂号,收取运营执照。城市诺言社股份有限公司应当自收取运营执照之日起6个月内开业。未能如期开业的,请求人应在开业期限届满前1个月向银监局提出开业延期请求。银监局自收到请求资料之日起20日内作出是否同意延期的决议。开业延期的最长时间限为3个月。城市诺言社股份有限公司未在规则时限内开业的,原开业核准文件失效,由决议机关处理开业答应刊出手续,回收其金融答应证,并予以布告。第四节 境内分支安排树立 第三十六条 中资商业银行树立的境内分支安排包含分行、分行级专营安排、支行、自助银行设备等。 第三十七条 国有商业银行和股份制商业银行请求树立分行,请求人应当契合以下条件:(一)具有杰出的公司处理结构;(二)危险处理和内部操控健全有用;(三)具有有用的处理信息系统;(四)本钱满足率、不良财物比例、盈余才干等重要监管目标契合监管要求;(五)具有拨付营运资金的才干:拨付营运资金不少于1亿元人民币或等值自在兑换钱银,拨付各分支安排营运资金总额不超越请求人本钱净额的60%;(六)最近2年内未发作严峻案件和严峻违法违规行为;(七)危险评级成果较好;(八)银监会规则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第三十八条 国有商业银行和股份制商业银行请求树立银行卡中心、收据中心、资金营运中心等分行级专营安排,请求人应当契合以下条件:(一)专营事务运营体制改革契合该项事务的展开方向;(二)专营事务运营体制改革契合其总行的全体战略和展开规划,有利于进步全体竞赛才干;(三)公司处理杰出,内部操控健全有用,首要审慎监管目标契合银监会监管要求;(四)开办专营事务2年以上,专营事务具有必定规划,积累了必定经历;(五)专营事务财物质量、盈余才干等目标到达杰出水平;(六)具有安全、完善的事务处理系统或技能支持系统;(七)具有健全有用的内部操控、危险处理和问责准则;(八)具有拨付营运资金的才干;(九)银监会规则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第三十九条 树立境内分支安排须经筹建和开业两个阶段。 第四十条 国有商业银行和股份制商业银行的分行筹建请求由其总行向拟设地银监局提交,由银监局受理并开始检查,银监会检查并决议。银监会自收到完好请求资料之日起4个月内作出同意或不同意的书面决议。分行级专营安排的筹建请求由其总行向银监会提交,由银监会受理、检查并决议。银监会自受理之日起4个月内作出同意或不同意的书面决议。 第四十一条 分行、分行级专营安排的筹建期为同意决议之日起6个月。未能如期筹建的,其总行应当在筹建期限届满前1个月向筹建请求受理机关提交延期请求,筹建请求受理机关自收到书面请求之日起20日内作出是否同意延期的决议。筹建延期的最长时间限为3个月。请求人应在前款规则的期限届满条件交开业请求,逾期未提交的,筹建同意文件失效,由决议机关处理筹建答应刊出手续。 第四十二条 分行的开业请求,应向拟设地银监局提交,由银监局受理、检查并决议。银监局自受理之日起2个月内作出核准或不予核准的书面决议。分行级专营安排的开业请求,应向银监会提交,由银监会受理、检查并决议。银监会自受理请求资料之日起2个月内作出核准或不予核准的书面决议。分行及分行级专营安排开业应当契合以下条件:(一)营运资金足额到位;(二)有契合任职资历条件的高档处理人员和了解银行事务的合格从业人员;(三)有与事务运营相适应的运营场所、安全防范措施和其他设备;(四)有与事务展开相适应的安排安排和规章准则。 第四十三条 分行和分行级专营安排应在收到开业核准文件并收取金融答应证后,到工商行政处理部分处理挂号,收取运营执照。分行和分行级专营安排应当自收取运营执照之日起6个月内开业,未能如期开业的,请求人应在开业期限届满前1个月内向开业请求受理机关提出开业延期请求。开业请求受理机关自收到请求资料之日起20日内作出是否同意延期的决议。开业延期的最长时间限为3个月。分行和分行级专营安排未在前款规则时限内开业的,原开业核准文件失效,由决议机关处理开业答应刊出手续,回收其金融答应证,并予以布告。 第四十四条 中资商业银行树立支行应当契合以下条件:(一)在拟设地同一地级或地级以上城市设有分行、视同分行处理的安排或分行以上安排且正式运营1年以上,财物质量杰出;(二)拟设地已树立安排具有较强的内部操控才干,最近1年无严峻违法违规行为和因内部处理混乱导致的严峻案件;(三)具有拨付营运资金的才干:上一级统辖行拨付营运资金不得低于人民币1000万元或等值的自在兑换钱银;拨交给支行的营运资金累计不得超越拨付行本钱净额或营运资金的60%;(四)已树立对高档处理人员查核、监督、授权和调整的准则和机制,并有满意的专业运营处理人才;(五)银监会规则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第四十五条 树立支行须经筹建和开业两个阶段。 第四十六条 中资商业银行在一个城市一次只能请求树立1个支行。在该请求获得不同意筹建的批复或获得开业同意后,请求人方可再行请求。 第四十七条 中资商业银行筹建支行由分行或视同分行处理的安排提交请求,由地点地银监分局或地点城市银监局受理,银监局检查并决议。银监局自收到完好请求资料或直承受理之日起4个月内作出同意或不同意的书面决议。 第四十八条 支行的筹建期为同意决议之日起6个月。未能如期筹建的,请求人应当在筹建期限届满前1个月向筹建受理机关提交延期请求,筹建受理机关自接到书面请求之日起20日内作出是否同意延期的决议。筹建延期的最长时间限为3个月。中资商业银行支行应在前款规则的期限届满条件交开业请求,逾期未提交的,筹建同意文件失效,由决议机关处理筹建答应刊出手续。 第四十九条 支行的开业请求,应向筹建受理机关提交,由筹建受理机关受理、检查并决议。筹建受理机关自受理之日起2个月内作出核准或不予核准的书面决议。支行安排开业须契合以下条件:(一)营运资金足额到位;(二)有契合任职资历条件的高档处理人员和了解银行事务的合格从业人员;(三)有与事务运营相适应的运营场所、安全防范措施和其他设备。 第五十条 支行应在收到开业核准文件并收取金融答应证后,到工商行政处理部分处理挂号,收取运营执照。支行应当自收取运营执照之日起6个月内开业。未能如期开业的,请求人应在开业期限届满前1个月向开业请求受理机关提出开业延期请求。开业请求受理机关自接到书面请求之日起20日内作出是否同意延期的决议。开业延期的最长时间限为3个月。支行未在规则时限内开业的,原开业核准文件失效,由决议机关处理开业答应刊出手续,回收其金融答应证,并予以布告。 第五十一条 自助银行指商业银行在其运营场所以外树立,具有独立运营场所,供给存取款、告贷、转账、钱银兑换和查询等金融服务功用的无人运营网点,但在商场、酒店、企事业单位等建筑物内放置的仅供给取款、转账、查询服务的主动取款机在外。商业银行树立自助银行,应当契合以下条件:(一)在拟设地设有分行、视同分行处理的安排或分行以上安排,财物质量杰出;(二)在拟设地已树立的安排具有较强的内部操控才干,最近1年无严峻违法违规行为和因内部处理混乱导致的严峻案件;(三)有与事务运营相适应的运营场所、安全防范措施和其他设备;(四)银监会规则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第五十二条 中资商业银行在一个城市一次最多只能请求树立3个自助银行。在该请求获得不同意树立的批复或获得树立同意后,请求人方可再行请求。 第五十三条 中资商业银行树立自助银行的请求,由地点地银监分局或地点城市银监局受理,银监局检查并决议。银监局自收到完好请求资料或直承受理之日起3个月内作出同意或不同意的书面决议。 第五十四条 自助银行应当自同意之日起3个月内开业。未能如期开业的,请求人应在期限届满前1个月向原受理机关提交延期请求,原受理机关自收到请求资料之日起15日内作出是否同意延期的决议。延期的最长时间限为3个月。自助银行未在前款规则时限内开业的,原同意树立文件失效,由决议机关处理树立答应刊出手续。自助银行开业后,商业银行应及时向监管部分陈述该自助银行运营、内控处理和设备等情况。 第五十五条 中资商业银行收买其他银职业金融安排树立分支安排的,应当契合以下条件:(一)首要监管目标应到达监管要求,提足预备金后具有营运资金拨付才干;(二)收买方授权实行收买使命的分行运营情况杰出,内部操控健全有用,合法合规运营;(三)依照商场和自愿准则收买;(四)股份制商业银行准则上只能在被收买中小金融安排地点的地级市规划内树立分支安排;(五)收买目标为地方性信托出资公司的,其财物质量应当较好、规划较小;(六)银监会规则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第五十六条 中资商业银行收买城市诺言协作社的,应当在同当地政府签定的协议中清晰,收买资金只能用于清偿被收买城市诺言社的债款。一起,政府应出具许诺函,许诺全权担任做好该城市诺言社地点区域内现已歇业整理城市诺言社的商场退出作业,并确保被收买的城市诺言社完结彻底商场退出,不遗留任何问题。对已由地方政府向中央财政告贷并已进入歇业整理阶段的城市诺言协作社,其危险已得到操控,准则上不归入收买规划。 第五十七条 中资商业银行收买其他银职业金融安排树立分支安排的,应当经过收买和开业两个阶段。收买批阅和开业核准的程序同中资商业银行树立分行或支行的筹建批阅和开业核准的程序。收买中小金融安排并在地级以上城市树立安排的,应树立分行。 第五十八条 城市诺言社股份有限公司能够依据事务展开需求,在地点城市规划内树立分社。树立城市诺言社分社须经筹建和开业两个阶段。 第五十九条 城市诺言社股份有限公司分社筹建由地点地银监分局受理并开始检查,报银监局检查并决议。树立城市诺言社股份有限公司分社,应当依照规则拨付与其运营规划相适应的营运资金。拨付营运资金额的总和,不得超越其本钱净额的60%。其筹建、开业的其他条件、程序参照中资商业银行支行筹建和开业的有关规则实行。第五节 境外安排树立 第六十条 中资商业银行请求树立、参股、收买境外安排,请求人应当契合以下条件:(一)本钱满足率不低于8%;(二)权益性出资余额准则上不超越其净财物的50%(兼并管帐报表口径);(三)最近3个管帐年度接连盈余;(四)请求前1年底财物余额到达1000亿元人民币以上;(五)有合法足额的外汇资金来源;(六)公司处理杰出,内部操控健全有用;(七)首要审慎监管目标契合监管要求;(八)银监会规则的其他审慎性条件。本办法所称中资商业银行境外安排是指中资商业银行境外分行、全资隶属或控股金融安排、代表安排。 第六十一条 国有商业银行和股份制商业银行请求树立境外安排由银监会受理、检查并决议。银监会自受理之日起6个月内作出同意或不同意的书面决议。城市商业银行请求树立境外安排由地点地银监局受理并开始检查,银监会检查并决议。银监会自收到完好请求资料之日起6个月内作出同意或不同意的书面决议。第三章 安排改变榜首节 法人安排改变 第六十二条 法人安排改变包含:改变称号,改变股权,改变注册本钱,修正规章,改变居处,改变安排方法,存续分立、新设分立、吸收兼并、新设兼并等。 第六十三条 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法人安排改变称号由银监会受理、检查并决议;城市商业银行、城市诺言社股份有限公司、城市诺言协作社法人安排改变称号由地点地银监局受理并开始检查、银监会检查并决议。 相关法规: 第六十四条 中资商业银行股权改变,其股东资历条件同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规则的新设股份制商业银行法人安排的发起人入股条件,但境外金融安排出资入股城市诺言社股份有限公司,其最近1年年底总财物准则上不少于10亿美元。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改变持有本钱总额或股份总额5%以上股东的改变请求、境外金融安排出资入股请求由银监会受理、检查并决议。城市商业银行、城市诺言社股份有限公司改变持有本钱总额或股份总额5%以上、10%以下股东的改变请求,由城市商业银行、城市诺言社股份有限公司地点地银监局受理、检查并决议。城市商业银行、城市诺言社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地地点省以外的企业入股城市商业银行、城市诺言社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权改变请求,以及城市商业银行、城市诺言社股份有限公司改变持有本钱总额或股份总额10%以上股东的改变请求,由城市商业银行、城市诺言社股份有限公司地点地银监局受理,银监会检查并决议。境外金融安排出资入股城市商业银行、城市诺言社股份有限公司请求,由银监会受理、检查并决议。出资人入股中资商业银行时,应依照《商业银行与内部人和股东相关买卖处理办法》的有关规则,完好、实在地发表其相相联系。 相关法规: 第六十五条 中资商业银行改变注册本钱,其股东资历应契合本办法第 九条、第 十条、第 十一条、第 十二条、第 ?豕娑ǖ奶跫惩饨鹑诨棺魑鞘行庞蒙绻煞萦邢薰镜墓啥渥罱?年年底总财物准则上不少于10亿美元。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改变注册本钱,由银监会受理、检查并决议;城市商业银行、城市诺言社股份有限公司改变注册本钱,由地点地银监局受理、检查并决议,触及境外金融安排出资入股的,由银监局受理并开始检查,银监会检查并决议。中资商业银行经过配股或征集新股份方法改变注册本钱的,在改变注册本钱前,还应经过配股或征集新股份方案批阅。方案批阅的受理、检查和决议程序同前款规则。 第六十六条 中资商业银行在境外揭露征集股份和上市买卖股份的,应当契合国务院及我国证监会有关的规则条件。向我国证监会请求之前,应当向银监会请求并获得同意。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境外揭露征集股份和上市买卖股份的,由银监会受理、检查并决议;城市商业银行境外发行股份和上市,由银监局受理并开始检查,银监会检查并决议。 第六十七条 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修正规章,由银监会受理、检查并决议;城市商业银行、城市诺言社股份有限公司改变公司规章,由银监局受理、检查并决议。 第六十八条 中资商业银行改变居处,应当有与事务展开相契合的运营场所、安全防范措施和其他设备。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改变居处,由银监会受理、检查并决议;城市商业银行、城市诺言社股份有限公司、城市诺言协作社改变居处,由银监局受理、检查并决议。 第六十九条 中资商业银行改变安排方法,城市诺言协作社改变为城市诺言社股份有限公司应当契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以及其他法令、行政法规和规章的规则。国有商业银行改制为股份制商业银行的,应当契合股份制商业银行的树立条件、股东出资入股条件。由国有商业银行向银监会提交请求,由银监会受理、检查并决议。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改变安排方法,由银监会受理、检查并决议;城市商业银行、城市诺言社股份有限公司改变安排方法,由银监局受理并开始检查,银监会检查并决议。城市诺言协作社改变为城市诺言社股份有限公司的,由地点地银监局受理并开始检查,银监会检查并决议。 相关法规: 第七十条 中资商业银行分立,应当契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以及其他法令、行政法规和规章的规则。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的分立,由银监会受理、检查并决议;城市商业银行、城市诺言社股份有限公司的分立由地点地银监局受理并开始检查,银监会检查并决议。存续分立的,在分立布告期限届满后,存续方应依照改变事项的条件和程序经过行政答应;新设方应依照法人安排开业的条件和程序经过行政答应。新设分立的,在分立布告期限届满后,新设方应依照法人安排开业的条件和程序经过行政答应;原法人安排应依照法人安排闭幕的条件和程序经过行政答应。 相关法规: 第七十一条 中资商业银行兼并,应当契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以及其他法令、法规和规章的规则。兼并一方为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的,由银监会受理、检查并决议;其他兼并由地点地银监局受理并开始检查,银监会检查并决议。吸收兼并的,在兼并布告期限届满后,吸收兼并方应依照改变事项的条件和程序经过行政答应;被吸收兼并方应依照法人安排中止的条件和程序经过行政答应。被吸收兼并方改建为分支安排的,应依照分支安排开业条件和程序经过行政答应。新设兼并的,在兼并布告期限届满后,新设方应依照法人安排开业的条件和程序经过行政答应;原法人安排应依照法人安排闭幕的条件和程序经过行政答应。 相关法规: 第七十二条 本节改变事项,由下级监管机关受理、报上级监管机关决议的,自上级监管机关收到完好请求资料之日起3个月之内作出同意或不同意的书面决议;由同一监管机关受理、检查并决议的,自受理之日起3个月内作出同意或不同意的书面决议。第二节 境内分支安排改变 第七十三条 中资商业银行境内分支安排改变包含分行、分行级专营安排、支行、分理处、储蓄所、自助银行等改变称号,安排升格、降格,改变运营场所,暂时歇业等。 第七十四条 银监局地点城市的中资商业银行分支安排改变称号由银监局受理、检查并决议;银监分局地点地中资商业银行分支安排改变称号由银监分局受理、检查并决议。 第七十五条 中资商业银行支行升格为分行,应当契合以下条件:(一)总行内部操控和危险处理健全有用;(二)总行拨付营运资金足额到位;(三)拟升格支行接连2年盈余;(四)拟升格支行内部操控健全有用,接连2年无严峻案件和严峻违法违规行为;(五)拟升格支行有契合任职资历条件的高档处理人员和了解银行事务的合格从业人员;(六)有与事务运营相适应的运营场所、安全防范措施和其他设备;(七)银监会要求的其他审慎性条件。支行升格为分行的,由商业银行总行向升格后安排地点地银监局提出请求,银监局受理并开始检查,银监会检查并决议。 第七十六条 支行以下安排升格为支行的,应当契合以下条件:(一)拟升格安排运营情况杰出;(二)拟升格安排内部操控健全有用,2年内未发作严峻案件和严峻违法违规行为;(三)拟升格安排有契合任职资历条件的高档处理人员和了解银行事务的合格从业人员;(四)拟升格安排有与事务运营相适应的运营场所、安全防范措施和其他设备;(五)银监会规则的其他审慎性要求。中资商业银行支行以下安排升格为支行的请求人应当是商业银行分行或总行。银监局地点城市支行以下安排升格为支行的请求,由银监局受理、检查并决议;银监分局地点地支行以下安排升格为支行的请求,由银监分局受理、检查并决议。 第七十七条 中资商业银行分行降格为支行的请求人应当是商业银行总行。降格请求向拟降格安排地点地银监局提出,由银监局受理、检查并决议。 第七十八条 中资商业银行分支安排在同一地级以上城市行政区划内改变运营场所,应当具有与事务展开相契合的运营场所、安全防范措施和其他设备等条件。 第七十九条 中资商业银行分支安排改变运营场所,由树立在区域(含地级市)以上的,拟改变安排的主管安排提出请求,由地点地银监分局或地点城市银监局受理、检查并决议。中资商业银行分支安排自同意改变运营场所之日起至新址开业前,应挑选在旧址持续运营、或暂时歇业、或与其他运营性安排合署运营等方法,并在改变请求时同时提出。 第八十条 本节改变事项,由下级监管机关受理、报上级监管机关决议的,自上级监管机关收到完好请求资料之日起3个月之内作出同意或不同意的书面决议;由同一监管机关受理、检查并决议的,自受理之日起3个月内作出同意或不同意的书面决议。 第八十一条 中资商业银行分支安排接连中止运营时间3天以上、6个月以内为暂时歇业。暂时歇业的请求人应当是拟暂时歇业分支安排的分行或分行以上处理安排;由安排地点地银监分局或地点城市银监局受理、检查并决议,自受理之日起10日内作出同意或不同意的书面决议。经同意的暂时歇业期限届满或导致暂时歇业的原因消除的,暂时歇业安排应当复业,原请求人应在复业后5日内向决议机关陈述。运营场所从头建筑的,请求人应向决议机关供给运营场所所有权或使用权的证明资料及安全、消防合格证明方可复业。遇特殊情况需延伸暂时歇业期限的,应按前款程序从头请求。第三节 境外安排改变 第八十二条 中资商业银行境外安排升格、改变营运资金或注册本钱、严峻出资事项、改变股权、分立、兼并以及银监会规则的其他事项,须经银监会答应。 第八十三条 中资商业银行境外安排改变事项应由中资商业银行总行向银监会请求,由银监会受理、检查并决议。银监会自受理之日起3个月内作出同意或不同意的书面决议。第四章 安排中止榜首节 法人安排中止 第八十四条 中资商业银行有下列景象之一的,应当请求闭幕:(一)规章规则的运营期限届满或许呈现规章规则的其他应当闭幕的景象;(二)股东大会决议闭幕;(三)因分立、兼并需求闭幕。 第八十五条 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闭幕由银监会受理、检查并决议。银监会自受理之日起3个月内作出同意或不同意的书面决议。城市商业银行闭幕由银监局受理并开始检查,银监会检查并决议。银监会自收到完好请求资料之日起3个月内作出同意或不同意的书面决议。城市诺言社股份有限公司和城市诺言协作社闭幕由银监局受理并开始检查、银监会检查并决议。银监会自收到完好请求资料之日起3个月内作出同意或不同意的书面决议。 第八十六条 中资商业银行因分立、兼并呈现闭幕景象的,与分立、兼并同时进行批阅。 第八十七条 中资商业银行法人安排和城市诺言协作社法人安排有下列景象之一的,在向法院请求破产前,应当向银监会请求并获得同意:(一)不能付出到期债款,自愿或应其债权人要求请求破产;(二)因闭幕而清算,清算组发现该安排产业缺乏以清偿债款,应当请求破产。请求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破产的,由银监会受理、检查并决议。银监会自受理之日起3个月内作出同意或不同意的书面决议。请求城市商业银行、城市诺言社股份有限公司和城市诺言协作社破产的,由银监局受理并开始检查,银监会检查并决议。银监会自收到完好请求资料之日起3个月内作出同意或不同意的书面决议。相关法规: 第二节 分支安排中止 第八十八条 中资商业银行境内外分支安排中止运营的(被依法吊销在外),应当提出中止运营请求。 第八十九条 中资商业银行境内分行的中止运营请求,由银监局受理并开始检查,银监会检查并决议。银监会自收到完好请求资料之日起3个月内作出同意或不同意的书面决议。中资商业银行境内支行及以下分支安排(含自助银行设备)的中止运营请求,由地点地银监分局或地点城市银监局受理、检查并决议,自受理之日起3个月内作出同意或不同意的书面决议。中资商业银行境外安排的中止运营请求,由银监会受理、检查并决议。银监会自受理之日起3个月内作出同意或不同意的书面决议。第五章 调整事务规划和添加事务种类榜首节 开办外汇事务和添加外汇事务种类 第九十条 已树立但未开办外汇事务的城市商业银行、城市诺言社股份有限公司请求开办除结汇、售汇以外的外汇事务,或许城市商业银行、城市诺言社股份有限公司请求添加外汇事务种类,应当契合以下条件:(一)依法合规运营,内操控度健全有用,运营情况杰出;(二)本钱满足率不低于8%,其间中心本钱满足率不低于4%;(三)有与申报外汇事务相应的外汇营运资金和合格的外汇事务从业人员;(四)有契合展开外汇事务要求的运营场所和相关设备;(五)银监会规则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第九十一条 城市商业银行、城市诺言社股份有限公司请求开办外汇事务或添加外汇事务种类,由安排地点地银监分局或地点城市银监局受理,银监局检查并决议。银监局自收到完好请求资料或直承受理之日起3个月内作出同意或不同意的书面决议。第二节 征集次级定时债款和发行次级债券 第九十二条 商业银行征集次级定时债款和以私募方法发行次级债券应当契合以下条件:(一)已实施告贷五级分类,且分类成果实在精确;(二)中心本钱满足率不低于4%;(三)告贷丢失预备计提满足;(四)具有杰出的公司处理结构;(五)最近3年未发作严峻案件和违法违规行为。商业银行揭露发行次级债券应当契合前款榜首、三、四、五项条件,且中心本钱满足率不低于5%。 第九十三条 国有商业银行和股份制商业银行请求征集次级定时债款和请求发行次级债券,由银监会受理、检查并决议。银监会自受理之日起3个月内作出同意或不同意的书面决议。城市商业银行请求征集次级定时债款和请求发行次级债券,由地点地银监局受理并开始检查,银监会检查并决议。银监会自收到完好请求资料之日起3个月内作出同意或不同意的书面决议。第三节 开办衍生产品买卖事务 第九十四条 商业银行请求开办衍生金融产品买卖事务应当契合以下条件:(一)运营情况杰出,首要危险监管目标契合要求;(二)有健全的衍生产品买卖的危险处理准则和内部操操控度;(三)具有完善的衍生产品买卖前、中、后台主动衔接的事务处理系统和实时的危险处理系统;(四)衍生产品买卖事务主管人员应当具有5年以上直接参加衍生买卖活动和危险处理的资历,且无不良记载;(五)应具有从事衍生产品或相关买卖2年以上、承受相关衍生产品买卖技能专门训练半年以上的买卖人员至少2名,相关危险处理人员至少1名,危险模型研究人员或危险剖析人员至少1名,以上人员均为专业人员,彼此不得兼任,且无不良记载;(六)有契合衍生产品买卖要求的场所和设备;(七)银监会规则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第九十五条 国有商业银行和股份制商业银行请求开办衍生产品买卖事务,由银监会受理、检查并决议。银监会自受理之日起3个月内作出同意或不同意的书面决议。城市商业银行请求开办衍生产品买卖事务,由地点地银监局受理并开始检查、银监会检查并决议。银监会自收到完好请求资料之日起3个月内作出同意或不同意的书面决议。第四节 开办电子银行事务、添加或改变电子银行事务种类 第九十六条 使用互联网等开放性网络或无线网络开办的网上银行、手机银行和使用掌上电脑等个人数据辅佐设备开办的电子银行事务,应经批阅。 第九十七条 请求开办电子银行事务,应契合以下条件:(一)运营活动正常,树立了较为完善的危险处理系统和内部操操控度,在请求开办电子银行事务的前一年内,首要信息处理系统和事务处理系统没有发作过严峻事故;(二)拟定了电子银行事务的全体展开战略、展开规划和电子银行安全策略,树立了电子银行事务危险处理的安排系统和准则系统;(三)依照电子银行事务展开规划和安全策略,树立了电子银行事务运营的根底设备和系统,并对相关设备和系统进行了必要的安全检测和事务测验;(四)对电子银行事务危险处理情况和事务运营设备与系统等,进行了契合监管要求的安全点评;(五)树立了清晰的电子银行事务处理部分,装备了合格的处理人员和技能人员;(六)银监会要求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第九十八条 开办以互联网为前言的网上银行事务、手机银行事务等电子银行事务,除应具有第九十七条所列条件外,还应具有以下条件:(一)电子银行根底设备设备能够确保电子银行的正常运转;(二)电子银行系统具有必要的事务处理才干,能够满意客户当令事务处理的需求;(三)树立了有用的外部进犯侦测机制;(四)电子银行事务运营系统和事务处理服务器设置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第九十九条 添加或改变以下电子银行事务种类应向我国银监会及其派出安排请求同意:(一)法令、法规和规章规则需求批阅但没有请求同意,并预备使用电子银行开办的;(二)将已获同意的事务使用于电子银行时,需求与证券业、保险业相关安排进行直接实时数据交换才干实施的;(三)金融安排之间经过互联电子银行渠道联合展开的;(四)供给跨境电子银行服务的;(五)银监会规则的其他事务种类。 榜首百条 国有商业银行和股份制商业银行请求开办、添加或改变需求批阅的电子银行事务,由银监会受理、检查并决议。银监会自受理之日起3个月内作出同意或不同意的书面决议。城市商业银行、城市诺言社股份有限公司请求开办、添加或改变需求批阅的电子银行事务,由地点地银监局受理并开始检查,银监会检查并决议。银监会自收到完好请求资料之日起3个月内作出同意或不同意的书面决议。第五节 发行银行卡 榜首百零一条 中资商业银行请求发行银行卡应当契合以下条件:(一)具有处理零售事务的杰出事务根底;(二)运营情况杰出,首要危险监管目标契合要求;(三)已就该项事务树立了完善的危险处理和内部操操控度;(四)有合格的处理人员和技能人员、相应的处理安排;(五)有安全、高效的核算机处理系统;(六)银监会规则的其他审慎性条件。商业银行发行外币卡还应当契合外汇处理的有关规则。 榜首百零二条 国有商业银行和股份制商业银行请求发行银行卡,由银监会受理、检查并决议。银监会自受理之日起3个月内作出同意或不同意的书面决议。城市商业银行、城市诺言社股份有限公司请求发行银行卡,由地点地银监局受理并开始检查,银监会检查并决议。银监会自收到完好请求资料之日起3个月内作出同意或不同意的书面决议。第六节 开办证券出资基金保管事务 榜首百零三条 商业银行请求开办证券出资基金保管事务应当契合以下条件:(一)最近3个管帐年度的年底净财物均不低于20亿元人民币,本钱满足率契合监管部分的有关规则;(二)设有专门的基金保管部分,并与其他事务部分坚持独立;(三)基金保管部分拟任高档处理人员契合法定条件,拟从事基金清算、核算、出资监督、信息发表、内部稽核监控等事务的执业人员不少于5人,并具有基金从业资历;(四)有安全保管基金产业的条件:1、有从事基金保管事务的设备与设备;2、每只基金独自建账,基金财物完好、独立;3、将所保管的基金财物与自有财物严厉分隔保管;4、基金处理人的出资运作遭到依法监督;5、依法实行基金处理人的指令,处置、分配基金财物;6、依法复核、检查基金处理人核算的基金财物净值、基金比例净值和申购、换回价格;7、妥善保管基金保管事务活动的记载、账册、报表等相关资料;8、有健全的保管事务准则。(五)有安全高效的清算、交割系统:1、系统内证券买卖结算资金在两小时内汇划到账;2、从买卖所安全接纳买卖数据;3、与基金处理人、基金注册挂号安排、证券挂号结算安排等相关事务安排的系统安全对接;4、依法实行基金处理人的出资指令,及时处理清算、交割事宜。(六)基金保管部分有满意运营需求的固定场所、装备独立的安全监控系统:1、基金保管部分的运营场所相对独立,装备门禁系统;2、接触到基金买卖数据的事务岗位有独自的办公用房;3、有完善的基金买卖数据保密准则;4、有安全的基金保管事务数据备份系统;5、有基金保管事务的应急处理方案,具有应急处理才干。(七)基金保管部分装备独立的保管事务技能系统,包含网络系统、使用系统、安全防护系统、数据备份系统;(八)有完善的内部稽核监操控度和危险操操控度;(九)最近3年无严峻违法违规记载;(十)法令、行政法规规则的和经国务院同意的我国证监会、银监会规则的其他条件。 榜首百零四条 商业银行请求开办证券出资基金保管事务由我国证监会受理,我国证监会和银监会联合检查并决议。银监会应当自收到我国证监会的会签件之日起20日内,作出核准或不予核准的决议并告诉我国证监会;银监会作出不予核准决议的,应当在告诉中阐明理由。第七节 开办合格境外安排出资者境内证券出资保管事务 榜首百零五条 商业银行请求开办合格境外安排出资者境内证券出资保管事务应当契合以下条件:(一)设有专门的基金保管部分;(二)实收本钱契合有关法规的规则;(三)有满意的了解保管事务的专职人员;(四)具有安全保管基金悉数财物的条件;(五)具有安全、高效的清算、交割才干;(六)具有外汇指定银行资历;(七)最近3年无严峻违背外汇处理规则记载。 榜首百零六条 国有商业银行和股份制商业银行请求开办合格境外安排出资者境内证券出资保管事务,由银监会受理、检查并决议。银监会自受理之日起3个月内作出同意或不同意的书面决议。城市商业银行请求开办合格境外安排出资者境内证券出资保管事务,由地点地银监局受理并开始检查,银监会检查并决议。银监会自收到完好请求资料之日起3个月内作出同意或不同意的书面决议。第八节 开办全国社会确保基金保管事务 榜首百零七条 商业银行请求开办全国社会确保基金保管事务应当契合以下条件:(一)设有专门的基金保管部;(二)实收本钱契合有关法规的规则;(三)有满意的了解保管事务的专职人员;(四)具有安全保管基金悉数财物的条件;(五)具有安全高效的清算、交割才干。 榜首百零八条 国有商业银行和股份制商业银行请求开办全国社会确保基金保管事务,由银监会受理、检查并决议。银监会自受理之日起3个月内作出同意或不同意的书面决议。城市商业银行请求开办全国社会确保基金保管事务,由地点地银监局受理并开始检查,银监会检查并决议。银监会自收到完好请求资料之日起3个月内作出同意或不同意的书面决议。第九节 开办离岸银行事务 榜首百零九条 商业银行请求开办离岸银行事务应当契合以下条件:(一)依法合规运营,最近3年内无严峻案件和违法违规行为;(二)到达规则的外汇财物规划,且外汇事务运运营绩杰出;(三)外汇从业人员契合展开离岸银行事务要求,且在以往运营活动中无不良记载,其间主管人员应从事外汇事务5年以上,其他从业人员中至少50%应从事外汇事务3年以上;(四)危险处理和内操控度健全有用;(五)有契合离岸银行事务展开要求的场所和设备;(六)银监会规则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榜首百一十条 已开办离岸银行事务的商业银行,添加事务种类,须经银监会同意。 榜首百一十一条 国有商业银行和股份制商业银行请求开办离岸银行事务,由银监会受理、检查并决议。银监会自受理之日起3个月内作出同意或不同意的书面决议。城市商业银行请求开办离岸银行事务,由地点地银监局受理并开始检查、银监会检查并决议。银监会自收到完好请求资料之日起3个月内作出同意或不同意的书面决议。第十节 开办证券公司股票质押告贷事务 榜首百一十二条 商业银行请求开办股票质押告贷事务,应当契合以下条件:(一)运营情况杰出,首要危险监管目标契合要求;(二)危险处理和内操控度健全有用,拟定和实施了一致授信准则;(三)拟定了与处理该项事务有关的危险操控措施和事务操作流程;(四)有专职部分和人员担任运营和处理股票质押告贷事务;(五)有专门的事务处理信息系统,能同步了解股票商场行情以及上市公司重要信息;(六)银监会规则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榜首百一十三条 国有商业银行和股份制商业银行请求开办股票质押告贷事务,由银监会受理、检查并决议。银监会自受理之日起3个月内作出同意或不同意的书面决议。城市商业银行请求开办股票质押告贷事务,由地点地银监局受理并开始检查,银监会检查并决议。银监会自收到完好请求资料之日起3个月内作出同意或不同意的书面决议。第十一节 开办企业年金基金受托事务 榜首百一十四条 商业银行请求开办企业年金基金受托事务,应当契合以下条件:(一)注册本钱不少于1亿元人民币,且在任何时候都保持不少于1.5亿元人民币的净财物;(二)具有完善的法人处理结构;(三)获得企业年金基金从业资历的专职人员到达规则人数;(四)有契合该项事务展开要求的运营场所、安全防范设备和其他设备;(五)具有完善的内部稽核监操控度和危险操操控度;(六)最近3年无严峻案件和违法违规行为;(七)国家规则的其他条件。 榜首百一十五条 国有商业银行和股份制商业银行请求开办企业年金基金受托事务,由银监会受理、检查并决议。银监会自受理之日起3个月内作出同意或不同意的书面决议。城市商业银行请求开办企业年金基金受托事务,由地点地银监局受理并开始检查,银监会检查并决议。银监会自收到完好请求资料之日起3个月内作出同意或不同意的书面决议。第十二节 开办个人理财事务 榜首百一十六条 中资商业银行开办以下个人理财事务,应经同意:(一)确保收益理财方案;(二)为展开个人理财事务而规划的具有确保收益性质的新的出资性产品;(三)其他须经银监会同意的个人理财事务。 榜首百一十七条 中资商业银行请求开办个人理财事务,应契合以下条件:(一)具有相应的危险处理系统和内部操操控度;(二)有具有展开相关事务作业经历和常识的高档处理人员、从业人员;(三)具有有用的商场危险辨认、计量、监测和操控系统;(四)诺言杰出,近2年内未发作危害客户利益的严峻事件;(五)银监会规则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榜首百一十八条 国有商业银行和股份制商业银行请求开办个人理财事务,由银监会受理、检查并决议。银监会自受理之日起3个月内作出同意或不同意的书面决议。城市商业银行、城市诺言社股份有限公司请求开办个人理财事务,由地点地银监局受理并开始检查、银监会检查并决议。银监会自收到完好请求资料之日起3个月内作出同意或不同意的书面决议。第十三节 请求开办其他事务 榜首百一十九条 城市商业银行、城市诺言社股份有限公司请求开办现行法规清晰规则的其他事务和种类的,由安排地点地银监分局或地点城市银监局受理,银监局检查并决议。银监局自收到完好请求资料或直承受理之日起3个月内作出同意或不同意的书面决议。 榜首百二十条 中资商业银行请求开办现行法规未清晰规则的事务和种类的,由银监会另行规则。第六章 董事和高档处理人员任职资历答应榜首节 任职资历条件 榜首百二十一条 中资商业银行董事长、副董事长、独立董事和其他董事等董事会成员以及董事会秘书,须经任职资历答应。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城市商业银行行长、副行长、行长助理、总司理、副总司理、总司理助理、总审计师、总管帐师、内审部分担任人、财政部分担任人,分行(分行级专营安排)行长(总司理)、副行长(副总司理),支行行长,城市诺言社股份有限公司总司理、副总司理,城市诺言社股份有限公司分社司理,城市诺言协作社理事长、副理事长、主任、副主任等高档处理人员,须经任职资历答应。未担任上述职务,但实践实行前二款所列董事和高档处理人员责任的人员,应按银监会有关规则归入任职资历处理。 榜首百二十二条 请求中资商业银行董事和高档处理人员任职资历,拟任人应当契合以下基本条件:(一)具有彻底民事行为才干的自然人;(二)遵纪守法,诚笃守信,勤勉尽职,具有杰出的个人品德;(三)具有与拟任职务相适应的常识、经历及才干;(四)具有杰出的经济、金融从业记载;(五)了解经济金融的法令法规,有杰出的合规运营认识;(六)能与金融监管安排进行充沛的信息沟通,并活跃合作金融监管安排的作业;(七)银监会规则的其他条件。 榜首百二十三条 拟任人有下列景象之一的,不得担任中资商业银行董事和高档处理人员:(一)有故意犯罪记载的;(二)对曾任职安排违法违规运营活动或严峻丢失负有个人责任或直接领导责任,情节严峻,被有关行政机关依法处分的;(三)在实行作业责任时有供给虚伪资料等违背诚信准则行为的;(四)被金融监管安排撤销终身的董事和高档处理人员任职资历,或累计2次被撤销董事和高档处理人员任职资历的;(五)累计3次被金融监管安排行政处分的;(六)与拟担任的董事或高档处理人员责任存在显着利益冲突的;(七)有违背社会公德的不良行为,形成恶劣影响的;(八)个人或其爱人有数额较大的到期未归还的负债,或正在从事的高危险出资显着超越其家庭产业的承受才干的;(九)法令、行政法规及银监会规则的其他景象。 榜首百二十四条 请求中资商业银行董事任职资历,拟任人除应当契合榜首百二十二条、榜首百二十三条规则条件外,还应当契合以下条件:(一)具有5年以上的法令、经济、金融、财政或其他有利于实行董事责任的作业经历;(二)能够运用金融安排的财政报表和计算报表判别金融安排的运营处理和危险情况;(三)了解拟任职安排的公司处理结构、公司规章以及董事会责任。请求中资商业银行独立董事任职资历,拟任人还应是法令、经济、金融、财会方面的专家,并契合《股份制商业银行独立董事和外部监事准则指引》的规则。 榜首百二十五条 请求中资商业银行董事长、副董事长任职资历,拟任人除应当契合榜首百二十二条、榜首百二十三条、榜首百二十四条规则条件外,还应别离契合以下条件:(一)拟任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董事长、副董事长,应具有本科以上学历,从事金融作业8年以上,或从事相关经济作业12年以上(其间从事金融作业5年以上);(二)拟任城市商业银行、城市诺言社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副董事长,应具有本科以上学历,从事金融作业6年以上,或从事相关经济作业10年以上(其间从事金融作业3年以上);(三)拟任城市诺言协作社理事长、副理事长,应具有中专以上学历,从事金融作业5年以上或从事经济作业9年以上(其间从事金融作业2年以上);(四)拟任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董事会秘书的,应具有本科以上学历,从事金融作业6年以上,或从事相关经济作业10年以上(其间从事金融作业3年以上);拟任城市商业银行、城市诺言社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的,应具有本科以上学历,从事金融作业4年以上,或从事相关经济作业8年以上(其间从事金融作业2年以上);(五)拟任中资商业银行境外安排董事长、副董事长,应具有本科以上学历,从事金融作业6年以上,或从事相关经济作业10年以上,能较熟练地运用1门与所任职务相适应的外语。 榜首百二十六条 请求中资商业银行各类高档处理人员任职资历,拟任人应当了解拟任职务的责任,了解拟任职安排的处理结构、盈余模式,熟知拟任职安排的内操控度,具有与拟任职务相适应的危险处理才干。 榜首百二十七条 请求中资商业银行法人安排高档处理人员任职资历,拟任人除应当契合榜首百二十二条、榜首百二十三条、榜首百二十六条规则的条件外,还应别离契合以下条件:(一)拟任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行长、副行长的,应具有本科以上学历,从事金融作业8年以上,或从事相关经济作业12年以上(其间从事金融作业4年以上);(二)拟任城市商业银行行长、副行长,城市诺言社股份有限公司总司理、副总司理的,应具有本科以上学历,从事金融作业6年以上,或从事相关经济作业10年以上(其间从事金融作业3年以上);(三)拟任城市诺言协作社主任、副主任的,应具有中专以上学历,从事金融作业4年以上或从事经济作业9年以上(其间从事金融作业2年以上);(四)拟任中资商业银行境外安排行长(总司理)、副行长(副总司理)的,应具有本科以上学历,从事金融作业6年以上,或从事相关经济作业10年以上(其间从事金融作业3年以上),且能较熟练地运用1门与所任职务相适应的外语;(五)拟任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行长助理的,应具有本科以上学历,从事金融作业6年以上,或从事相关经济作业10年以上(其间从事金融作业3年以上);拟任城市商业银行、城市诺言社股份有限公司行长(总司理、主任)助理的,应具有本科以上学历,从事金融作业4年以上,或从事相关经济作业8年以上(其间从事金融作业2年以上);(六)拟任总审计师或内审部分担任人的,应具有本科以上学历,获得国家或世界认可审计专业技能高档职称(或经过国家或世界认可的管帐、审计专业技能资历考试),并从事财政、管帐或审计作业6年以上;(七)拟任总管帐师或财政部分担任人的,应具有本科以上学历,获得国家或世界认可的管帐专业技能高档职称(或经过国家或世界认可的管帐专业技能资历考试),并从事财政、管帐或审计作业6年以上。 相关法规: 榜首百二十八条 请求中资商业银行分支安排高档处理人员任职资历,拟任人除应当契合榜首百二十二条、榜首百二十三条、榜首百二十六条规则的条件外,还应别离契合以下条件:(一)拟任国有商业银行一级分行(直属分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分行(异地直属支行)行长、副行长,总行运营部总司理(主任)、副总司理(副主任),分行级专营安排总司理、副总司理的,应具有本科以上学历,从事金融作业6年以上或从事经济作业10年以上(其间从事金融作业3年以上);(二)拟任国有商业银行二级分行(一级分行直属支行)行长、副行长的,应具有大专以上学历,从事金融作业5年以上或从事经济作业9年以上(其间从事金融作业2年以上);(三)拟任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城市商业银行支行行长,城市诺言社股份有限公司分社司理及暂时主持作业超越3个月的支行副行长、分社副司理的,应具有大专以上学历,从事金融作业4年以上或从事经济作业8年以上(其间从事金融作业2年以上)。 榜首百二十九条 拟任人未到达上述学历要求,但获得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分认可院校颁发的学士以上学位的,视同到达相应学历要求。 榜首百三十条 拟任人未到达上述学历要求,但获得注册管帐师、注册审计师或与拟任职务相关的高档专业技能职务资历的,视同到达相应学历要求,其任职条件中金融作业年限要求应添加4年。 榜首百三十一条 对不契合榜首百二十二条、榜首百二十四条榜首项、榜首百二十五条、榜首百二十七条、榜首百二十八条、榜首百二十九条规则条件的拟任人,中资商业银行如以为其具有拟任职务所需的常识、经历和才干,能够提出个案请求。第二节 任职资历答应程序 榜首百三十二条 国有商业银行法人安排、总行运营部、股份制商业银行法人安排董事和高档处理人员任职资历请求,人安排、总行运营部、股份制商业银行法人安排、总行运营部、股份制商业银行法人安排董事和高档处理人员任职资历请求,人安排董事和高档处理人员任职资历请求,由法人安排向银监会提交,由银监会受理、检查并决议。银监会自受理之日起30日内作出核准或不予核准的书面决议。 相关法规: 榜首百三十三条 国有商业银行一级分行(直属分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分行(异地直属支行)、分行级专营安排高档处理人员任职资历请求,由法人安排向拟任职安排地点地银监局提交,由银监局受理、检查并决议。银监局自受理之日起30日内作出核准或不予核准的书面决议。城市商业银行法人安排、城市诺言社股份有限公司法人安排董事和高档处理人员任职资历请求,由法人安排向拟任职安排地点地银监分局或地点城市银监局提交,由其受理并初审,银监局检查并决议。银监局自收到完好请求资料或直承受理之日起30日内作出核准或不予核准的书面决议。其间,关于董事长、行长(总司理)的任职资历请求,银监局在作出决议前,应报银监会存案。前款所述拟任人需求个案审阅的,由银监局受理并开始检查,银监会检查并决议。银监会自收到完好请求资料之日起30日内作出核准或不予核准的书面决议。 相关法规: 榜首百三十四条 国有商业银行二级分行(一级分行直属支行)及以下安排、股份制商业银行支行、城市商业银行支行、城市诺言社股份有限公司分社高档处理人员任职资历请求,由拟任人的上级任免安排向拟任职安排地点地银监分局提交,由银监分局受理、检查并决议。银监分局自受理之日起30日内作出核准或不予核准的书面决议。前款所述拟任人需求个案审阅的,由银监分局受理并开始检查,报银监局检查并决议。银监局自收到完好请求资料之日起30日内作出核准或不予核准的书面决议。本条榜首款拟任职安排地点地未设银监分局的,由拟任人的上级任免安排向拟任职安排地点地银监局提交。由银监局受理、检查并决议。 榜首百三十五条 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境外安排董事和高档处理人员任职资历请求,由法人安排向银监会提交,银监会受理、检查并决议。银监会自受理之日起30日内作出核准或不予核准的书面决议。城市商业银行境外安排高档处理人员任职资历请求,由法人安排向其地点地银监局提交,银监局受理并开始检查,银监会检查并决议。银监会自收到完好请求资料之日起30日内作出核准或不予核准的书面决议。 榜首百三十六条 中资商业银行或其分支安排新树立时,董事和高档处理人员任职资历请求,依照该安排开业的核准程序受理、检查并决议。 榜首百三十七条 拟任人曾任金融安排董事长或高档处理人员的,请求人在提交任职资历请求资料时,还应提交该拟任人的离任审计陈述或经济责任审计陈述。 榜首百三十八条 拟任人在同一法人安排内,同类性质平行调整职务,或改任较低职务的,不需从头请求任职资历。在该拟任人任职前,应向拟任职地点地银监分局或地点城市银监局提交离任审计陈述或经济责任审计陈述及有关任职资料。拟任职地点地银监分局或地点城市银监局应向原任职地点地银监分局或地点城市银监局寻求监管点评定见。有以下景象之一的,拟任职地点地银监分局或地点城市银监局应书面告诉拟任人及其地点中资商业银行从头请求任职资历:(一)未在拟任人任职条件交离任审计陈述或经济责任审计陈述及有关任职资料的;(二)离任审计陈述或经济责任审计陈述定论不实、或显现拟任人或许存在不适合担任新职景象的;(三)原任职地点地银监分局或地点城市银监局的监管点评定见显现,该拟任人或许存在不契合本办法任职资历条件景象的;(四?┮蚜卸先沃?年以上的。第七章 附则 榜首百三十九条 安排改变答应事项,中资商业银行应自作出行政答应决议之日起6个月内完结改变并向决议机关和当地银监会派出安排陈述。董事和高档处理人员任职资历答应事项,拟任人应自作出行政答应决议之日起3个月内就任并向决议机关和当地银监会派出安排陈述。未在前款规则时限内完结改变或就任的,行政答应决议文件失效,由决议机关处理行政答应刊出手续。 榜首百四十条 中资商业银行安排树立、改变和中止事项,触及工商、税务挂号改变等法定程序的,应在完结相关改变手续后1个月内向银监会或其派出安排陈述。 榜首百四十一条 金融财物处理公司的法人安排、分支安排改变答应的条件和程序,参照国有商业银行法人安排和分支安排改变的条件和程序实行;其法人安排、分支安排高档处理人员任职资历答应的条件和程序,参照国有商业银行法人安排和一级分支安排的条件和程序实行。 相关法规: 榜首百四十二条 本办法中“以上”均含本数或本级。 榜首百四十三条 本办法由银监会担任解说。 榜首百四十四条 本办法自2006年2月1日起实施。本办法实施前公布的有关规则与本办法不一致的,实施前公布的有关规则与本办法不一致的,实施前公布的有关规则与本办法不一致的,实施前公布的有关规则与本办法不一致的,实施前公布的有关规则与本办法不一致的,实施前公布的有关规则与本办法不一致的,实施前公布的有关规则与本办法不一致的,实施前公布的有关规则与本办法不一致的,实施前公布的有关规则与本办法不一致的,实施前公布的有关规则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依照本办法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