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债务转移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6-16 09:48
某公司与甲(个人)一起出资树立乙公司(有限职责公司),其间甲出资没有及时到位,但甲对丙公司具有债款,甲便要求丙公司替其向乙公司归还该笔出资,因该出资款一向没有到位,故乙公司闭幕。在清算时甲却以债款搬运为由,要求乙公司交还其出资额,因为最初甲出资并没有到位,乙公司不可能交还其出资,故而发生诉争。
在该案中,涉及到合同法中第三人代为实行问题,这与合同法中规则的债款搬运有简单混杂之处,在此我想与咱们谈谈两者的差异。
一、什么是第三人代为实行,合同法第六十五条规则:“当事人约好由第三人向债款人实行债款的,第三人不实行债款或许实行债款不符合约好,债款人应当向债款人承当违约职责。”由该条规则咱们能够知道,所谓第三人代为实行,是指第三人按照合同当事人约好由其向债款人实行债款。第三人不实行债款或许实行债款不符合约好的,债款人应当向债款人承当违约职责。由此可知,其法令特征如下:
1、第三人替债款人代为实行是一种构成权,其意思表明具有单独性,也就是说,只需第三人单独面表明其乐意替代债款人清偿债款即可发生效能。
2、第三人不是合同当事人,无需在该合同上签字或盖章。
3、合同中当事人的约好对第三人不具有拘束力,第三人能够赞同实行,也能够回绝实行。当第三人回绝实行或实行不符合约好时,由债款人承当实行或违约职责。
4、合同中当事人的约好对债款人具有拘束力,即第三人一旦赞同实行,应视为债款人的实行,债款人不得回绝。
那么,构成第三人代为实行的法令要件是:
1、当事人之间有合同联系存在,但在此并不着重合同当事人之间合法的债款、债款联系,也不用着重合同当事人之间与第三人有代为实行的约好,当然,合同当事人之间假如没有第三人代为实行的约好,第三人自动代为实行债款的应征得合同当事人的赞同。
2、第三人向债款人表明乐意为债款人代为实行债款的许诺,或许与债款人订有代为实行合同债款的协议。
3、第三人的代为实行债款时,不能以合同债款人对债款人的抗辩理由进行抗辩,此刻应视为第三人回绝实行,而由债款人承当实行或违约职责。
二、那么,什么又是债款搬运呢?合同法第八十四条规则:“债款人将合同的职责悉数或许部分搬运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款人赞同。”一起合同法第八十五条规则:“债款人搬运职责的,新债款人能够建议原债款人对债款人的抗辩。”由此可知,所谓合同债款的搬运是指根据债款人、债款人与第三人之间达到的协议将债款搬运给第三人承当。由第三人替代债款人的位置成为合同当事人,而向债款人实行债款。
三、综上所述,咱们可知两者之间存在以下显着差异。
1、在债款搬运的状况下,债款人、债款人将和第三人达到转让协议,也就是说,债款搬运时必须经债款人赞同,不然不发生法令效能。但是在第三人代为实行的状况下,第三人单独表明替代债款人清偿债款或许与债款人达到替代其清偿债款的协议,但并没有与债款人达到转让债款的协议,也就是说,即便第三人与债款人之间发生效能且不能对立债款人,债款人也不得直接向第三人恳求实行债款。
2、在债款搬运的状况下,第三人将参加原合同或彻底替代债款人成为合同联系当事人,假如是合同债款的悉数搬运,则第三人将彻底替代债款人成为合同当事人,即便是债款部分搬运第三人也将参加合同联系成为合同当事人。但在第三人代为实行的状况下,第三人仅仅实行主体而非合同主体,第三人只能作为债款实行的辅助人而不能将其作为合同当事人对待。
3、在债款搬运的状况下,因为第三人成为合同当事人,故而该债款的实行不符合约好或未彻底实行的状况下,债款人能够要求第三人承当实行或违约职责。但在第三人代为实行的状况下,因为第三人不是合同当事人,当呈现债款的实行不符合约好或未彻底实行的状况时,债款人只能向债款人而不能向第三人恳求承当职责。
在该案中,涉及到合同法中第三人代为实行问题,这与合同法中规则的债款搬运有简单混杂之处,在此我想与咱们谈谈两者的差异。
一、什么是第三人代为实行,合同法第六十五条规则:“当事人约好由第三人向债款人实行债款的,第三人不实行债款或许实行债款不符合约好,债款人应当向债款人承当违约职责。”由该条规则咱们能够知道,所谓第三人代为实行,是指第三人按照合同当事人约好由其向债款人实行债款。第三人不实行债款或许实行债款不符合约好的,债款人应当向债款人承当违约职责。由此可知,其法令特征如下:
1、第三人替债款人代为实行是一种构成权,其意思表明具有单独性,也就是说,只需第三人单独面表明其乐意替代债款人清偿债款即可发生效能。
2、第三人不是合同当事人,无需在该合同上签字或盖章。
3、合同中当事人的约好对第三人不具有拘束力,第三人能够赞同实行,也能够回绝实行。当第三人回绝实行或实行不符合约好时,由债款人承当实行或违约职责。
4、合同中当事人的约好对债款人具有拘束力,即第三人一旦赞同实行,应视为债款人的实行,债款人不得回绝。
那么,构成第三人代为实行的法令要件是:
1、当事人之间有合同联系存在,但在此并不着重合同当事人之间合法的债款、债款联系,也不用着重合同当事人之间与第三人有代为实行的约好,当然,合同当事人之间假如没有第三人代为实行的约好,第三人自动代为实行债款的应征得合同当事人的赞同。
2、第三人向债款人表明乐意为债款人代为实行债款的许诺,或许与债款人订有代为实行合同债款的协议。
3、第三人的代为实行债款时,不能以合同债款人对债款人的抗辩理由进行抗辩,此刻应视为第三人回绝实行,而由债款人承当实行或违约职责。
二、那么,什么又是债款搬运呢?合同法第八十四条规则:“债款人将合同的职责悉数或许部分搬运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款人赞同。”一起合同法第八十五条规则:“债款人搬运职责的,新债款人能够建议原债款人对债款人的抗辩。”由此可知,所谓合同债款的搬运是指根据债款人、债款人与第三人之间达到的协议将债款搬运给第三人承当。由第三人替代债款人的位置成为合同当事人,而向债款人实行债款。
三、综上所述,咱们可知两者之间存在以下显着差异。
1、在债款搬运的状况下,债款人、债款人将和第三人达到转让协议,也就是说,债款搬运时必须经债款人赞同,不然不发生法令效能。但是在第三人代为实行的状况下,第三人单独表明替代债款人清偿债款或许与债款人达到替代其清偿债款的协议,但并没有与债款人达到转让债款的协议,也就是说,即便第三人与债款人之间发生效能且不能对立债款人,债款人也不得直接向第三人恳求实行债款。
2、在债款搬运的状况下,第三人将参加原合同或彻底替代债款人成为合同联系当事人,假如是合同债款的悉数搬运,则第三人将彻底替代债款人成为合同当事人,即便是债款部分搬运第三人也将参加合同联系成为合同当事人。但在第三人代为实行的状况下,第三人仅仅实行主体而非合同主体,第三人只能作为债款实行的辅助人而不能将其作为合同当事人对待。
3、在债款搬运的状况下,因为第三人成为合同当事人,故而该债款的实行不符合约好或未彻底实行的状况下,债款人能够要求第三人承当实行或违约职责。但在第三人代为实行的状况下,因为第三人不是合同当事人,当呈现债款的实行不符合约好或未彻底实行的状况时,债款人只能向债款人而不能向第三人恳求承当职责。